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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会前后的陈友仁
作者:钱玉莉
揭日野心,身陷铁窗
1914年8月,日本向德国宣战,随即出兵占领了原德国在华的租借地——山东青岛。面对日本悍然违反国际公法,侵犯中立国领土的行径,软弱的北洋政府一筹莫展,而日本则得寸进尺,于1915年1月向中国提出了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并要挟袁世凯必须严守秘密,不能让第三国知道,否则日本将断然采取行动。
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当时,陈友仁正在北京主编英文《京报》,他很快获悉了这一消息,不禁义愤填膺。于是,他立即把抨击日本作为英文《京报》的主题,发表了一篇篇笔锋犀利的评论文章,痛斥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二十一条,揭露日本的亡我野心,呼吁政府维护主权,拒绝日本的蛮横要求。陈友仁的文章很快引起在北京的外籍人士的高度关注。这使袁世凯政府十分被动,即怕舆论惹恼了日本,又怕引起民众的谴责,但陈友仁是英籍华人,袁又不敢轻易对他下手。于是,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英国人乔·厄·莫理循给陈友仁写了一封信,劝说英文《京报》停止对日本的“攻击”,全文如下:
亲爱的陈先生:
我以相当急切的心情拜读了你的文章。我担心,那些对我谈过的人也显然同样担心,你似乎是在挑逗日本人起而反扑。
日本是走错了一步。公众舆论已经促使日本修改它的要求。现在谈判正以友好方式在进行。高声争吵的策略至少是暂时停止了。
你的攻击剧烈,现在只能得到一个结果,那就是为日本提供了一个为了挽回“失掉的面子”而要索取补偿的借口。北京一位首要的中立国人士,星期一向我说“从日方来的危险,目前似已过去,然而,除非《英文北京时报》(即英文《北京报》——作者注)无节制的激烈言词受到抑制,否则它定会再来”。
漫骂不是辩驳,我惋惜地看到你把自己的大才用之于这种全无需要的辱骂。批评、驳斥林赛·罗索尔原是合理的、正当的,可是对林赛·罗索尔这样一个身为朝圣会创始者的有名望的美国人,肆行人身攻击,只会得罪朋友,并使《英文北京时报》受到损害。
“教导的言辞,为它指出一个从它自己闭起眼睛陷入的困境中摆脱出来的方法”,把你的这些议论套用在今天,已经被日本人看作倨傲的冒犯。他们争辩说这是中国负责当局意见的表示,是必定要予以回敬,让中国人吃苦头的。
我希望你不要误会。我深知你的爱国热忱,和你想要在当前危机中为政府帮忙的强烈愿望。然而,我相信我表达了中国的外国朋友们的一致意见,倘若你不用克制的笔锋,和更高的责任感来写文章,你将为你的政府惹出严重纠葛。
你何时能请过来和我一叙?
顺致最良好的祝愿。
你非常诚挚的[乔·厄·莫理循]
1915年3月4日
但是,陈友仁并没有理会莫理循的所谓“劝告”,他觉得这恰恰说明了英文《京报》上那些反日文章的力度,他相信舆论最终会对袁世凯形成压力,他下决心抵制日本的要挟。但是,现实却使他大失所望,袁世凯政府在日本最后通牒的威胁下,最终基本接受了屈辱的二十一条。虽然陈友仁的努力并没有达到目的,但却使他看透了日本的亡我野心,认为日本是对中国主权的最大威胁。
从此,陈友仁高度关注中日关系,毫不留情地揭露日本的侵华野心。1917年5月18日,他在英文《京报》上发表了《出卖中国》一文,揭露段祺瑞正与日本进行的一项秘密谈判。文章指出,日本驻华陆军总参谋长助理田中此次抵京的目的,是为了和段祺瑞进行谈判并签订一个条约,即以一亿日元的军事贷款为诱饵,换取向中国派遣军事教官和技术人员,负责训练中国军队,进一步扩大在中国的军事工业。这篇文章犹如一枚重磅炮弹,在全国激起轩然大波,铺天盖地的谴责,似一把把利剑,直捅段祺瑞的心窝。
段祺瑞早已视英文《京报》为眼中钉,它那些笔锋犀利的评论文章,常使他如坐针毡,为此他曾派警察在报馆门口进行监视,以对陈友仁施加压力。但陈友仁毫不理会,我行我素,照样一篇一篇地发表文章。段祺瑞恼羞成怒,下令逮捕陈友仁。
5月19日凌晨两点多钟,陈友仁被抓进警察局,天亮以后又被送交地方检查厅处理。当时,陈友仁在北京的新闻界已颇有名气,他被捕后的第三天,《晨报》等报刊就报道了这个消息。一时,舆论哗然,新闻界的同行纷纷撰文谴责军阀政府扼杀新闻自由,迫害新闻工作者的暴行,并设法进行营救活动。
陈友仁被捕后,地方检查厅煞有其事地对他进行了起诉,罪名是他主编的英文《京报》所刊登的文章,妨害政府公务,扰乱视听,判处他四个月的监禁,并允许出钱赎罪。曾为律师的陈友仁表示不服,他首先阐述了新闻自由和新闻真实性的原则,然后明确指出:此案定罪证据不足,故不服此判决,决定提起上诉。上诉书很快递上去了,却不见回音。不久,因为段祺瑞下台才使他的案子有了转机,他获得特赦,6月6日陈友仁终于走出监狱大门。这次入狱并没能挫伤他的锐气,他所主编的英文《京报》始终锋芒毕露,不久即被警厅下令停刊。于是,他即南下寻找孙中山。
南方顾问,草拟备忘录
1919年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硝烟刚刚散尽,美、英、法、意、日等27个战胜国,就在法国巴黎召开了“和平会议”,表面上是为了拟定对德和约,建立战后世界和平,实质上却是一次帝国主义的分赃会议。中国政府作为战胜国的一员,也应邀派团出席会议。经南北两方政府的协商,中国代表团由五名代表组成,即陆征祥、顾维钧、王正廷、施肇基和魏宸组,其中陆征祥为代表团团长,王正廷为南方代表。
孙中山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他认为应该充分利用战胜国的有利条件,取消原来与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是参加和会的代表团是受北京政府控制的,使他对这个代表团不太放心,为此他特派“陈友仁、郭泰祺为欧洲和平会议专门委员”,前往巴黎,名义上是南方代表的顾问,实质上却如顾维钧所言,并“不是去参加和会,而是去监视中国代表团”。陈友仁和郭泰祺于2月奉命启程,到达巴黎后,与中国代表团住在一起。陈友仁此行身负重任,既要时刻关注会议的进展情况,掌握北方代表的态度,又要不失时机地为代表团献计献策。
陈友仁以南方代表顾问的身份,参加代表团的起草委员会,起草中国递交和会的备忘录。结果,陈友仁所起草的关于中国各项主张的文件,被中国代表团采用,成为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出的正式文件的底稿。陈友仁在大陆的唯一后代、嫡孙陈一文在其《陈友仁及其儿女们》(未刊稿)的书稿中披露了这个史实。乔·厄·莫理循作为起草委员会的成员,更是完整地保留了陈友仁所起草的这份底稿,因为当代表团决定采用这个草稿后,曾印发起草委员会成员人手一份,以集思广益,将这份提交和会的正式文件修改得更为完善。莫理循在这份底稿的副本上批注:“这是提交给我们以备修改的文件底稿。它已由中国人通过,并经美国代表团中国组的首脑卫理同意。”莫理循还在1919年3月19日的日记中写道:“睡得很晚。把陈友仁(所有不适宜的人当中最不适宜的一个)所草拟的简直糟得怕人的底稿,整个打乱重写。——他闭起眼睛不看现实,想要亲自出面在大会上提出这个文件并为之辩护。它是论二十一条要求的。”这段短短的文字至少说明了两个史实:第一、中国代表团提交和会正式文件的底稿,确实是出自陈友仁之手,至于莫理循对其的评价,明显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因为如果真的写得“糟的怕人”,是不可能得到代表团成员的一致认同的。而且从莫理循所保留的经过他修改的这份底稿,也并没有“整个打乱重写”,只是在个别文字的表述上作了一些修改而已;第二、这份底稿的内容“是论二十一条要求的”,这是陈友仁早在该条约谈判之时就激烈反对的,尽管当时他没有能力阻止这个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但是他所积累的资料以及强烈的废约愿望,才使他写出了这份有力度的底稿。
陈友仁所草拟的这份底稿约二万三千七百多字,由前言和正文组成。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三个问题:首先,指出本次和会必将实施“新正义”准则,即“一切人民不分强弱,在他们的彼此交往中都有平等地在自由和安全的基础上,生存下去的权利”。“为此,现将被称为中国问题的一组争端,提请大会以符合指导大会的新正义标准,加以考虑和调解,——中国问题撇开它的次要特征,可以说它的中心是保存中国的独立与完整。”其次,中华民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统治阶级已经认识到有必要与外国合作,以便实现行政的现代化”。最后,明确提出三项要求,“(A)(新正义准则)应行纳入同敌国所缔结,并涉及他们与中国之间关系的和平条约草案中的各项条款和规定;(B)废除或从根本上修改中国与日本之间,作为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和1915年5月7日最后通牒的后果而签订、交换的各项已签字的条约、宣言或照会[(B)项必须现在就决定];(C)重新调整中国所受的外国奴役,或者说调整影响或损害中国的(1)领土完整;(2)政治独立和财政自主的外人在华所享的一切权利、利益与特权”。
正文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简单叙述了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的背景。1914年12月3日,当时在东京述职的日本驻北京公使日置益,接到政府拟向中国提出称为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1915年1月18日,日置益绕过外交总长,直接向总统袁世凯提出了二十一条,并胁迫袁世凯保守秘密,否则日本将采取行动。
第二,分析了二十一条的内容。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中国必须承认日本有权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所有权益,“包括胶州湾租借地,横贯山东名为胶济铁路的铁路,和其他在山东省内的铁路矿山权利”。这意味着日本不但能控制胶济铁路,而且可以获得原拟由德国出资建造两条铁路的“权利”,一条与津浦铁路连接,另一条与京汉铁路连接,加之日本原来已控制的南满和东蒙铁路,日本实际上已对长江以北的中国铁路拥有相当的控制权,并将对北京形成直接威胁。第二号是延长日本对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对南满和东部内蒙古的特权。第三号提出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意在控制长江流域的矿山资源。第四号规定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和割让给他国,当然日本可以例外。第五号要求中国政府须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国警政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日本在武昌与九江、南昌间及南昌与杭州、潮州间有修筑铁路权,在福建有投资筑路和开矿的优先权。二十一条的内容表明日本期望在整个中国占有特殊地位,别的国家要在中国采取任何政治步骤,必须事先同日本政府交换意见。日本妄想以中国保护国的表象,实现变中国为其殖民地的目的。
第三,分析了废除二十一条的依据。首先,二十一条的中心问题在于第一号,即日本坚持要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益。日本对山东的要求直接导源于战争,应由和平会议审查处理,并对之采取修改行动。其次,二十一条是中国政府在日本1915年5月7日最后通牒的逼迫和压力下签字的,这一事件践踏了本次和平会议的正义公式。再次,如果不是日本攻占了胶州湾,德国肯定会被解除武装,胶州湾也必定已由中国军队占领。最后,二十一条缺乏最后定局性质,因为日本在胁迫中国签字后,还在寻求各大国对二十一条的认可;中国政府在被迫签字后,立即向各国发布说明中日交涉始末的声明,其中包括一项宣言,说明中国政府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签字的,如果就此而影响到先前与各国所定条约中的某些款项,实非中国所致也。这些事实说明,这是一次“单方独断的谈判”,由此所签订的条约也就具有非永久性质。
第四,结语。纵观以上各节,可见中国提出废除1915年条约主张的理由是:
(甲)它们是一个产生于战争,并与战争有关的整体事件,应由和平会议进行处理。
(乙)它们明显地违反协约国所定,即和平会议的“新正义”准则。
(丙)他们特别破坏中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而这是英、法、俄、美四国政府曾经同日本分别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和协定所共同加以保证的。
(丁)他们是在恫吓威迫的环境下谈判,并在最后通牒的逼迫之下签字的,这使中国在这件事上完全无法作出自由而不受胁迫的判断,或作为自愿的一方参与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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