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
作者:超 英 郭 宏
杨:1981年,中央决定由彭真同志直接领导宪法修改工作。为了解决起草宪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他在做了三个月的调查研究后,在这年10月3日秘书处会议上讲了几条意见,大意是:
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修改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
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际是修改宪法的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合我国需要的有用、有益的东西。
第三,只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四,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长期的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当然,那时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秘书处根据上述几条原则,改出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于1982年2月27日提交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彭真同志在会上说:如何审议?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方针是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标准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方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众思,广众益。这次会议开了九天,对讨论稿逐章逐条进行了讨论。会后,秘书处根据会上提的修改意见对讨论稿作了较大修改,讨论稿共140条,有83条作了修改;序言共11段,修改了10段,增写了1段。4月12日至2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讨论稿,这次会议又开了九天,最后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
记者:全民讨论是怎样进行的?
杨: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经过两天分组讨论,26日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1982年5月至9月,是全民讨论阶段。这次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讨论中提出大量的意见和建议,秘书处据此又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修改近百处。
对修改稿,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用五天时间逐章逐条进行了讨论,于1982年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修改,涉及19条,共30处。12月4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宪法。当时,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不到千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这部宪法的确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
维护宪法稳定和实现宪法与时俱进的有机统一
记者:现行宪法是一部总体上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该保持稳定的好宪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后来对这部宪法进行修改时,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式?
杨: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在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明确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即原宪法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宪法文本之后。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17年以来宪法原文一直未动,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条),它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办法(过一定时期,对宪法作全面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要好。这样做,既能保持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增强宪法对现实的适应性,体现了保持宪法稳定和实现宪法与时俱进的有机统一。以后几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都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
记者:依据这一原则和方式,22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实践的发展,全国人大接受中共中央建议,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今年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都涉及到哪些问题?
杨: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主要内容: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二是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从而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表述得更加完整;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共六条,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二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
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共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二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确定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三是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体现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四是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是发展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六是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七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完善了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的紧急状态制度。
记者: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表明它是得民心、合民意的。请问,这次修宪工作是怎样进行的?
杨:2003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3月“两会”期间作出批示,要求尽快启动修宪工作。他强调:在整个修宪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宪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这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同时,会议决定成立以吴邦国同志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
记者:从中央《建议》的提出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什么显著的特点?
杨:特点之一:自下而上、两下两上,反复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宪法修改小组成立后,中央先请各地提出修改宪法建议,上报中央。去年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再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于8月28日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于9月12日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对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中央《建议》草案。
特点之二:中央《建议》几易其稿,都是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反复讨论研究过的,最后形成的《建议》草案由中央政治局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党的中央全会审议通过《建议》,这是过去三次修宪不曾有过的。
特点之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认真讨论了中央《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宪法特别程序,形成并一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这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14条中的3条作了修改,这也是过去三次修宪不曾有过的。
总之,这次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我国宪法经过这次修改、补充,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记者:谢谢您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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