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7年第2期


九十年前关于中国民主问题的一场争论

作者:徐宗勉




  学习过中国近代史的人都知道,九十年前,即在1905年到1907年两年间,中国的革命派同立宪派进行过一场相当激烈的论战。论战是围绕要不要、能不能推翻清王朝以建立民主共和制度这个总题目而展开的。以往的近代史著作讲到这场论争时,大都只着眼于革命问题,总是说革命派如何如何有理,而对立宪派则大加批判,似乎真理都在革命派一边。其实,这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
  原来,这场争论涉及的不仅有革命的问题,还有建设民主政治的问题。那时的革命派和立宪派都属于资产阶级民主派。二者都反对专制政治,主张“立宪”即实行政治民主,都以建立西方式的民主国家为自己的最终政治目标。不过,革命派要的是“民主立宪”,即想建立像美国、法国那样的没有皇帝的民主制度,当时叫“共和”制。而立宪派要的是类似英国、日本那样的“君主立宪”,即保留皇帝的“民主制度”。所以,在争论椠不要革命的同时,双方还对在中国应当建立何种民主制度以及如何建立这种制度发表了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反复的辩驳。正是在这方面,立宪派的意见不但没有全错,而且比革命派的意见含有更多的合理性和预见性。
  从当时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这场争论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第一个问题:实行民主政治需不需要条件?
  
  孙中山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很明确:只要推倒了清王朝,中囱就可以立即建立共和制度,实行民主政治,不需要什么条件。他1905年8月的一次演说对此讲得明白:“我们中国的前途如修铁路,还是用最初发明的汽车(指蒸汽机车),还是用近日改良便利的汽车,此虽妇孺亦明其利钝”。
  孙中山的这种看法,受到立宪派主要是梁启超的尖锐批评和有力的反驳。1906年初,梁氏在长篇论文《开明专制论)中指出,政治制度和“汽车’’一类器械根本不同,不是拿来就可以用上,而是离不开“人”、“地”、“时”的。判断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关键是看它客观上是不是适合这个国家的“人”、“地”、“时”三方面的状况。离开这三者评价政治制度,只能是无意义的空话。而中国由于长期实行专制政治,各方面都十分落后,眼前根本不具备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不仅谈不上建立共和制度,就是君主立当时革命派的主要舆论阵地《民报》宪也不能马上实行。当然,专制政治又必须变革,怎么办呢?唯一的办法就是由清廷以国家和国民的利益为准则,实行“开明专制”,以便为未来的“立宪”创造条件。
  梁启超所说的中国当时不具备“立宪”条件,一是指“人民程度未及格”;二是指“施政机关未整备”。
  所谓“人民程度未及格”,是指人民缺乏实行“议院政治”所需要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议院政治”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种以政党竞选和议会立法为轴心,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对此,当时中国人除少数先进人物外都茫然无知。梁氏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果实行“议院政治”,不仅一般人民不能正确理解和行使选举权,致使选举发生种种弊端,不可能反映民意,而且也不可能有合格的议员和议院。他预想那时“学识幼稚”的议员们对政府不是一味服从,就是盲目反对,或任意地固执己见,自行其是。他们在议院里也必然会“因辩论而生意见,因意见而生仇雠”,甚至演出“挥拳拔刀”的“恶剧”。其结果“有议会如无议会”,起不到监督政府、制订法律的作用。
  所谓“施政机关未整备”,指的是实行“立宪”政治(即民主政治)必须先行建立的有关法规和设施在中国还毫无基础。梁氏说,就他临时想到的就有十三项。如:国籍法未制订,“中国人”的界说不明;学校教育不普及,租税法不完备,无从测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教育程度和所有财产的税率,因而无法实行限制选举,而“立宪”之初必须进行限制选举;户口统计和地图测量都不确定,选区也就无从划定;民法、刑法未制订,人民的权利不明确,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楚;警察未普及,选举秩序无保障;铁路极少,交通不便,等等。梁氏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立宪,宪法将无从实施,必需的选举也无法进行。而要改变这种状况,至少要十年到十五年时间。
  梁启超所说的上述两方面的状况,确是清末中国的实情。他据此认为;如立即实行“立宪”,必然导致种种不良后果。梁氏的这一预言,几年后就为民国初期的政治所证实。可见,梁启超关于“立宪”必须具备各种必要的条件的看法是正确的。正是根据这种认识,他主张首先实行“开明专制”以作为过渡,待条件具备时再实行“立宪”。应该说,这是一种尊重国情的主张,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只是梁启超把实行“开明专制”的任务寄托于清朝统治者,是找错了对象。
  
  第二个问题:怎样看待“人民程度”问题?
  
  革命派对“人民程度”的估计虽然高于立宪派,但也承认还存在某种不足。不过他们认为,这种不足不是没有民主素养的问题,而只是与欧美先进国家相比水平较低而已。在他们看来,中国人原本就有民主素养,早自尧舜起,中国人就有国以民为本之说,先秦时代君权也不重,人民也还有言论集会的自由,只是长期受到专制政治的压抑,无从发舒,通过革命的洗礼和共和政体的建立,就不难使之迅速“回复”。因为“疾专制、乐自由”乃人的天性,这是无须后天培养的。
  针对上述观点,梁启超反驳说,所谓中国人民尚无“共和国民之资格”,指的是没有“行议院政治之能力”。中国历史上确有重民思想,但它与欧美近代民权思想根本不同;再说议院政治中国从未存在过,怎么能说人民已有“共和国民之资格”呢?至于中国人是不是自古就有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国家观念,梁氏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承认多少有一点,但他强调指出,有一点这类观念并不等于就有“共和国民之资格”,因为自由平等固然属于“共和精神”的内容,然而它必须与“自治心、公益心”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共和精神”。离开了“自治心、公益心”,一味地讲自由、平等,那恰恰是同“共和精神”背道而驰的。所谓“自治心、公益心”,就是“重秩序、尊公益”,信守“规律制裁”。这种素质的养成不像补习文化知识那样可以速成的,而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实际训练。所以梁启超断言:“一二十年内,我国民万不能遽养成共和资格”。这里,梁启超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正确理解民主精神。民主精神不是只求一己的自由权利而不顾其他,它要求人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尊重、维护他人的同等权利。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离的,缺一不可。不要秩序只要自由,不尽义务只享权利,尚民主而轻法制,只能形成混乱和无政府状态,这不是真正的民主。这个道理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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