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教师惩罚学生的伦理拷问

作者:费蕾英




  课堂管理案例
  张老师是化学老师。有一天,当他在指导一项没有危险的实验时,有人叫他到办公室接一个有关他孩子的加急电话。考虑到实验没有什么危险,而且所有真正有危险的材料都锁在柜子里,所以他就让全班学生继续做实验,自己出去接电话了。
  后来发生的事让张老师既宽心又惊慌:当他发现“急电”不急时,是多么宽心;而当他听到化学实验室里的爆炸声时,又是多么惊慌。当时他以最快的速度赶回实验室,进去一看,屋子里烟雾弥漫。他首先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幸好没人受伤。看上去学生们觉得这很好玩。爆炸是在一只金属做的废品篓里发生的,所以不大可能伤着谁。张老师接着注意到上了锁的橱柜被人打开了,他肯定自己上了锁,所以他推断有人有钥匙,或者有人撬了锁。
  引起爆炸的学生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干的蠢事会铸成大错,毁掉半个学校。于是,张老师开始盘问全班学生,以查出应对爆炸负责任的人,但没有查到。许多学生说当时在做自己的实验,并不知道是谁干的。其实许多学生知道是谁干的,可没有一个愿意揭发肇事者。于是,张老师决定惩罚全班学生,他宣布:一个月之内,每天放学后全体学生要留下来,另外,对化学爆炸事件写一篇30页的文章。谁完不成任务,谁的化学就不及格。如果查出是谁干的,就取消这项惩罚措施。
  第二天早上,张老师发现桌子上有一张匿名的纸条,指控一名叫林小虎的学生引起了爆炸。指控合乎情理——林小虎很聪明,他知道怎么干;况且,林小虎是学校里出了名的恶作剧者。林小虎的名声及他的个头、力气和攻击性,很容易说明当时为什么没有人告发他。而且林小虎的父亲是一名锁匠。这样看来,桩桩对得上号。
  林小虎面对指控矢口否认。这使张老师感到很为难,他只有间接证据,且不足为证。不过,张老师还是决定惩罚林小虎。第二天,他宣布,由于肇事者已经查到,取消对全班学生的处罚,但是,林小虎在今年余下的时间里要继续接受放学后留在学校的惩罚,并且,他的化学成绩不及格。张老师的意图在于以林小虎为戒,他必须对学生安全负责,他要让林小虎明白,引起爆炸是一起严重的事件。严惩林小虎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
  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每个教师都在有意无意地运用惩罚手段进行课堂管理,课后留校、体罚、公开批评、给低分、威胁、打扫教室等等,是教师常用的惩罚手段。本文试图围绕上述案例,对教师惩罚学生进行伦理学上的分析,以此来丰富人们对教育教学管理中惩罚问题的认识。
  
  一、惩罚的合理性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观点:惩罚属于“传统的”教育观念,惩罚不“人道”,惩罚“不尊重学生”等等,甚至有人认为“简单、草率的惩罚是教师发泄情感的需要”。但是在古今中外的教育史上,许多著名的教育家也都主张“惩罚”——夸美纽斯提出用惩罚来维护纪律;赫尔巴特强调训育的作用;洛克主张让儿童懂得尊重与羞辱的意义,把惩罚与荣辱结合起来;卢梭认为对于儿童的过失,要用“自然后果法”去惩罚;斯宾塞也赞同自然惩罚,并认为人为的惩罚是一种补充;杜威主张适当地运用惩罚,惩罚并非不民主,而是接触现实生活的一种需要;马卡连柯强调使用惩罚是有重大意义的,但必须严格地按照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学生使用各种惩罚。那么惩罚到底是什么?学校教育中惩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教育大词典》中对惩罚有两种解释:在教育学意义上,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发生;在心理学意义上,指为减少某种行为的重现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从伦理上说,我认为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学生;相反,无条件地回避惩罚,不仅不会更“道德”,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学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发展性,他们年龄小、经验少、明辨是非能力差,此时学生犯了错误可能意识不到自己思想的偏差和行为的不妥,如果教师不能给予恰当、明确的惩罚,学生无法产生正确的认识,也就谈不上改正错误、取得进步了。
  除了体罚与变相体罚外,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禁止教师实施惩罚手段,也没有对教师的惩罚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如《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国《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实行草案)》第八条、《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实行草案)》第三条第五项都规定,班主任为维护班级的正常学习氛围、建设良性发展的班集体,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班的班级规范,以此来规范本班学生行为、建立班级管理常规。以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实施惩罚,但是“批评和抵制”不良现象和“制定班级规范”都包含了对违反规范的学生进行惩罚的含义。
  因此,惩罚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学生的不公平。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实施惩罚的出发点多数是善意的,惩罚的结果也是有一定正面意义的。本文案例中,张老师对全班学生和林小虎进行的惩罚,一方面是出于确保全班学生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是让肇事者及全体学生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因为危险的情况已经出现,有人有办法弄到化学药品,以此进行恶作剧。而且,学生似乎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如果不采取行动,就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张老师对学生的惩罚,至少表明了他是多么严肃地看待这起事故,并且表明了肇事者必须受到严厉处理。
  
  二、惩罚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从案例中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张老师在处理方式上有很多不妥当之处。首先,张老师虽然并不确信林小虎就是肇事者,却依然惩罚他,从这个意义上说,林小虎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且,张老师给林小虎的惩罚——化学成绩不及格,与其可能的罪错并不相应。开始时,虽然张老师知道多数学生没有错,也知道他们中许多人并不清楚谁是肇事者,却惩罚了全班学生。因此惩罚即便是出于善意,具备合理的理由,还是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这就涉及到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正当程序作为法律概念,“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是建立在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的原则上,意味着政府只能按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虽然正当程序原则一般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但是,在一个人有权对另一个人作决定的任何场合,正当程序原则都是重要的。
  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争辩等,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正当程序原则运用在教育教学管理的惩罚中,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依约惩罚。教师要做到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惩罚。惩罚的方式、手段、力度皆应经过全体学生讨论通过,而不是由教师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