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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之痛:国家权力下的清代民间慈善事业

作者:万 方




  在当时,盐业并不是唯一在官府已日益加重了各种捐税的情况下再行要求增加捐赠的行业。面对如此的强制盘剥,商人们只好采取各种方式来偷逃捐费。例如米商,自嘉庆十八年(1813)开始,一直积极地以每石米一厘银的“米捐”额来资助杭州的善举事业,但战乱后,米业同样萧条,规模大减,从同治五年(1866)恢复对善举事业的捐赠起,改为每石米征米捐二文,后逐年增加,到光绪三十年(1904)最终增加到每石米七文。面对日益增加的诸多捐税,米商们便采取各种手法隐匿其实际进行的交易额,以逃避米捐。
  在历任杭州善举总董中有四位商人,他们分别是米商、典当商、药商、箔商、丝商(包括有身跨两个行业者);所有的总董都是自觉自愿并义务来担任这种单纯奉献而不求回报之职务的。这表明,并非所有的商人们都是见利忘义之辈。作为善举总董之一的丁丙,他本身就是一位箔商兼典当商,如果从牟利之私心或者从最基本的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他显然应该是考虑怎样能够减少捐赠数额,然而他却经过详细调查,多次呈文,将诸多行业,例如米业,甚至包括他自己所经营之箔业中存在的偷逃善捐的行为、方式予以揭露,并提出了积极的控制办法,为的就是更多的付出。如此事实,读来都将让今人感慨良多。但是,自觉自愿捐赠是一种愉悦,一种可以展现自我、实现自我之奉献,可以带来一种成就感和荣誉感,被迫劝捐的感觉则完全不同,被国家权力强制勒派更是如此。官府对“商家”的所谓“劝捐”,有时是下一纸公文与商业行会“协商”,更多的时候则是赤裸裸的勒派,然而在对公众宣布时,却成了商家自愿的捐献。例如,“同治六年(1867),宪定每箔一原块捐钱五文,作掩埋经费,由嘉会堂汇收,交善堂济用”。所谓“宪定”,即是两浙盐运司官方规定,这是不能讨价还价打任何折扣的,这是民间的说法,但是同一事情在官府的口中,却变成了“……爰及同人公议,情愿于锡箔每原块提钱五文,解交通(同)善堂作掩埋经费”。何况,在集权封建社会,官府对商人的“三乱”又何止这点点。作为个人,被称之为“红顶商人”的胡雪岩(胡光墉)对杭州善举事业赞助甚多,并还一度担任善举总董,但是,对于官府这种强加于商家身上的过度剥夺,他坚决表示反对,认为“善堂捐助须出于个人本愿,岂能硬派抑勒”。然而,在集权专制的国家强力下,商家的呼吁又能够产生多大的效果呢!
  为了杜绝经“劝捐”和勒派所定的各种附加捐款流失,使其能够征收到位,官府还指派杭州善举联合体协助课税部门直接参与对一些行业交易的监督,例如在一些行业设置了专门的收捐董事来负责收集善捐交付善举联合体使用;甚至规定必须持有善堂出示之已收到捐款的“报单”,交易的货物才能流通,否则“厘卡(按:收缴商品流通税的关卡)查无公所报单,即扣留议罚”。形成了如此局面,商业行会还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慈善救济等公益活动吗?表面上他们不敢与官府抗争,但“三十六计走为上”,消极应付和躲避就成为他们的不二法门。用当代语言表述,就是“投资环境”的日益恶劣,使得许多商家将自己的店铺或作坊转移到杭州城外,甚至迁徙到其他城市,以躲避苛捐杂税。在杭州善举事业开展的前期,许多杭州同业行会主动参与其事并积极捐助,然而据《乐善录》卷八绅董表所载,自同治年间善举组织重建后之近三十五年的时间内,杭州各同业行会之数以百计的行会董事中,仅仅只有一位米业董事陈宝溁担任过善举总董,除了以个人名义参与善举活动甚至成为各级善举机构负责人的少数商人外,杭州所有的同业行会,几乎再没有行会及其领导(行会董事)直接参与善举联合体的工作,例如担任各种总董、董事等,上述所谓“收捐董事”,并非善堂的董事,而是各同业行会内部的董事。就善举事业而言,商行与官府及善举组织之间的关系之紧张,不言而喻。因为一旦他们参与其事,便将惹事上身,再也无法摆脱,故无不将其视为畏途。善人丁丙等人就是前车之鉴。俗语说“为富不仁”、“无商不奸”,这种观念在近现代由于某种原因的鼓吹更加铭刻人心,最终使其成为革命和改造的对象,然而大量的事实证明却并非如此。作为古代社会精英阶层的士绅们和商人们,他们更敢于和乐于承担社会义务,他们的财富,绝非如同现代一样可以官商勾结而一夜暴富,他们的原始积累时间十分漫长,往往要竭尽一生,甚至持续数代,而且是靠省吃俭用一分一厘日积月累而来。他们最希望社会安定,无论是在官府或者是社会底层民众面前,他们都是脆弱得不堪一击的。
  
  视善举事业为畏途的管理者
  杭州善举事业的运营赤字在道光六年(1826)前后就已经出现,当时每年的经费不足额就已经达到了白银数千两,都是由时任善举董事的王锡以私财垫付弥补的,故时人已经预测到“……每年经费不敷银数千两,虽经董事王锡垫办无悮,然为数过多,后难为继,恐将来董事视为畏途”。一方面是善举事业已经形成了庞大而又持续数十年的规模经营,无法收手,赤字日益增加,急需经费维持运作并弥补赤字,另一方面则是官府支持不力、商家视为畏途。所谓“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资金极为缺乏、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乐善”事业竟成为弄不好将会使自己倾家荡产的“烫手山芋”。山芋烫手,便只有收手,虽然这是一种极端的无奈,根本就不合自己为社会做贡献之本愿初心。然而,收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善举盐捐案》所收录的公牍中,我们看到了善举总董丁丙近乎绝望的悲鸣和哀求。
  杭州善举事业体制在太平天国战后于同治四年(1865)重新组建时,由于经费将会不足问题是明摆着的事实,非常具体,无法躲避,故无人愿意主持此事。当时杭州的绅士们集议并向盐运司推荐的人并非丁丙,而是一位名叫吴恒的人。官府虽然知道吴某办事妥当,但以“唯现在善举经费既未宽裕,筹办为难”为由,指定丁丙担任总董,便是看中了他的家财。丁丙担任总董后不到几年,经费不足问题就凸现出来,到光绪二年(1876)已经非常严重。他虽然四处奔波,求助于官府及各同业行会,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时间,以致自己经营的箔业、典当业店铺也无暇顾及,甚至不惜得罪同行,在自身也经营典当业的情况下,还与典当行会进行抗争,要求该行会拿出更多的资金捐助善举事业,且言辞激烈。丁丙接手后到光绪二年自己垫付的资金就超过一万千文,至光绪四年(1878),担任总董约十五年间,历年垫付的私财已经达到三万余千文,这还不算他作为商人,可以在这漫长的时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经营以生利息——在一份呈文中,他计算了可以获得百分之十的年息,即每年三千千文。他终于“力竭气馁,无从振作”,于该年向官府写下长达两千言的辞职呈文。
  丁丙辞职后,一度避居上海。官府便指令杭州士绅们集议推举接任者,但无人愿意继任,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最终推举了两位总董,一位是候选正郎吴寿朋,一位是当时没有在场之人——绍兴盐商何学韩,并予以上报。吴、何两人均极力推辞。官府对此发文,称:“查绅等前所举之正董,专就其身家殷实年力富强,并皆取与不苟,是以公同举请接办。至于愿意与否,碍难面询。逆料其情,必不踊跃……若必待愿意,始可举请,必无其人”,最终指令吴、何二人必须接手,并指令丁丙等原任总董仍然必须“帮同照料”。士绅们对社会慈善救济事业的自觉参与,本愿是为了奉献,在这里却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勒派,一种政府权力强制性的掠夺,一种一旦惹上便永远无法摆脱的徭役,无疑深深地刺伤了他们的心。
  在清代,对善举士绅进行强制性徭役勒派掠夺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乾隆年间的苏州普济堂也是办得较好的善举救济设施。为了解决经费的巨额欠缺问题,在官府的监督下,指定(美其名曰推选)了十位富裕绅士成为董事并组成一个类似于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进行管理,其中又推举一人为“司总”,一人为副总,两人协力负责善堂日常运作事宜。如同杭州善举联合体一样,由于经费不足必须由董事会,实际上由司总自行贴补,故无人愿意担任此职。为此,官府监督制定规则,指令这十人轮番担任司总一年,次年原司总退下后,副总递补为新司总,另通过抽签决定一人为新的副总,由此类推,循环履职。并规定抽签时“不得藉词推诿规避”。最难以使人接受的是,其间有两位董事病故,官府又指令其家之子孙递补。善举事业已经完全徭役化,而且一旦招惹上身,不但本人终生不得摆脱,还延及子孙,成为一个家庭永远无法摆脱的噩梦。在苏州普济堂的历史文献中,还记载了道光十二年(1791)时任司总之程艺兰的一份陈情,当时由于出现了董事的缺额,“推选”了一位名叫李心海的富绅为新董。为了不惹上这一永远的徭役,李心海“情愿”一次性地“捐助”了两千元作为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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