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论中国书法美善合一的审美意象
作者:孙永昌
四
通过上文,意在说明:中国书法之具有艺术性,正在其富于美善合一的审美意象。由此亦可以解释一些问题。例如:今日有以毛笔书写生造的别字甚或仿草书(而非文字)的线条组合,也确有“艺术趣味”。其所以如此,正能说明书法审美意象之“前构性”所起的重大作用。不过,窃以为,它不是中国书法,因为它缺失美善合一的审美意象。至于东洋书道的“假名书”、“墨象派”,也正说明,其实是沾濡了中国书法的惠泽。此外,今日西方有叫“书法学”(gra phology)的,它根据字迹来判断书写者的心理特点,无所谓书法审美意象,属应用学科,更与中国书法无缘。
与以上讨论密切相关的是,就中国书法的本质而言,它是今日之所谓“艺术”(arts,the)吗?要回答之前,似应了解至今西方“艺术”的蕴涵。黑格尔认为,艺术“不只是用了某种线条、曲线、面、齿纹……就算尽了它的能事,而是要显示一种内在的生气、情感、灵魂、风骨和精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艺术作品的意蕴”[4]。结合黑格尔对感性和理性、形象和理念之和谐统一的理论,可以明白他这里其实在谈艺术真善美的统一,而本文所论美善合一正与此不悖。
重“形式美”的论者往往称引“有意味的形式”(Significant Form),现代形式美学的代言人[英]克莱夫·贝尔认为:“艺术是通往善的精神状态的手段”,“形式的恰当总不外是由于情感的真诚”[5]。换言之,艺术本身不是目的,这和黑格尔认为要认识和表现“人类最深刻的旨趣以及心灵最深广的真理”、艺术是“一种方式和手段”的表述是一致的,也与罗丹所说“美只有一种,即宣示真实的美”的观点一致。这使我们想到,中国书法“有意味的形式”应当从“善的精神状态”中去追寻。
20世纪西方美学理论无论多么纷纭(其对东方影响很大),而对善美的肯定与追求却是主流意识。[美]乔治·桑塔亚那(1863—1952)继承了欧洲哲学史上具有悠久传统的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他说:“艺术是意识到目的创造本能”,“艺术是一种成就,不是一种任性”;“一些艺术作品大多由于其道德意义才具有的显著审美价值,其本身是艺术提供给作为整体的人性的一种满足”[6]。显然,缺乏美善意识的创造与欣赏很难言说审美价值,缺乏伦理道德意义的“艺术”难以提供人性的满足;因此也不难理解,本文所述中国书法具有审美价值的意象之构建其实只是人性本能,只是为满足人性自身的一种需要。尽管中外学者对艺术的语言表述有所不同,但对艺术的人文精神的认识却完全一致。
结语
窃以为,中国书法既为一种世界独特的文化现象,换言之,其审美意象的中国文化特殊性,就要求我们最好以中国语言的“艺术”二字去“取譬”“合谊”。中国书法的审美意象决定其艺术性的存在;而对审美意象的解读则离不开中华悠久的历史文化;美善合一的审美意象是中国书法向前发展的生命力。
许慎《说文》云:“艺,种也。”段注:“齐风毛传曰,艺犹树也,树种义同”;“术,邑中道也,从行术声”。其实,艺术的蕴涵是探求不尽的,以至西方有难以定义之叹,而中国书法的蕴涵也是探求不尽的,其艺术定义尚有待于深入研讨。笔者此文,亦意在参与探索。窃以为,如以艺术名书法,当然好;因为“艺本为树,术当有行。”
注释:
[1]参见赵振铎:《中国语言学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2]参见《说文解字叙》。
[3]参见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96年。
[4][德]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5][英]克莱夫·贝尔:《有意味的形式》,姜庆国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
[6][美]乔治·桑塔亚那:《艺术中的理性》(选译),王又如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
作者:四川宗教神哲学院(成都)副教授
四川省文史研究馆巴蜀诗书画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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