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张不仅依赖于对经济的实证分析,而且还依赖于对实际经济状况所作的判断,就是说,在“是怎样”和“应该怎样”的问题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环节:人们必须回答,目前的经济状况或经济结果是好还是不好,是理想还是不理想,程度如何?只有先回答了“是否应该改进”的问题,才能提出“如何改进”的问题。这种判断,既是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中介,也构成了规范经济学的第一项内容。
但是,经济学如何进行判断,依赖什么标准进行判断呢?
许多人似乎已经习惯地认为,经济学要进行两种判断,一是效率判断,二是(以平等为代表的)伦理判断或价值判断。而由于(在动态过程中)效率的增进往往引起收入的不平等,收入过于平等会减损人们追求效率、发挥能力的动机,过大的收入不平等又会引起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摩擦,从而造成效率损失,等等,因此效率与平等被视为经济学中一个最基本的二难问题,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使任何一项经济政策不过份地损害其中的任何一方。
我们并不否认经济学要涉及以上两种判断标准,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但至今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模糊不清的问题是:在上述两种判断标准中,究竟哪一种标准是经济学本身所特有的标准,是由经济学并只有经济学才能作出的判断,哪一种则不是它本身提出的标准和所能作的判断?
效率标准,显然是经济学本身的标准;效率判断是经济学所能作的判断。这可以用反证法说明:其他任何学科都不研究生产是否有效率、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都不能以效率为标准对经济进行衡量和判断。在一定的资源技术条件和财产收入分配关系下,经济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潜力,是否提供了充分利用资源的激励,资源配量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等等,是经济学的特殊研究对象,因而只有经济学能对这些问题作出科学的判断(反之,不作或不能作出这种判断的,也就不能算作经济学)。
而伦理标准,却显然不是由经济学提出的标准,伦理判断,不是经济学家作为经济学家所能作的判断。我们可以仔细思考一下,平等、正义、自由等伦理标准,哪一个是经济学本身的研究对象呢?仅就平等而言,为什么要有收入平等?为什么不劳动者不能得食?在现代经济发展水平下,怎样的收入水平算是“贫困线”,为什么?等等,孤立地看都不是能由经济学本身所能圆满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所有伦理标准,只有在它们与经济效率的关系中,只有那些因素对经济效率发生影响的条件下,才进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是收入均等还是机会均等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贫富过于悬殊是否会损害效率?是经济自由还是经济统制更能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潜力?可见,经济学家对经济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政策的正确与否所作的判断,归根到底,只是效率标准;它甚至要对伦理标准进行效率“再判断”。
这并不是说经济学家就除了效率什么都不考虑。但是,如果他脱离了效率这个根本的标准而考察平等、自由或社会正义,他们严格地说不是作为经济学家出现的,而是作为政治家、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的;只有当他最终以效率标准对问题作出解释的时候,他才是作为经济学家发言。
经济学之所以要涉及伦理判断,是由于社会给定的伦理标准,事实上构成了经济学效率分析的一个限制条件。所谓效率与平等的二难问题,正是由于经济学家既要追求效率又不能忽视社会伦理原则才产生的:经济学家必须以社会作出的伦理判断为前提条件,提出既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效率又能满足社会价值标准的经济政策。A·奥肯在关于这个问题的名著《平等与效率》(中译本,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一书中曾提出一种“漏桶实验”的方法,其意义就在于通过这种实验让公众对平等的标准作出明确的选择。经济学家能做的是:告诉公众每一种收入平等的要求会造成多大的效率损失(漏出多少),原因何在;但究竟选择一种怎样程度的平等,效率和平等之间采取怎样一种平衡为好,则必须由公众和政治家、伦理学家们表态决定。奥肯的这部著作其实正充分表明了他所担任过的“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这个半经济学家半政治家的职位,如何使像他这样的经济学家深切地感到了政治、社会伦理原则等经济学的外部因素,对旨在保证和提高效率的经济政策的制约和限定。
规范经济学即福利经济学近几十年的发展演变,也说明了经济学家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了价值判断的外在性和这种外在标准对经济分析包括规范分析的制约。在早期由西奇维克、马歇尔、庇古发展起来的旧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概念中包含的价值判断因素是不明确的,人们没有充分意识到在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中或在社会福利函数的构造过程中,包含着一部分人(至少是一个人)对其它人的福利的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正如罗宾斯和米尔达尔后来指出的,是由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作出的,或是由政治家作出的(米尔达尔称价值判断的标准为“政治价值”),而不是经济科学所能作出的。由希克斯、卡尔多等人在瓦尔拉斯和帕累托提出的一些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福利经济学”,便致力于避免价值判断的福利判断,主要的理论工具便是“帕累托最优”(这个概念是由李特尔在一九五0年才正式命名的)。并认为这是经济学唯一所能作的判断。显然,帕累托标准纯粹只是一个效率标准:若经济中其他人的状况都未变坏,一个人的收入提高,显然意味着整个经济效率的提高,丝毫不涉及收入平等与否的问题,也无需一些人去对另一些人的福利进行判断和比较;至于是把这提高了的收入分配给那一个人还是把它拿来在经济中平均分配,则显然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后来,萨缪尔逊用另一种方法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点。他提出:经济学能作的只是确定一个经济所能产生的“效用可能性边界”,但经济究竟在这“边界”的哪一点上为佳,则有赖于社会作出的价值判断(见萨缪尔逊《国民收入的评价》,一九五○)。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同样也说明这个问题。他指出,任何社会福利函数(无论是建立在效用概念上的,还是建立在偏好的概念上的),都不可能不包含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因此经济学家在构造这种函数时,必须以社会当前普遍接受,或者说,社会为经济学家所设定的价值判断为前提;他提出了包括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在内的四条价值判断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任何福利函数都不可能使这四条价值判断同时获得满足;若社会不允许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强制”或“独裁”的话,就根本不可能制定出旨在提高社会福利的经济政策。
以上的分析,并不是宣布经济学家在伦理价值判断方面“无能”,也不是要为他们推卸什么责任。相反,经济学家由于是经济学家,由于他们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的专门知识,他们应比其他人更有能力、更有权利、也更有责任对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作出价值判断。我们要明确的是经济学这一学科本身能作什么,不能作什么,该作什么,不该作什么:一方面,经济学家作为经济学家所能作的仅在于从经济效率这个经济学自身的判断标准出发,对一种制度或一项政策进行判断和选择;但任何一种具体的制度或政策都不仅仅只包含着经济效率的考虑,而是还包含着社会伦理或政治的考虑;经济学家自然也可以象社会其他人一样对后面这一问题发言,提出自己拥有的一票,但这并不是他专业范围之内的事情。另一方面,也要明确的是,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其专业职责根本地在于对社会制度或政策进行经济效率的评价,或者对那些旨在实现某种伦理原则或政治原则的制度、政策,作出我们经济学的效率再判断。如果一种理论只是在进行伦理判断,只是单纯地谈论平等、正义等等,用这些标准来论证一种制度或政策的合理性,那么它就不是经济学。
明确以上问题,似乎对我们中国经济学家特别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中国的知识分子,传统地是习惯并喜欢作“道德文章”的,伦理判断自古以来就是头等大事;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也总是以是否平等、是否存在剥削等等为首要的判断标准,甚至往往认为只要有消灭剥削,实现收入均等,便能证明某种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对许多经济现象,也总是以是否“公平”为第一出发点加以考察,以“道义的愤怒”代替效率的冷静。这导致了我们经济学的效率分析还处在十分浅薄的水平,甚至有关经济效率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方法,还没有写进经济学的教科书。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并不是由于我们过去过多地强调了平等,所以现在才应该相对更多地强调效率,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对问题进行判断和思考的角度,把一切经济分析最终置于效率标准之上;要以效率的观点,重新建造我们的经济学。我们丝毫不否认伦理研究、价值判断的重要意义,我们只是要首先尽力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理论家们若不清楚自己专业的职责范围,并力求首先将其作好,那么结果是哪个学科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樊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