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教师惩罚学生的伦理拷问
作者:费蕾英
个人说了算,教师只是依规则实施惩罚。而且这些惩罚规则必须告知可能受到规则约束的每位学生,让每位学生明白规则。(2)事先通知。教师在决定对某一学生进行惩罚之前,必须让将要受惩罚的学生知道被惩罚的理由和惩罚的依据。(3)允许申辩。教师在做出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申辩,允许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确认。教师应该特别避免偏听偏信。(4)举行听证。听证是听取相关人意见的一种有组织的、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所有的惩罚决定都举行听证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教师对学生做出重大处罚决定时,应当举行听证会。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引入听证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2003年将“处分学生听证制”纳入中学德育工作评价标准(试行)体系,海淀区所有学校已开始实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山东省青岛市教育部门出台了《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实行德育听证制度,处分学生需通过仲裁。
在本文的案例中,张老师没有遵循应该遵循的程序。他没有事先告知林小虎将要进行的惩罚,也没有给林小虎申辩的机会。此外,他依据的是一张匿名的纸条,对写纸条人的可靠性一无所知,林小虎当然也没有机会与指控他的人对质。最后,张老师没有对事情进行彻底的调查。他并没有努力去查是谁写的纸条,也没有盘问其他学生,以便对这起事故了解多一些。相反,他根据含糊的证据,宣判林小虎有过错并惩罚他。另外,分数也不适于作惩罚学生的手段。
三、惩罚中的道德两难
在对惩罚进行理性的思考时,我们究竟应该持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呢?从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并不困难,我们可以列出一大堆惩罚应该遵循的伦理规则:(1)惩罚的目的应该是善的。惩罚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侵害学生的人格,更不能是为了让教师发泄私愤。(2)惩罚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是人。惩罚针对的是错误行为,而不是针对受罚者本人。(3)惩罚应当是公平的。也就是说,惩罚必须有明确的事实、有充分的依据,并遵循正当的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情况是复杂的,有时候会产生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这就可能使我们的教师在实施惩罚时陷入道德两难的处境。本文案例中,如果说惩罚的伦理要求是坚持公平,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老师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但是张老师也可以为自己辩解,教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每个学生的安全,这也是对教师最基本的伦理要求。这样看来,张老师进行的惩罚虽然有些不公平或不尊重学生,却是必要的。为了确认林小虎就是肇事者,张老师的确应该花上几天时间对事情进行彻底的调查。但是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真正的灾难,张老师又必须当机立断,在这起事故在学生脑子里还有新鲜感时,就做出严肃处理。
为了进一步说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让我们对这个案例做一些假设。第一种假设:如果林小虎确实是肇事者,那么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张老师没有惩罚错人,林小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而其他同学则从这个事件中获得了教益。但事情也可能向另一个方向发展——林小虎可能会因受罚而变得更加愤怒,从而做出极端的事情。第二种假设:如果肇事者是另外一个人,那么,班上其他同学因为看到林小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可能会疏远张老师,造成师生关系紧张。第三种假设:如果张老师为了“绝对公平”,严格按照正当的程序来处理这个事件,那么,很可能最后无法查清事实的真相,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谁是肇事者而使事件不了了之。肇事者或许会因侥幸逃脱惩罚而再犯,甚至其他同学也可能帮忙或效仿,这就可能酿成更严重的事故,甚至可能造成学生的伤亡……
可见,在现实中某一个惩罚行为的结果是不可知的,这也更加大了对惩罚做出道德判断的难度。因此,对教师来说,在实施惩罚时,除了要掌握一些基本的伦理规范、遵循正当的程序之外,还需要因人、因时、因事采取不同的措施,甚至有时候情况紧急,不容多加思考的时候,要求教师凭直觉做出判断。
(联系地址: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 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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