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编辑工作各环节中的法律意识
作者:黄先蓉
一、选题策划环节中的法律意识
选题策划环节是编辑工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策划环节的法律意识体现在编辑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出版方针政策、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出版物禁载内容等方面的掌握,在策划选题时应具备敏锐的判断力。如果编辑具备相关的法律意识,其策划的选题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就容易出现违法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发行事业,我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具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要求编辑具有依法策划和依法把关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编辑在法律上应该严格把关,其选题策划不得超越《宪法》和《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所允许的范围,编辑应该努力开发原创性选题,使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规定落到实处。
编辑选题策划不得涉及的违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十一个方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些规定应该成为编辑在进行选题策划时应严格遵守的防线。
编辑在选题策划环节中的法律意识还体现在编辑对《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编辑出版业务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上。编辑应当在策划选题时从内容上、程序上把好关,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内容上的把关仍是对《出版管理条例》中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把握。程序上的把关是指对重大选题的备案。涉及重大选题的,编辑应当知道“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这里的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我国《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里列举的十五类。涉及这些重大选题的,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备案后,新闻出版总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有些选题编辑自己拿不准,可以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帮助把关,直至向上级报批送审,以坚持出版导向,规范出版行为。
编辑在策划选题时,还应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本出版社的利益。一般情况下,策划的作品如果是作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编辑应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在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在作品出版后,尊重作者的财产权,向作者支付报酬。如果是汇编作品、多媒体作品和从网络上下载的作品,编辑应该具备著作权法律意识,了解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如果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是法定许可,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二、组稿过程中的合同意识
组稿是选题的后续策划工作。任何选题只有通过组稿才能落实。编辑在组稿过程中,应重视出版合同的签订,而且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书面形式的出版合同既可以作为履行合同时的依据,也是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重要证据。
一般来说,出版合同是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就出版作品而达成的协议。出版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在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形成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作者来说,作者有按照出版合同创作作品,并按时交付作品的义务;同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对出版社而言,出版社有按约定按时出版作品,向作者支付报酬,并尊重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的义务;同时,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等权利。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审查订立出版合同的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在出版实践中,签订出版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是作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如果作者本人是成年人,具有独立表达自己意思和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那他可以亲自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作者是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应该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作者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应要求签约人出具表明全体作者意愿的授权委托书。如果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应在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之内。此外,如果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签约人应提供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2.注意审查出版合同的客体即作品的合法性
能够成为合同客体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没有《出版管理条例》禁载的内容;另一方面不是《著作权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果出版的作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仅要查禁,而且出版单位和责任编辑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编辑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作品是否合法,既是对社会、对读者负责,为读者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也是对自己负责,使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不至于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
3.注意在出版合同的内容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可以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出台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的格式来拟定合同条款,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条款来决定合同的内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既明确约定著作权人的授权内容、著作权人的权利和责任,也明确规定出版社取得的权利、出版社的责任义务等,还应就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协议。这里,著作权人的授权内容至关重要,它是出版合同的核心条款,它决定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著作权人授予的权利可以是专有使用权,也可以是非专有使用权;授予使用的地域范围可以是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也可以是在其他国家、地区甚或全世界;授予使用的语言可以是简体中文、繁体中文,也可以是英语或其他语言文字;授予使用的期限可以是5年、10年,或者更长。这些权利都直接关系到出版社的利益,因此,编辑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著作权人授权的内容,既不能以出版社的优势地位“胁迫”作者签订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也不能为了“抢书稿”开出“天价”而做亏本生意(为了特定的社会效益,即使亏本也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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