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禁果的启示

作者:启 良




  而这也就是权利同义务的关系。一方面,人由于自由意志而有着选择的权利。不管对于该权利他如何运用,但权利之本身又只能是他的,如同夏娃一样。她可以听从上帝的,也可以相信魔鬼的。但有一点则是她必须承受的,即她运用自由的权利而体现自我的主体意识,但她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义务是来之于权利的,无权利则无义务之必要。而任何权利首先都必是个体性的,无个体同样无权利可言。更为重要的是,权利也好,义务也好,皆一并统一于“自我”之中。权利是自我的权利。倘若没有自我的选择,没有犯错的可能性,那么权利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是说,任何自我选择的权利都是有风险的。按照义利均等的原则,权利的主体必须首先是个体性的自我。无自我,谈不上个体;无个体,谈不上权利;无权利,更谈不上义务。
  
  人之有限与政府的有限
  
  个人与集体相对应,而在所谓的“集体”中,又以国家最为重要。所以从霍布斯的时代开始,个人同国家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哲学家们谈论的主题。
  国家的重要性无可置疑,其同个人之所以会在学者们的眼中成为一种对应性的关系,乃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膨胀将直接削减甚或否定公民的个人权利。国家形成的途径有二:一是武力,二是契约。这二者无论何者,都有自我膨胀的可能性。通过武力征服或“汤武革命”的方式而建立的国家,王权独大乃是必然的事情。在独大的王权下面,整个社会只能是马克思称之的“普通的奴隶制”,国民毫无自由之可言。而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民主程度诚然比王权独大的国家高出许多,但同样有集权之可能,同样可能对公民权利构成威胁。正因为如此,几个世纪以来,新老自由主义者皆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旨趣。或是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而防止一权独大;或是主张大社会小政府,通过政府放权的形式而捍卫公民的合理权利。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捍卫,本是近几百年以来人类政治思维渐趋成熟的体现。但人类历史历来就是复杂的,并非一切都能在理性的规范之下。民族冲突、国家利益、阶级斗争、经济危机,这一切的一切都有可能导致自由主义有关国家的学说只能悬置于少数学者的文字著述中,大行其道的仍然是各色各样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尤可注意的是,相对于自由主义,这些偏重于民族或国家的各种主义,似乎更能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比如社群主义和主张“儒教社会主义”的新左派,在时下中国的民间就很有市场,尽管绝大多数的国民或许根本不知道作为“主义”或作为“派”的社群主义和新左派。
  人们之所以普遍认可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或社群主义),而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很难接受,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没有认识到,国家同个人的关系之关键仍是个人同个人的关系。因为无论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任何国家权力都是掌握在具体的个人手中。
  但是,作为普通民众的个人同作为国家权力持有者(或分有者)之个人,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弱势,后者强势;前者需要保护,后者需要限制;前者因其权利被侵害或被剥夺,很有可能沦至奴仆的地位;后者因其权力的膨胀,很有可能以主子自居而君临天下;前者对于后者,很可能是唯命是从,后者对于前者,多是发号施令。正由于这种种差别,所以自由主义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把平等视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并提出限制国家权力的主张,以便使这一原则能够落实到具体的政治生活之中。
  然而,关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思考,如果仅限于政治学的层面,那么仍有许多问题是不能得到最终答案的。比如:一,人在智力、体力、环境、机会诸方面都是有差距的,为何一定需要平等?二,就一般情况而言,权力的持有者大多属于精英阶层,从理论和经验两方面看,都是高出普通民众的。由他们执掌国家权力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何必要对其限制呢?
  对此类问题的回答,近代以降的西方学术界大致为两种思路,一为社会契约论,二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如果细究起来,特别是参以近代世界历史之实践,这两种思路仍不足以作为平等的最后根据,而且还有可能导向平等的反面。卢梭是主张社会契约论的,但其学说却是罗伯斯庇尔暴政的思想来源。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之信念,同样有可能带来斯大林式的极权主义政治。
  那么,究竟何种思想资源才可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观念保障呢?
  政治是凯撒的事情,而非上帝的行为。自从有了国家,有了制度法规,政治便是人的存在方式之一,所以亚里斯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既然政治是人之所为,那么欲破解政治之谜,或曰获取一条健康的政治之路,也就只能从对人之本身的思考开始。
  历代思想家对人的定义可谓多矣。但就政治领域而言,或许只有基督教对人的看法才能够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同时也是自由主义学说和自由民主社会首见于西方的根本原因。基督教对人的看法,大致有两义:(一)人是上帝的造物;(二)人是有限的。以往西方学者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领域借助基督教传统,常常只在第一义上做文章,其所谓的“自然法”、“天赋人权”说,无不出于“人是上帝的造物”这一信念。实际上,相对于第一义,第二义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如果对“人是有限的”这一命题欠于深思,那么作为上帝之造物的人类同样难以保障自由民主社会之安全。
  在基督教学说里,人之有限是相对于上帝的无限而言的。
  相对于上帝的无限,人之有限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即知性有限和德性为恶。《创世纪》中的“禁果”故事所暗含的就是人类在这两方面的局限。
  亚当和夏娃在偷吃禁果之前,他们是懵懵懂懂的。而偷吃了禁果之后,他们的眼睛变得明亮起来。最值得重视的是《创世纪》中夏娃与蛇的一段对话:
  
  蛇对女人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的所有树上的果子吗?”
  女人说:“园中树上的果子我们可以吃,唯有园当中那棵树上的果子,神曾说,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
  蛇又对女人说:“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和神一样知道善恶。”
  
  这段对话是很有些意思的:(一)禁果为智慧,吃了以后能知善恶;(二)上帝之所以将其视为禁果,乃是怕人类同他一样,具有识别善恶的智慧;(三)按照上帝的意思,人类有了这种智慧就会死亡;(四)吃了禁果之后,人类的眼睛会变得明亮起来。这几层意思又可归结为一点,即人类是不能像上帝那样知晓善恶之秘密的。所谓善恶之秘密,亦即世界之秘密,特别是人类自身的秘密。因之,基督教的“禁果”故事以及原罪说,从知性的层面看,即意味着人人都是有限的、无知的。
  人在知性方面的有限性,大体可以理解为三个层面:一为自然知识的有限;二为对社会历史之认识能力之有限;三为对自然认识能力之认识的有限。倘若仅从政治领域而言,人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后两个层面,即对社会历史世界之认识以及对其认识能力之认识的有限。
  如果将历史比作戏剧,那么从创作到演出再到观众,都是人类自己。然而历史与戏剧又大为不同。一场戏有头有尾有情节,观众看了之后都会有一个大体的把握,而历史却没有终结,而且极其错综复杂,人们不可能像观看戏剧一样,知道它的发展脉络。虽然对于过去的历史,我们可以梳理它的线索,大体知道它的发展曲线,但是未来怎么发展,却只能处在无知状态。二十世纪以前,哲学家说,历史可以预测,由过去可以知道未来。然而在今天的学者们看来,这不过是知识论中的神话,经不起任何学理上的推敲。历史事物不同于自然事物。自然事物是重复的,日出日落,冬去春来,而历史事物样样都是个别的,从来没有像自然事物那样重复过,因而根据过去是不可能预测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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