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明六年……太乐令郑义泰案孙兴公赋造‘天台山伎’,作莓苔、石桥、道士扪翠屏之状”。
《魏晋南北朝音乐史料》(吉联抗辑译,一九八二年二月上海文艺出版社版)第153页引此后译曰:
“永明六年(公元四八八年)……太乐令郑义泰叫孙兴公做成‘天台山伎’,表现青苔、石桥、道士抚摩青翠石屏的状态”。
以上译文有误。孙兴公是东晋有名的玄言诗人孙绰,兴公乃其字。绰生于晋愍帝建兴三年(公元三一四年),卒于晋简文帝咸安元年(公元三七一年),官至廷尉卿,《晋书·孙楚传》后附有其传。他曾作有《游天台山赋》(见《文选卷十一·游览》)。
“永明”乃是南齐武帝萧颐的年号,已作古逾百年的孙兴公怎么可能遵太乐令之命而“造‘天台山伎’”呢?再说,《史料》译“案”作“叫”,“赋”字在译文中又无着落,亦使人莫名其妙。其实,只要弄清前述事实,再细审原文,就不难看出:“造‘天台山伎’”者实非孙兴公,而是郑义泰;“案”者,按照、依照也;“赋”即指孙的《游天台山赋》。因此,“案孙兴公赋造‘天台山伎’”一语的正确解释当是:
“依照孙兴公的《游天台山赋》做成‘天台山伎’”。
读书献疑
李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