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编辑工作各环节中的法律意识

作者:黄先蓉




  
  三、审稿工作中的法律意识
  
  审稿是编辑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它根据审稿原则,通过严格的审稿程序来把握书稿的质量。从法律的角度讲,编辑除了审查作品内容的合法性,避免作品出现禁载内容外,还应审查作品的独创性,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审查作品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此外,还应注意审稿的期限。编辑应从“大处着眼”,对审读的稿件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价,从而决定取舍;对确定采用但尚有缺陷的书稿提出修改意见,使其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符合出版质量要求。
  1.审查作品的独创性,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
  作者创作的作品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应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应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能够感知,可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也就是说,任何作品都会参照、借鉴或引用他人的作品。因此,编辑应该注意审查作品的独创性,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
  一般来说,合理使用有这样几个原则是编辑在审稿时应该把握的:一是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二是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他人未曾发表的作品,如果使用(引用、参考)就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这里编辑特别要注意作品对他人学位论文、书信的引用,应提醒作者注意他人的著作人身权。三是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如为了学习、研究、评论等,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为了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也会造成侵权行为发生。四是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如果使用了而不予以说明,很容易会被认为是抄袭、剽窃。在论文、著作中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是一种学术规范,也是一种良好的创作习惯;是对作者创作作品时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要求,也是检验编辑著作权法律意识的一个标准。五是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不能断章取义等,否则就会侵犯作品的完整性。
  2.审查作品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
  作品的真实性既是自传、传记、回忆录等纪实性作品的生命线,也是其他类作品如文学作品、经济管理类作品应注意的问题。在自传、传记、回忆录等纪实性作品中尤其应注意审查作品的真实性,涉及真人真事的一定要核实,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在文学作品中注意虚构的人物形象不能指向特定的人,如果让人联想、对号入座就会出现侵权行为。而在一些教科书中比如经济学教科书中涉及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时也应注意避免侵犯法人的名誉权。通常情况下,暗示某人在他工作的职业或行业中不称职就可能造成诽谤。因此,编辑在审读各类作品时,应注意作品的真实性,应具有保护他人名誉权的法律意识。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则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编辑在审稿过程中,应增强法律观念,要有强烈的责任感,避免作品中出现侮辱或诽谤等侵权行为。
  此外,对于涉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作品更应注意内容的真实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注意审稿的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报社、期刊社的审稿期限,即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这就要求报社、期刊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稿,答复作者是否采用。这里,我们不谈报社如何审稿,对于期刊社而言,审稿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因为三十日是从作者发出稿件之日起算)。因此,要避免一稿多投、一稿多用现象的发生,期刊社应形成审稿制度,在法定时间内答复作者是否采用。当然,期刊社也可在约稿启事中声明一个较长的审稿时间,或者在收到作者稿件时与作者约定一个答复的时间,避免作者再向其他期刊投稿。作者最担心稿件投出去如石沉大海,如果编辑能抓紧时间审稿,迅速答复作者,也就可以避免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
  对于书稿的审稿时间,《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这表明作者的交稿时间和出版者的出版时间应通过合同约定,编辑的审稿时间是包含在出版时间之内的。因此,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应考虑到审稿的时间要求,出版期限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如果一拖几年,本可畅销的书也会变成滞销书;如果太短,就可能粗制滥造,无法保证出版质量。
  
  四、编辑加工中的著作权意识
  
  编辑加工,即通常所说的编辑改稿,是出版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对于审稿的从“大处着眼”而言,编辑加工则是从“小处着手”,是改正作品中存在的思想上、知识上、文字上、技术上、体例上和符号上的缺陷和差错,使作品符合出版要求。
  从我国的出版实践来看,大部分书稿都要经过出版社的编辑加工才能出版。作者创作出的作品不用修改就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毕竟是少数。但是,编辑修改作品就会涉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有时编辑觉得需要修改的地方,也许正是作者刻意写成的。如果编辑不经作者许可就自己改动,可能会歪曲作品的原意。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既考虑到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也考虑到出版实践的需要,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样,编辑如果要修改稿件但又须经作者许可,最好在合同中写明。编辑如需更动作品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等,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经著作权人书面认可。在对作品进行修改加工后,编辑如果能将修改加工之处让作者过目,将更符合著作权法尊重作者人身权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段维. 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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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宾长初. 编辑审稿中的侵权防范意识. 出版发行研究,2000(8).
  [4] 马瑞洁. 审读工作与名誉权保护.
  [5] 黄先蓉. 出版法规及其应用. 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6] 何海龙. 小心踏过著作权雷区.
  [7] 宾长初. 编辑改稿的权利限制.
  [8] 龚桂明. 编辑行使修改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国编辑,2004(1).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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