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2期

噩梦五十年

作者:何满子




  历史事件经过时流的冲刷,血腥淡褪了,当事人就恍若做了一场噩梦。回头细细辨味,悲剧化为荒诞剧,或曰历史的搞笑。
  50年前的1955年,中国人民忽然被告知,文学界挖出了一个以帝国主义国民党特务、托洛斯基分子、反动军官、共产党的叛徒为骨干,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恢复帝国主义国民党统治为任务的反革命集团(见1955年5月24日发表的《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第二批材料》的按语)。这还了得!于是,全国人民一致声讨,各界人士特别是文艺界人士口诛笔伐,同仇敌忾。于是,有关人等与无关人等先后被搜捕入狱。于是,各机关各单位纷纷追查隐藏的小集团分子……。
  何所据而定案呢?罪证是一个幡然悔悟了的原“集团分子”献出的掐头去尾并加以妖魔化了的私人信件罗织成的“材料”。当然,献“材料”的人没有兴起大狱的资格和能耐,他只是瞧准了风向,迎合上意而已。正如明人文征明咏岳飞墓所作《满江红》词的歇拍:“笑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那么,并非公开文书的私人信件怎么可以据而定罪呢?1954年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才过了一年,里面不是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么?书呆子!岂不闻鲁迅早就说过:“法三章者,话一句耳!”
  那么,这许多敌特、托派、反动军官、叛徒的历史罪行和现行罪行总要查有实据,才能立案逮捕、照款定罪呀!何以一切尚无实据,就先定以“反革命集团”的罪名呢?瞧,又犯傻了!你讲的是“无罪推定法”,那是洋鬼子意大利人贝卡里亚1764年所作《犯罪与刑罚》一书最早提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才从法律上认定的原则,然后被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咱们那时可没这规矩(要到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才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惯例是,权力者认为犯了“可恶罪”(这也是鲁迅拟定的名目)就可以惩办的。而且,“胡风反革命集团”案的“分子”们,经过检察司法机关内查外调,忙乎了几年查不到证据,把办案人都难倒了,可是“罪犯”还不是关的关着,戴“反革命”帽子的戴着。拖了25年之久,直到1980年“拨乱反正”,清查冤假错案才平反,事情也真如一出历史荒诞剧。
  但应该承认,最终能勇敢地、实事求是而不文过饰非地公开讲清:“没有事实证明以胡风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也没有证据说明胡风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无产阶级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活动。因此,胡风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存在一个以胡风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应属错案错判。”(1980年7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复查报告》),是非常了不起的英明之举。“知过不惮改,善莫大焉。”这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恢复从上世纪50年代起逐渐失去而在10年“文革”中丧失殆尽的公信力,这是毋庸讳言的事实。
  〖HTK〗(或曰:你说那段时期当局失去了公信力,是否涉嫌诽谤?严重点说就是“恶攻”!对曰:绝非。若说我是“恶攻”,则阁下的立场就有问题了。试问:“四人帮”的垮台,是否归根结底由于天怒人怒,丧失了公信力?而“文革”时期,正是“四人帮”篡夺了大权;而“四人帮”之进入舞台中心,难道是一朝一夕的事么?能使他们进入舞台中心的过程中,即车轮滚滚滑入“文革”的辙道,公信力是上扬还是下降,难道还需要费辞解释么?)〖HT〗
  我自己,虽然也莫名其妙地被株连入天才的组织家组织起来的这个“集团”,蹭蹬了25年(“文革”时下放农村,被乡干部称为“朝廷钦犯”),开头确是怨愤惶惑,不胜其呼天抢地;但到了两年后的“扩大化”时期,有了点省悟,就渐渐心平气和,不很激愤了。因为看那时的情状,恍然悟到,这是凡中国要想想事儿而脑袋又不肯充公的知识人的共同劫难,逃过初一逃不过月半的。进而至10年后的“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时期,则不但认了命,反倒有迟挨不如早挨的某种近乎幸运之感。胡风曾说,他在蒙难时是“心安理不得”,而我却心也安理也得,这理就是佛家所说的“在劫难逃”。
  开头之所以怨愤难抑,想不通,一是大惑不解于文学上的争议,哪怕算是不同政见吧,怎么竟用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一开始我判定是宗派陷害,是30年代鲁迅时期结下的宗派怨嫌的恶性爆发。那时的“指导家”们就扬言过要“实际解决”的,这回时机到了,于是下手。二是想到我自己,我与胡风素无交往,也不曾在他办的《七月》、《希望》上发表过一个字,他编的丛书里也没有我的书,凭什么我也得挨?“分子”倒认识几个,或是同事,或是朋友,但在文学上从无瓜葛。说到底,要我参加某个集团,根本就和我的性格不相容。我从来就是独来独往,不参加任何党派、社团、行帮之类,除了要吃饭领工资,必须在某个单位的花名册上列名外,我连工会都不参加,更不说作协、文联之类了。不论“革命”的或“反革命”的,“集团”同我都搭不上界。三是,虽然预料不到有如此的“武器的批判”,但案发前几年胡风那批人已在受批判,因为有几个熟人也在被批判之中,我不愿卷入其中,还存了戒心,特地从治学作文上避开文学理论和现代文学这一摊,转入了中国古代小说的领域。此举就有惹不起总躲得起的意思,即增加点保险系数。而结果是躲也躲不起——这些便是我怨愤、或比别的“分子”更怨愤、更想不开的原因。
  一到“扩大化”时期,事实驳倒了我原先的此案系宗派陷害的判断;当然,宗派倾陷是有作用的,但只能是附加因素。如今“扩大化”进去的大批人并无宗派渊源,足以证明是一只更大的手在主持操作。那势头显然是,凡越出了“舆论一律”界限的议论均须剿灭,“思想的芦苇”全要刈割。而且,当时的不少“猖狂进攻”的言论我还颇为同感,可见我也越轨,也该换整,不应抱怨。阿拉伯故事说,巫婆迫令一个孩子爬着走,他不肯,挨了打,孩子大哭;可是一见到不少小伙伴也以同样的原因挨打,这孩子就破涕而笑了。我当时的心情大概和这故事里的孩子相同。从此就一切认命,逆来顺受,要我画圈儿就画圈儿,画得比阿Q更圆。
  1955年以后的20年间,真所谓“试看剃头者,人亦剃其头”。当年义愤填膺,声嘶力竭地声讨“胡风反革命集团”的人士,最后是掌文柄、亲手死整这个“集团”的人士,都先先后后,一茬一茬地被批判,被声讨,以不同的名目沦入了与“胡风反革命集团”同样的命运。历史也昭示得十分清楚,正是炮制了“胡风反革命集团”这第一击创范垂则,遂使以后一波又一波的夺关斩将势如破竹。不但刀法愈来愈纯熟,更以第一击的震慑作用收效最宏,否则,以后“扩大化”什么的就不能如此无抵抗地迅速奏功。车轮滚滚,至“文革”而这出荒诞剧达到高潮。
  此案终于平反之所以英明,在于正本清源,将系列荒诞剧的最早一出也彻底清理,表现出和错误的过去彻底告别的气概。但是,按照中国几千年的老风习,或曰思维定势,一旦覆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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