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4期

21世纪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的转变

作者:刘 春




  (三)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几乎不再进入博物馆
  考古发掘是文物搜集的广阔渠道。以往博物馆有自己的考古队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考古发掘不仅是博物馆搜集藏品的重要途径之一,还可以为博物馆的陈列、研究和社会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但目前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上海、江苏、江西、西藏等少数地区外,文物系统的绝大多数考古发掘和研究机构都已独立,发掘单位与收藏单位之间在文物利用方面难以避免地发生了利益冲突。尽管国家有明确规定,要求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要及时移交指定的博物馆,但这些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还出现了“陶片随便挑,精品断难交”、“次品不愿要,精品要不着”的局面,最终使得发掘单位自行建库收藏,将日益增多的新出土文物据为己藏,令博物馆、文管所等传统收藏单位一筹莫展。博物馆无法补充考古发掘品是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面临的主要危机。
  (四)自然标本采集既缺资金更缺人才
  自然标本是各专门性自然博物馆和综合性博物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采集自然标本是这些博物馆藏品搜集的主要工作之一。这不仅需要一定的资金来开展标本采集,同时更需要有一定标本采集和制作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参与其中。但目前在相关博物馆中,经费短缺仅是一个方面,更主要的问题是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比较缺少,很难开展自然标本采集。
  
  二
  
  面对这一问题,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对策[9]。结合已有的观点,笔者认为,摆脱藏品搜集的困境,解决藏品来源的危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改变以往那种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轻视馆藏文物搜集养护的习惯性倾向,对博物馆的藏品搜集工作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各级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要把可移动文物的搜集及保护管理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各博物馆要从自身业务和整个博物馆事业的全局出发,克服各种急功近利的思想,真正把文物搜集工作看作博物馆物质基础的命脉所系,将其放在重要的位置。
  2、加强法规建设,改革文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理顺博物馆、考古所、文物商店之间的关系。切实疏通文物藏品的调拨、移交和馆际交换渠道。
  (1)加强法制建设。国家应该进一步修订已有的法规,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并有必要制订一部全国性的《博物馆藏品搜集法》,来规范博物馆藏品搜集工作。
  (2)依法办事,对于危害藏品搜集的文物犯罪活动要予以坚决打击。加强流散文物以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同时,文物部门与工商、公安、规划、海关、物资回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依法办事,为藏品搜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博物馆、考古所、文物商店之间的关系必须加以改革。加强行政领导,可以考虑把考古所、文物商店并入博物馆,有利于解决博物馆需要藏品又没有考古发掘权,以及考古所和文物商店向博物馆移交、提供藏品方面存在的利益矛盾。
  (4)为了有效地疏通文物藏品的调拨、移交和馆际交换渠道,国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馆藏文物管理及利用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管理权限和任务,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以行政手段强制其严格执行。
  3、突破藏品概念,拓宽征集渠道,改进征集工作作风。以往我们对文物概念和范围的理解颇狭窄,缺乏发展变化的眼光和理念。一般多认为文物就是古物,又由于近现代文物距今时间不远,不被人重视,导致时代越近,存世数量越少的局面,尤其是民族、民俗文物。而国际上对文物的概念早已发生了变化,已把100年以上的古文物明确规定为文化遗产,上世纪90年代,文化遗产的内涵甚至包括了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因此我们要突破文物藏品的概念,拓宽征集渠道。同时,搞好藏品征集,还要改进藏品工作的作风,注意市场信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制定出藏品征集计划,尽快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藏品征集工作的需要。
  4、立足现实,发挥优势,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收入,为文物征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一方面,要请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不懈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力争在各级财政的文物保护经费中增加文物征集的专项费用;另一方面,博物馆要充分挖掘潜力,发挥文物优势,改善经营管理,为自身业务发展注入活力,并从本馆的经营创收中挤出一定款项支持文物征集工作,为博物馆的业务活动提供更加雄厚的藏品基础。
  5、搞好自身工作,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更多文物收藏家和各界人士向博物馆捐赠文物。接受社会捐赠是博物馆最为实惠的一种藏品来源方式。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利条件下,只要我们努力搞好博物馆的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扩大文物保护工作和社会影响,就不仅能得到国内人士的支持和赞助,而且港、澳、台的文物收藏家也会对我们慷慨捐赠,而我们也要采取一系列相应的宣传和褒奖措施,以鼓励捐赠者的义举。在这方面,上海博物馆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在争取文物捐赠方面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收益[10]。
  
  三
  
  以上这些对策对于改善目前博物馆藏品搜集所面临的困境无疑会或多或少地起到相应的作用。尽管如此,有一点却是不容否认的:这些对策只能改善藏品搜集的处境,或暂时摆脱藏品来源所面临的危机,却最终改变不了藏品搜集途径的一些转变。我们认为,在21世纪,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终归是要面临一些转变,这些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以往无偿的调拨和馆际交换将逐渐消亡,代之而来的将是新型的馆际“有偿”调拨和交换。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有偿”调拨和交换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了。
  2、以往无偿地接收、移交将不复存在,代之而来的将是有价移交。《文物保护法》第59条规定:银行、冶炼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因此,移交这种藏品搜集方式也将面临不可抗拒的转变。
  3、以往的低价收购将会越来越少,随之而来的将是在拍卖会上高价竞拍所得。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博物馆相继在拍卖会上高价拍到了文物,然而这种高价竞拍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博物馆要有资金实力,也不可能成为常规藏品搜集手段,但是作为博物馆藏品搜集的一个合理途径,在拍卖会上高价竞拍也将是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的一种转变方式。
  4、作为博物馆藏品搜集主要途径的考古发掘,将会退出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尽管《文物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但是大多数考古发掘单位都是在自己收藏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很少有主动移交给博物馆的。因此,这将是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变化中影响最为巨大的一个转变。
  5、面向文物市场征集似乎可以成为博物馆增加藏品的主要出路。我国的文物市场正在逐步发展,也将越来越走向正规。因此,面向文物市场去征集文物藏品,会成为博物馆增加藏品数量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的转变是势不可挡的大趋势,因此,各级博物馆都应该正确看待、认真对待、积极应对这一变化,以便把博物馆藏品搜集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为我们国家、民族搜集、保存更多的优秀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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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吕军:《藏品管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5~72页。
  [2]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北京史课题组:《关于北京地区博物馆现状的调查报告》,《中国博物馆通讯》1997年6期。
  [3]苏东海:《关于博物馆捐赠》,《中国文物报》1998年12月20日第2版。
  [4]李耀申:《对我国博物馆藏品来源问题的思考》,《中国博物馆》1992年3期。
  [5]梁白泉主编:《国宝大观》,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年。
  [6]参见《中国文物报》1992年2月23日第1版。
  [7]们发延、白宝坤:《民族文物搜集工作初探》,《博物馆研究》2000年3期。
  [8]宋兆麟:《加快抢救民族文物工作的步伐》,《中国博物馆》1998年3期。
  [9]a、同[4]; b、陈秀敏:《当前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困境及对策》,《中国博物馆通讯》1996年10期; c、陈安国:《博物馆藏品来源危机及其对策》,《中国博物馆》1998年3期; d、方成军:《藏品征集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中国博物馆》1999年4期。
  [10]参见[4]。
  〔责任编辑:成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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