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7期

中国的告密文化

作者:秋 鸿




  南汉大宝二年(959年)秋的一天,17岁的荒淫皇帝刘鈛正在宫中与赐名“媚猪”的波斯女及嫔妃宫女们玩耍嬉乐,突然,宦官许彦真神色紧张地跑进来,跪伏于地,声称尚书右丞参政事(副宰相)钟允章在外谋反。
  南汉重用宦官,素有“太监王朝”之称。钟允章秉政后肃整纲纪,几次奏请诛除几个声名狼藉的宦官,因此被宦官们视为眼中钉,必欲除之而后快。这一天,钟允章去南郊巡视祀天的祭坛,他与礼官登坛后,四顾指挥摆设神位。宦官许彦真望见,大呼:“这是谋反!”当即拔剑升坛。钟允章迎头喝叱,于是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刘鈛长闻报后,不辨真假,下令将钟允章逮捕入狱,并派礼部尚书薛用丕负责审讯。钟允章与薛用丕是相交多年的朋友,他泣不成声地对薛用丕说:“吾今无罪,自诬以死,固无恨。然吾二子皆幼,不知父冤俟其长,公可告之。”没想到,薛用丕竟将此话告诉了许彦真,许彦真听后,骂道:“反贼欲使尔子报仇邪?”于是“并捕(钟允章)二子系狱,遂族诛之”(《新五代史·南汉世家》)。
  钟允章因政敌的诬陷入狱,因朋友的告密出卖而遭灭门之灾,不禁让人唏嘘感慨。然而,他的遭遇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也不过是沧海一粟罢了。
  中国的告密史,自古就是浩瀚如海、血泪斑斑的悲惨史。
  
  “告奸连坐”与“亲亲相隐”
  
  告密,又可称为告发、告讦、告奸等,指向上司或有关部门揭露、揭发别人的隐私或短处。告密是社会上的多数人所不齿的行为,但在几千年里却如瘟疫般虐行于大地,摧残和折磨着无数人的肉体和心灵。于是,中国成了告密者的天堂和乐土,告密成为中华文化挥之不去的梦魇。
  史书记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告密者是崇侯虎,他身处商纣王时代,距今约3100年。
  当时,纣王任命西伯昌(即周文王姬昌)、九侯、鄂侯为“三公”,其中九侯的女儿被纣王纳入后宫,因不喜淫乐,被纣王杀掉,之后连带着把九侯也剁成肉酱。鄂侯为之争辩了几句,结果也被做成肉千,“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北)”(《史记·殷本纪》)。崇侯虎能知道姬昌背后叹息一事,可见他和姬昌的关系也非同一般,但为了讨好纣王,竞干起了出卖朋友的下作事。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将“告奸”和“连坐”制度化、严密化:“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这一制度建立在“什伍”,即里保户籍制基础之上,秦国从此变成了一个大军营、大集中营。
  这一举措招致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仅在都城“言初令(商鞅新法)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商鞅对反对、触犯新法者予以严厉镇压、无情打击。后来,一些反对者改变态度,“有来言令便者”,商鞅却斥之道;“此皆乱化之民也。”随后把他们尽迁于边城,收到了“其后民莫敢议令”的奇效。
  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死后,曾屡受商鞅羞辱的太子即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合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才悟到其法之“敝”岂不过晚!商鞅最后被车裂,满门抄斩。
  告密,尤其是亲属之间的相互“告讦”,其恶果是整个社会伦理尽丧,人性受到严重的腐蚀,社会的长治久安终成泡影。
  先秦时的著名公案“直躬证父”便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的争议和有识之士的忧虑。叶公曾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回答:“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孔子怀博爱之心,以风俗不同来间接谴责直躬的行为。而身为“法家”的韩非干脆把直躬杀掉了事:“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日:‘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韩非子·五蠹》)
  吕不韦以秦国公子异人为奇货,赢得了一场政治豪赌,“直躬证羊”的故事在他的笔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游戏:“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日:‘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所谓直躬者竞强词夺理、方圆任情,把荆王侃得头晕脑胀,只好将他放掉。吕不韦借孔子之口对此行为表示不屑:“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吕氏春秋·当务》)
  随着儒家地位的确立,“父子相隐”的主张为后世接受,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此后,“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所遵循,其要有三: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二、告发应相隐的亲属有罪,唐至明清的法律甚至规定,审案时如果命令相容隐的亲属作证,涉案官员处刑;三、两类罪行例外,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因为这类罪或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伤害罪,如果不容许上诉,被告人失去自我保护权利,家族关系也难以维护。
  东晋元帝时,卫展为晋王大理,他上书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做法,因为“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晋书·刑法志》)。
  梁武帝天监三年(504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拐骗人口)当死。其子景慈出庭,作证其母有罪,法官虞僧虬表示:“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景慈宜加罪辟。”(《隋书·刑法志》)后来,景慈被判流放交州(今越南河内)。元至治二年(1322年),驸马许纳之子苏克告发说:“臣父谋叛,臣母私从人。”英宗斥之日:“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不谏,乃复告讦!”下命杀掉苏克。
  
  “告密”大行其道的四个朝代
  
  “亲亲相隐”原则使亲属之间的相互告发行为大为收敛,但其他人,如乡里、朋友、同事、上下级之间的告发仍绵延不绝,在统治者有意或无意的怂恿放纵下,时而暗流涌动,时而浊浪拍天。自秦以后,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数次全国性的大规模告密运动,为此而倾家荡产、人亡族灭者数以千万计。
  一次是汉武帝时的“告缗”,严格说来,这是一次经济行为。
  汉武帝中年之后穷兵黩武,国库为之匮乏。元狩四年(前119年),汉武帝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搜括财富。“算缗”是对商人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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