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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 加强出版物书号和条码的使用与管理

作者:齐相潼




  第二,标准规定,出版单位应向中国ISBN管理机构提供出版物元数据,中国ISBN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版物元数据库,并确保公众可以获得这些数据。执行此规定应有必要的措施,如为出版者开发出版物元数据生成软件,在中国ISBN管理机构建立出版物元数据库。如果元数据在内容选项上与条码制作和CIP相结合,即可实现出版者在分配书号时一次生成数据信息,减少重复劳动和重复提交。
  (二)出版、发行单位和图书馆等方面应做的工作
  1. 出版单位
  (1)尽快熟悉新标准,按新标准进行操作。
  (2)自2007年1月1日起出版的出版物(新版、重印、再版)均应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
  (3)修改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涉及新标准的内容。
  (4)库存图书出口时进行中国标准书号的10—13位转换。
  (5)出版目录或广告中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标识出版物。
  (6)使用计算机监控销售数据和处理退货时做好中国标准书号的10—13位转换。
  2. 发行单位
  (1)2007年1月1日后,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形成图书交易数据库。
  (2)修改计算机管理系统,使其具有处理和识别10位和13位书号的功能。
  (3)图书检索系统具有处理两种不同书号的功能。
  (4)库存管理及其系统也需具有处理10位和13位书号的功能。
  (5)条形码扫描设备应符合同时识读10位和13位书号的要求。
  3. 图书馆和图书馆系统
  (1)图书馆系统需在2007年1月1日前完成采用13位编号系统与图书销售商进行图书购买的工作准备。图书馆及其系统供应商应与图书销售商及相关的贸易组织合作,做好过渡期的安排。
  (2)图书书目记录中的中国标准书号无需进行有追溯效力的转变,但须同时支持10位和13位中国标准书号。
  (3)现有的使用10位中国标准书号的书目将继续供图书馆客户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在书目记录中使用的形式,须保证能通过10位中国标准书号和13位中国标准书号搜索书目信息。
  (4)图书馆提供搜索其他图书馆目录和信息来源的服务时,需考虑采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所带来的变化及影响,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从各个来源合并和复制搜索结果,将需要支持带有同一中国标准书号的不同形式和不同记录。反过来说,图书馆的目录可通过远程客户系统进行搜索,但需要考虑目录变化带来的影响。
  (5)就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的各种目录和服务的链接而言,图书馆还需要考虑其系统和远程客户系统的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图书馆系统的管理模块需要做一些改变,例如:表格域长度、确认路径、屏幕及打印平面。图书馆内部借调系统依靠中国标准书号进行匹配,在线购买或成批引进图书时还需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匹配和复制书目记录的软件。
  图书馆及其系统供应商应协同图书供应商及贸易商尽快建立过渡协议。标准EDI格式对中国标准书号(即10位)和EAN做出了规定,这两种形式可在过渡期内交换使用。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则不仅用于印刷书籍,也用于通过中国标准书号系统识别的所有出版物。
  尽管图书馆藏登记号的专有条码不会改变,但用于从EAN条形码(目前输出10位中国标准书号)上读取中国标准书号数据或搜索中国标准书号的条形码扫描设备,需要重新编程。
  (三)新版《中国标准书号》颁布后的实施工作
  1. 做好新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中国ISBN中心拟举办各种类型的新标准培训班,分期分批、分地区对涉及标准应用的出版者、发行者、图书馆系统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通过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
  2. 编印《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下发到各使用单位。
  3. 中国ISBN中心将开发设计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物元数据库,做好元数据采集、存储和保管工作,并通过中国ISBN信息网为公众提供出版物元数据及相关信息。
  4. 中国ISBN中心将协助发行者修订中国标准书号由10位升为13位的管理软件,协助图书馆做好书号升位后的检索系统软件转换及扫描录入设备的软件升级转换。
  5. 研究并制定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外的其他专题出版物的书号分配和管理办法。
  6. 关于中国标准书号条码的问题。我国于1993年开始应用中国标准书号条码,随着条码标识和识读技术的发展,条码与书号已成为密不可分的一体。条码作为书号的机读形式,其使用原则应该完全与书号相一致。为此,《中国标准书号条码》目前也正在进行修订。
  根据《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中国ISBN中心依据《中国标准书号条码》为出版者提供书号条码。为确保2007年1月1日我国出版物上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与世界同步,中国ISBN中心已发出通知,自2006年10月制作和发放2007年1月1日后使用的13位书号条码。
  凡2007年1月1日后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新版、再版和重印书均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另外,条码尺寸统一为原条码的80%,印刷位置由图书封底左下角改为右下角。
  7. 关于库存(包括在售)出版物使用13位书号和条码的问题。根据2005版《国际标准书号》规定和国际ISBN中心要求,此类出版物应使用13位书号并换贴新条码。但考虑到我国库存出版物数量较大,且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我国在2006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出版物不再转换13位书号和条码,但仅限国内发行。凡需出口的出版物,仍须使用13位书号,并重新制作条码,以便于出版物在国际上的流通和识别。
  8. 新的《中国标准书号》根据《国际标准书号》的原则,规定了十种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出版物,其中四种依我国惯例一直使用“全国统一书号”,这四种出版物是:
  (1)暂时性印刷材料: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明信片等;
  (2)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纸张;
  (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4)活页乐谱。
  这四种出版物仍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中国ISBN中心计划将来为这四种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出版物配置条码,并建立数据库,以便于它们进入流通环节。
  中国标准书号作为出版物的身份标识,是出版物发行和流通的国际通行证,也是出版单位之间,出版业与文化、科技等领域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中国标准书号不仅是出版物技术标识和出版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出版业信息化的基础,为我国出版业的信息化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和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是我们出版业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及各媒体编辑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作者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
  (责任编辑: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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