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关于家教的法律思考

作者:童宪明




  4.教学质量评估的问题
  教学质量听起来似乎与法律无关,但在家教关系中应该列入法律问题。因为在家教关系中,作为聘方的家长,聘请家教老师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自家孩子的学习成绩,希望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有些家长甚至会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如在高考或中考中某学科的考试成绩达到多少分,有些家教老师也会在受聘之际作出承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双方作出的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这一约定,否则就是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家教教学质量的评估是很难把握的。以具体的分数来衡量,由于考卷的难易不同,分数不一定能反映家教的质量;以名次来衡量,也涉及到学生的心理、身体状况和临场发挥,同样很难反映家教的效果。在实践中,因为教学质量的问题,家教双方发生争议的现象还是较多的,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各有各的理,谁也说服不了谁。所以,双方应慎重考虑教学质量的约定,不能轻易承诺。
  
  四、家教纠纷的处理意见
  
  根据家教的法律特点与雇佣关系的特点有较多的吻合之处,而把家教的法律关系归属于雇佣关系,这是在目前没有相关的家教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的理论推定。但家教的法律关系与普通的雇佣关系还是存在一定的细微差异,有些例外情况在实践中应当具体处理。
  对于家教中出现的问题纠纷,如何来面对和处理,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1.家教在当今中国社会如此火热,是市场经济下社会需要的反映,其发展趋势可谓势不可挡,要禁止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应该因势利导,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家教市场,这样才符合社会实际。
  2.应该面对现实,把家教看作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是教育的一部分,不能把家教与学校教育对立起来,要让二者有机地统一,更好地为培养人才服务。
  3.在家教老师的资格问题上,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在职或退休的教师,其教师资格是不成问题的。关键是大批的在校大学生,特别是贫困学生,通过家教可以贴补生活、学习的费用。所以,应该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其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家教的资格。一方面,鼓励大学生勤工俭学;另一方面,不断规范家教市场,让家教市场有序运行。
  4.加强管理,督促家教老师依法纳税。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申报纳税。加强监督和审查,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明白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漏税将承担法律后果。
  5.法制社会应当依法办事,聘用家教老师同样要依法进行。要规范聘用行为,尽可能订立书面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下来,以避免或大大减少日后的纠纷。
  6.教学质量的评估,需要综合各方因素,仅凭分数或名次是不全面的。家教质量的评定也是如此,不像一般雇佣关系中的劳动产品,有国家或行业的检验标准,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返工重做。家教的对象是学生,是人,不可能“返工重做”。因此,双方对家教质量的约定要慎而又慎,家教老师尽量不要为了拉生源而轻易作出许诺,带来纠纷的隐患。
  7.现实生活中,家教产生的法律纠纷远远不止这些。例如,家教中学生受到的人身侵害、路途中遇到的伤害、家教报酬及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家教资料的知识产权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仅是抛砖引玉,企盼教育界、法律界更多的学者对此进行全面的研究,以解决家教中的诸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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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者:绝情谷  2009年3月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