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审读加工中应注意的政治把关问题

作者:王方宪




  编辑无论是审读加工传统纸质书稿,还是在电脑屏幕上看“稿”(视频)或听“稿”(音频),都会遇到科学性、政治性方面的把关问题,其中的政治把关无疑是编辑的重要职责。当然,政治把关并非我国编辑人员的“专利”,外国包括欧美国家的新闻出版界早就有“把关人”之说。面对书稿中潜藏的政治问题和质量风险,我们的编辑如果只靠吃一堑长一智的过程来积累经验和教训,就未免代价太大。而根据已有的政治知识和审读经验,事先防范和规避政治风险,确保稿件内容质量,应是编辑的明智之举。
  下面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分别就政治把关需要重点把握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表述
  
  1、对现行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引用、表述要规范
  书稿中引用我国现行法律,一般可以先用全称,括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我国《宪法》)。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可以按照需要或引全文,或可简称,有时根据行文需要也可概括为“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哪些是“基本国策”,哪些是“基本方略”,哪些是“基本经济制度”,哪些是“根本政治制度”,哪些属于“体制”范畴的概念,等等,编辑都要十分清楚,做到耳熟能详,至少在遇到这些概念时马上想到要核对一下,以保证准确无误,这样日久天长就能熟练把握了。
  
  2、防止引用过时的法律和陈旧的政治性提法
  法学编辑一般能自觉跟踪法律法规修订、更新的动态,对一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引用是否过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等能做出基本的判断。然而,其他编辑在审读加工中遇到法律问题把握起来就相对较难。这时其他编辑应主动向法学编辑请教,同时自己也要勤查勤问,适时更新知识,这样有利于防止稿件中引用过时的法律条文,给读者以误导。与法制的不断完善一样,党和国家的某些政治性或政策性提法也是有调整和变化的,因而要求编辑平时多加留心,随时收集,或做笔记以备用。如党的十五大及此前的提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党的十六大将这句话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字之别是不能忽略的。那么相应的问题是,不能因为后者少了一个“有”字,就把引用十六大之前发表的文章中出现的前一句表述统一删去“有”字,引文要尊重历史文献是不言而喻的。查阅党的历次重要会议文献,可知有关理论观点、政策提法变化的实例很多,要求有关编辑反复识记、领会,最好能做到如数家珍,这是有关编辑应有的职业基本功。
  
  二、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和我国领导人著作引文的核对
  
  核对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引文是一项烦琐、细致的工作,如不认真,出现差错,无异于篡改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文,这当然是严肃的政治问题。
  一般出版社在组稿时就会要求作者引用有关经典著作的权威版本,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有些作者坚持引用1972年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也是可以的,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并未规定不能使用这一版本。需要提醒的是,不宜引用《毛泽东选集》第5卷(上级主管部门早已有过内部通知),而在《毛泽东选集》4卷之外可引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下册)或新出的多卷本《毛泽东文集》等。
  对于译著当中外国学者引用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内容,编辑应该查核我国出版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相应的文字。因为我国的一般汉译者还达不到中央编译局的整体水平,而且一般汉译者往往不会用权威中译本核对某段文字。因此,编辑除应该查核我国出版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相应的文字外,还应在页下注明中译本的出处。
  
  三、领土与主权问题
  
  书稿中需配以中国或世界地图时,首先要看作者提供的底图是否出自权威的出版机构,即是否以我国的地图出版社等权威出版社所出地图为准,以此核对中外国界、国名、地名等。同时要注意地图出版社所出地图是不是最新版本,因为20世纪90年代前后世界上有若干国家的政治疆域发生了变化,如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南斯拉夫的分崩离析等,都应予以关注。对于这些类似的新近的变化相对容易核对,而对于历史上的中外地图、中外边界的核准则比较复杂。一般涉及中外的地图或示意图,都需经我国外交部的专门机构审定。如果不慎将历史上属于我国的领土划到外国名下,可能会授人以柄,贻害无穷。
  按照惯例,各国绘制的世界地图往往把本国地图安排在居中的位置,以便其国人容易看清本国与邻国的交界情况,这是应予尊重的。但是要注意,有的国家绘制的本国或世界地图中却忽略了别国的疆域,如忽略了我国的南海疆域等。这是必须警惕的。
  领土与主权密切相关,在核准现实和历史地图的同时,还需关注国名、地名的准确使用。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不能与国家名称并列,使用“亚洲四小龙”这一词组时务必以“国家和地区”称之;不能将港、澳、台对内地或大陆的投资视为国外投资;注意在国际奥委会、亚洲开发银行、亚太经合组织和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名下慎用“成员国”的概念,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的概念:如需单独使用这三个地区之名,可以“中国台北(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出现。
  对“一国两制”的阐述必须与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的口径一致,如港、澳、台与祖国内地,大陆关系的规范表述:港、澳与祖国“内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表述是有区别的。又如,“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固定的表述,而为了更有利于争取台湾同胞的民心,我国高层领导人说过并在正式文献中有“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表述。这两种表述均可使用,只是看用于什么语境中更为合适。
  涉及全国性的资料,如人口统计、国内生产总值等必须包括港、澳、台和其他岛屿在内,否则要加注说明。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前可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回归后应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宜简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避免与我国其他若干特区相提并论。
  涉及台湾主权的问题在书稿中出现的频率较高,诸如“中华民国”、“国立××大学”等称谓,都需要慎重处理。对上述称谓的处理一般可加引号,或删去“国立”二字;对“民国××年”则需注意区分1949年前后而做必要的处理,如属1949年之后,则需换算成公元年予以改写。而对外国学者有意无意地使用“福摩萨”作为台湾之名(葡萄牙人始称之,带有浓厚殖民色彩),则应做删改处理,或加注解。近年来随着两岸学者交流的增多,大陆学者对台湾学者著述的引用逐渐增多,无疑会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应区别情况,谨慎处理。
  
  四、中外关系和国际关系
  
  1、核准主要史实、国际条约名称等内容
  确保基本史实、线索的准确和清晰,是弄清错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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