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4期


政治文明纵横谈

作者:刘海年




  在这个过程中,学界在讨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时指出,二者必然会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相交汇,从而自然地提出制度文明建设问题。党的十六大重申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了“政治文明建设”。胡锦涛指出,政治文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一贯坚持和实行的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的新总结、新概括”。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就是依据法律实行统治。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有三个基本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第二,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第三,依法治国的客体是通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的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摈弃人治,实行法治是人类从切身经历中作出的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我们不把这种选择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论战,也不追溯到我国春秋末到战国儒法两家争鸣。资产阶级从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争得权利实行法治也经历了漫长的斗争。英国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1701年颁布《王位继承法》限制国王权力,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的法律基础。美国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定了三权分立思想。世界上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能够在一次又一次政治风浪中保持稳定,不能不说与其形成了法治传统有关。
  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重要意义的认识,经历了长过程并付出了沉痛代价。前面已说到,前苏联由于法治被破坏,导致解体;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破坏,使我国人民遭受了一场浩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既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找到了前进方向,也是对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贡献。它指出了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以什么方式治理国家问题。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根本大法,要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有工具的作用,但最根本的功能是行为准则,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领导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都要一体遵行,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之外,更不允许凌驾法律之上。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少民主和法治传统,相当一部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不易,即使真正认识法治之于政权巩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也不易。刚提出“以法治国”时,曾有人质问:我们历来是以党治国,为什么提以法治国?显然,他们不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应该统一而且能够统一的。现在虽然听不到这样质问了,但某些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实际行动中却仍然抱怀疑、抵制态度,不愿依法办事。打开报纸和电视,这样的例子可以说屡见不鲜。事情正如古人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立法并非不难,法之必行就更不容易。这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解决的问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的自然属性使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权具有特殊性、差异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是鲜明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到阶级消灭之后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曾说:“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的联合体。”从一定意义上说,无产阶级革命,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使人人都能充分享有人权。然而,任何权利的享有,都必须以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为基础。正是为享有充分人权,无数仁人志士曾前赴后继进行了长期斗争。
  就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早在党准备建立时,后来担任党的第一任总书记的陈独秀就指出:人权与科学之于国家兴旺,“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且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中国共产党自建立那天起,就把“人权”写到自己的旗帜上,开始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按照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1922年,北京、广州、上海、山东和江西等地,先后成立了“争取人权同盟”。1923年初,党领导京汉铁路大罢工。响亮地提出了“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为了更有效地发动群众,此后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针对不同情况,党组织把争取人权斗争的内容具体化,诸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规定了:民族独立,自由、平等,选举权、罢工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权,教育权,男女平等权,等等。抗战爆发前,党中央为团结全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1935年8月1日发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又称“八一宣言”),大声呼唤全国同胞:“为祖国而战!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其中主要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人权保障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和《修正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等。在此期间,在国民党统治区党领导的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的斗争更是如火如荼。正是通过包括国统区争取人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斗争,1949年10月,中国人民终于获得了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了新中国。
  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撰文周恩来书写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文如是写道:“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由此上溯至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即人权。这是对前人的纪念,也是对后人的昭示,正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正确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终于结束了受屈辱的历史,获得了做人的权利,开始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尽管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我们在人权建设上走了弯路,甚至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人权保障的实践中有了进步,但直到80年代初理论界仍然有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这使我们在人权保障的不少方面难以提高自觉性。1991年初,江泽民指示对人权问题要进行研究。通过讨论,逐步廓清了认识上的误区,人权保障在更多领域受到重视,如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为法律所肯定。党的十六大不仅继十五大之后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庄严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日益发展,人权保障制度日益完善,我国人民一定会享受更充分的人权,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定会达到新水平。
  
  汲取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人类政治文明是在不断总结前人政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政治文明是一个动态概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为使政治文明建设适应时代要求,今后建设实践中要不断总结自己政治建设的经验,以使我国政权建设、政治措施日臻完善。与此同时,还要立足我国实际,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江泽民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这一点我们一定要牢记,绝不能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江泽民还说,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的成果。这就是说,我们绝不能因为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而拒绝西方和东方国家政治建设中积累的诸如代议制民主原则、国家机构权利制衡原则以及国家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原则中所蕴涵的有益经验。有许多政治文明成果还蕴涵于国际公约之中。对于国际公约、尤其是我国已加入或准备加入的国际公约,我们要履行或准备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这就要求理顺我国法律与国际公约相冲突的内容,明确国际公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十六大提出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这里既有艰巨斗争,也有交流协作。为实现这一目标,也要求我们在过程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
  无论从历史过程、现实状况或可以预见的形势发展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法律文化自觉,特别是提高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的法律文化自觉。所谓法律文化自觉,就是要对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有足够认识。古今中外凡是成功治理好国家的,无不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和重要手段。在此问题上,既有成功经验也有惨痛教训。这些都应记取,尤其是当我们的事业获得巨大成绩时,更不可忘乎所以。为了提高法律文化自觉,要科学认识和评价本民族法律文化,既肯定其优点,也要看到其不足;同时也要科学认识和评价其他民族文化,既看到其不足,也要看到其优点,通过比较,取长补短,找出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就是说,我们绝不可妄自尊大,也不可妄自菲薄。我们要以一分为二的态度,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如此,我们就能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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