首页 -> 2007年第1期

慈善之痛:国家权力下的清代民间慈善事业

作者:万 方




  
  热衷于社会善举事业的善人们
  杭州善举联合体由一批被称之为“善举总董”的士绅主持管理经营,在有些原始文献如《杭州善堂文稿》所收录的公牍中,他们还被称之为“善堂绅士”;其次一级,即联合体下属之“普济堂”、“同善堂”、“育婴堂”、“掩埋局”、“三仓”等二、三级机构设施的主管者,则称之为“董事”;他们又统称为“绅董”。
  《乐善录》卷八载有一份绅董表,上面列记了曾经担任过善举联合体总董的二十一人姓名,同卷还有他们的传记。从籍贯看,其中有十六人为杭州人,另外五人也是浙江其他地方人,估计已经定居杭州,显示出明显的乡梓色彩。从科举功名看,有进士四人,举人五人,生员二人,付贡生二人(其中部分人曾任各种官职,最高曾任官职为江苏按察使,相当于现在的副省级官员);没有科举功名的八人中,有太常寺博士一人,部郎一人,候补(选)道二人,候补同知一人,县学训导一人,候补训导一人,候补郎中一人,部分人的候(选)补官职为捐纳获得,尤其是其中的几位商人,表明参与者均为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士绅。从事工商业者有四人,其中就有因早些年的一部电视剧《八月桂花香》而闻名于世的胡雪岩,他是江西候补道、典当商兼药商,著名药铺“胡庆余堂”的创办者。父子同为总董者有两对,分别是应宝时(曾任苏松太道、江苏按察使)、应德明(太常寺博士)父子和庞云鏳(捐纳部郎)、庞元济(举人、南浔镇丝商)父子,他们都不是杭州人。由此看来,被推举为总董者,或是因功名而有名望,或是因经商而有钱财(以钱捐官便亦有了社会地位),否则,在清代恶劣的社会环境下,其事业将寸步难行。杭州善举事业,就是在他们这样一批地方士绅或者社会精英的领导下开展的。
  杭州善举联合体的管理由善举总董—各堂(局、集、仓等)董事—司事三个层面组成。善举总董完全是志愿性、义务性的,不取分文报酬,与当代时行于中国港、台地区以及世界各国之“志工”、“义工”相近似。联合体对下辖之各个设施机构的董事及众多的职员、雇员等则付给薪酬。
  夫马进根据《乐善录》卷四所载之各善堂设施规约及卷六所载之支销各款数额统计,整个杭州善举联合体需要支付报酬的员工有一千人左右,包括董事、副董以上的高级职员三十余人,司事以上的专职人员六十余人。下辖组织中规模最大的是保甲局,所雇用的更夫(夜间巡警)、栅夫(管理栅门的门卫)共有三百七十余人。在《乐善录》记录接近尾声的光绪二十三年及二十四年,整个善举联合体一年的总支出约十万千文(“千文”为货币单位,即一千文铜钱,又称“串”、“吊”或“贯”),换算成银两为六万余两。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款项。考虑到这并非偶尔性、一次性而是常年性的筹集支出,则更是如此。
  
  惨淡经营的善举事业
  那么这笔巨大的常年性开支从何而来呢?主要有三种渠道:
  其一,政府拨款。由于传统上,尤其在地方官府看来,善举事业是国家事业的延伸,故或多或少官府都会出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封建统治者眼中,民间慈善事业带有“人臣私惠”、争夺民众信任资源的嫌疑,所以任何由个人或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善举都必须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以“补王政之穷”。那些原来就由官府建置的救济机构设施和承担的工作,经费一般由官府承担。例如前述之在普济堂成立之前的“养老(济)院”、“育婴堂”、“义仓”、“义渡”等。
  其二,通过官府向各同业行会劝募收取之诸多名目的捐款,如盐捐、米捐、木捐、箔捐、锡捐、绸捐、典捐、丝捐、钱捐、土捐、煤铁捐、药捐、纸捐、洋油捐,共计十四种,此即所谓“业捐”。当时具有一定规模之工商行业基本上都被纳入其中,例如洋油捐,就是点灯之用的煤油传入并普及之后,形成一定的商业规模,有利可图,对其劝募便开始实施,该项捐款的征集时间大致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以后。“业捐”收入占杭州善举联合体总收入的比例在不同年份有所差异,最少的光绪三年(1877)为百分之二十,最多的光绪二十四年(1898)为百分之四十五,一般多为百分之三十六到三十八左右。这种捐税自官办及民办慈善事业开始的年代就已经征收。占收入比例最大的是所谓“靠捐”,即通过在征收厘金(清代咸丰年间为筹集军饷而新辟开征的商品贸易税)时加征之专门用于慈善救济事业的百分之十附加捐税。开征的时间从同治七年(1868)起,最初为每年一万两白银,光绪四年(1878)后为一万二千两。所有这些捐税,包括“业捐”和“靠捐”,全部出自商人。
  其三,慈善机构设施自身拥有之资产所产生的“典息”、“产息”等,以及直接取自于民间带有集资性质的“更捐”等。这部分收入所占的比例微不足道。
  “业捐”中,与杭州善举事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盐捐”,不仅数额最大,而且征收最早,远在乾隆年间,盐业行会就已经开始对地方慈善救济事业进行赞助了;他们所捐赠的比例,占了杭州全部善举事业运作资金的绝大部分。可以说,如果没有盐业行会的积极捐赠支持,杭州善举事业的规模绝不可能开展得那么大、那么轰轰烈烈。正是如此,杭州善举联合体的上级监督部门,既非杭州的地方政府——杭州府,也不是浙江布政司,而一直是两浙盐运司。盐的生产贸易是一种由国家控制的垄断行业,盐商必须从官府领取“盐引”,即批文指标,才能进行贩卖,如同现代的烟草专卖和食盐专卖一样,故利润率极高。而且由于“盐引”控制在政府手中,故该行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也极大。不管是自觉自愿还是被迫劝募,头上悬着“官控”这把利剑,盐商们无不战战兢兢、“积极踊跃”。但也有不尽然的时候,例如,太平天国战后,杭州善举联合体于同治四年(1865)重建,百废待兴,而盐业行会的捐助却没有随同恢复,一直到光绪四年(1878),即十一年之后,经过丁丙等善举总董的多番交涉和努力才得以恢复,而且所获得的捐助数额远远低于以前。这就是发生于当时的“善举盐捐案”,当时的所有案卷,全部由丁丙或其他相关者所编纂的《善举盐捐案》文献集保存下来。该案的大致情况是:虽然其他行业如米业、木业、箔业、锡业等早已经恢复了形成惯例的慈善捐助,但由于以往盐业的捐助所占比例最大,而从前述可见,太平天国战后,杭州善举事业的规模及覆盖范围更比以往增加不少,经费开支也就更多,一方面是所营运的各项事业都不能停顿、需要维持,包括嗷嗷待哺的婴儿和一日三餐不能减免的被救济者等,一方面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收支赤字逐日增加,故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善举总董丁丙和徐恩绶(同治十二年举人,曾任内阁中书,原浚湖局董事)联名向浙江巡抚和盐院(两浙盐运司)提出申请,要求恢复盐捐。经过将近十个月的辗转周折、反复恳请、艰苦努力,盐商们终于答应以每引盐一分银的比例出捐,而在此之前,每引盐的捐助数为五分银,整整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丁丙等人对此结果非常失望,便又再次向盐运司等官府泣血陈情。最后,在官府的再次敦促下,盐商们答应将每引盐的捐助银增加到二分银,但要包括其他善堂要求的西湖养鱼费每引五六厘银在内,故丁丙等人所最终争取到的只有每引一分四五厘银,还不到原来的三分之一。
  
  不堪善捐重负的商业行会
  盐商们减少捐助,并非其对善举事业的热心减退,他们确实也很困难。战乱之后,人口锐减,百业萧条,盐业也同样没有往日的兴盛。这种情况官府其实也非常清楚,巡盐御史在接到丁丙等人的申请呈文后,在对盐运司所下达的公文中也承认“盐务情形,大非昔比”。但是,官府对盐业所课之正常的赋税厘金总额却并没有相应削减,因此盐商们将原来认捐之用于善举事业的各项捐款,都抵入到正课之税金之中;或者说,官府将原来对盐商所征收之附加善举捐款也纳入到恒常的课税中,以弥补常税的差额。最终是,较之从前,盐商并没有减少负担,现在又要加征,未免是重出两次,故力不能承受,但考虑到这是由两浙盐运司所下达的指令,又“惟事关善举,商等敢不竭力劝捐,以仰副宪台栽培之意。不得已,公同酌议,每引盐于完课时带输银一分,岁计银三千贰百四十四两”。“不得已”之“敢不竭力劝捐”等语,表达了在国家权力之下商人们的无奈,故论者认为,这与其说是一种“善捐”,不如说是一种强制,“对盐业行会来说,盐捐好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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