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7年第4期
中苏条约谈判纪事
作者:丹 童
营的股份的51%,路局局长要由中方担任,但莫洛托夫坚持股份必须对半,局长必须轮流。对此,斯大林也表示支持,毛泽东最后只好同意大体采纳苏方意见。
又比如,当中方提出要求苏方派空军保护上海不受国民党飞机袭击的问题时,斯大林满口答应,但同时却又提出苏中要签订一个秘密的补充协定,规定苏联的远东、中亚地区,中国的东北和新疆地区,“不给予外国人以租让权利,并不准许第三国的资本或其公民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所参加之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会社与团体的活动”。也就是说,要求在中国的东北和新疆设立两个势力范围。对此,毛泽东最初颇多顾虑,但最后考虑到当时美、英仍是敌对国家,只好让了步。
反过来,当时中方为寻求条约形式上的平等权利,显示中国共产党最能够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权利,对于一些条款也采取了据理力争的态度。
比如,在谈判长春铁路问题时,考虑到苏方的利益和旅顺口暂时还要驻军的特殊情况,周恩来最初同意在苏联将长春铁路转交给中国之后,可以同意苏联沿长春铁路调动军队。但是,当苏方具体提出“苏联军队应可以沿满洲里到海参崴这条线路进行调动”的建议以后,毛泽东即提出异议,坚持必须以受到战争威胁为前提,并且还要求在协定中加上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也可以使用从东三省到新疆的苏联铁路进行调动,以显示这并非苏联单方面的特殊权利。当周恩来向苏方说明了中方的这一态度之后,苏方谈判代表米高扬表示同意在调动军队一条中增加受到战争威胁这一前提条件,但他们无论如何不理解中国为什么要增加从东三省经过西伯利亚、阿拉木图绕行上千里来运送中国军队到新疆这一条款。他们甚至怀疑中方是否根本反对苏联利用长春铁路。周恩来为此反复解释,说明“这完全不是反提案和对抗性议案”,既然两国条约为同盟互助关系,“如果协定草案中规定苏军可以使用中国的长春铁路调遣部队,而同时中方没有得到可以在苏联国土调动自己部队的权利”,人们就很难相信这是一条平等互利的条款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苏联方面提出,或者按照苏方建议达成协议,或者仍旧依照旧条约暂不归还长春铁路,只是把过去的30年期限缩短为10年。考虑到即使把30年期限缩短为10年,也要到1955年才能归还长春铁路,在请示了毛泽东之后,周恩来不得不放弃了先前的要求,只是要求苏方口头承诺,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应该可以沿西伯利亚大铁路从东北向新疆调动军队。米高扬表示同意。
同样,在向苏联贷款和提供原料的问题上,周恩来也特别注意协定草案措辞所表现出来的主权问题和平等问题。比如,对于贷款协定草案中所写中方“供应原料”以及所供应的“原料价格”等措辞,周恩来均加上了“半成品”字样,并且把“所有多余的钨、锑、铅、锡在10——20年间,根据每年的换货协议规定卖给苏联”一句,强调性地修改为“中国不再使用的所有多余的钨、锑、铅、锡都可以提供给苏联政府,购买价格以国际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确定,从1950年至1963年14年间,根据每年的换货协定规定进行”。进行这种字面上的修改的意义,很明显地是担心以原料出口抵偿债务的这种形式,会让人怀疑中苏关系其实是宗主国与殖民地的那种不平等关系。对于备受各种不平等条约伤害的中国谈判代表的这种感情,同样也是苏方所难以理解的。当周恩来问到“苏联政府是否打算买下全部多余的钨、锑、铅和锡,中国政府是否有可能将部分多余的产品卖给其他人民民主国家”时,米高扬赌气地回答说:苏联政府准备购买全部多余的产品,但“问题是这些多余的产品中国将不再使用了”!
访苏之行收获巨大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以及《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等文件。
在签字仪式上,毛泽东与斯大林站在最中间。当摄影记者给他们拍照时,斯大林为了不显得比毛泽东矮,总要往前挪上一步。各种镜头对着他们,摄影灯的强光炽盛,出席仪式的中苏官员都显得精神亢奋,场面相当热烈。 应该说,毛泽东此行的收获是巨大的。他通过一系列坚持不懈的努力,促使斯大林最终同意签订新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完成了此行的主要使命,使中苏两国关系跃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同时也基本上达到了沟通两位领导人之间思想与感情的目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相关的协议,尽管少数条款还不尽如人意,但总体上是符合中国的愿望的。不仅中国于1945年失去的主权和利益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完全收回,而且它的平等性质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能力,极大地提高和巩固了新中国政府的威望和地位。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中苏新条约和新协定的缔结,对于保障中国的国家安全,推动和加速中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