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经济学着重研究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更一般地)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的行为特征。后来,经济学中的最大化行为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在英国人边沁和J·S·穆勒的影响下,边际效用学派完善了关于使用价值的量的规定的理论,将“效用”作为经济行为的一个目标函数确定了下来(穆勒的哲学功利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中的效用主义,在英文中是一个词:utilitarianism)。这种以“最大幸福”或“最大效用”为目标的最大化行为,显然是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分析经济行为并将其一般化的;也正因如此,它并不能表明处在不同的经济地位上的利益集团的特殊经济目标、行为方式及其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特殊作用。但是它使经济学得以明确,不仅是生产行为或“谋取收入”的行为,而且交换行为和消费行为,也具有“最大化”的性质。这个结论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就在于,它使得经济学所研究的各种经济行为,在“最大化”这一点上获得了统一:人们,无论处在哪种经济地位上,具有怎样不同的经济利益目标,也无论面对何种经济问题,都力求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选取能为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那一种;“最大化”构成了经济行为的一般特征。不过,这种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只是后来才逐步明确起来的。冯·米塞斯在《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一九三三)中,把追求目标最大化、理性选择等作为“人类行为的基本逻辑”来对待,并认为这一逻辑并不是需要证明的经验假设,而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理论前提,任何经济行为只有目标的差别,但在最大限度地追求目标这一点上,是普遍的、必然的、无可争议的。与此同时,罗宾斯在《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一九三二)中,把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和最大化行为的意义,强调到了极端——它们被用来定义经济学本身:“经济学是将人类行为目的和可用于不同用途的解决手段之间的关系来研究的科学”。就是说,在他看来,经济学研究的不是人类在一个特殊领域即经济领域内的行为,而是研究人类行为的一个方面,即有关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个方面;而至于目的和手段本身的性质,则完全是“中性的”。与米塞斯不同的是罗宾斯认为最大化行为假定并不是一种先于观察的真理,而是对普遍的经验事实的概括,尽管以上这些观点在经济学家中并不是没有争议的(比如兰格在他的《政治经济学》(一九五九)中曾批评罗宾斯将经济学混同于“人类行为效果学”的倾向),但是最大化行为的确作为经济分析的一个基本的公理性前提被逐步确定了下来。萨缪尔逊在他的《经济分析基础》(一九四七)中,将最大化行为作为一个“一般的、统一的原则”应用于对各种经济问题的分析,并使各种经济问题的求解,在逻辑方法上获得统一,求条件极值的微分方法和线性规划等数学方法,从此在经济分析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在现代经济分析中,处处可以见到最大收益与最小成本的“对偶问题”;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边际条件”,在解释经济行为和经济均衡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些都是最大化行为的普遍性的表现形式。
关于最大化行为或理性行为①假定,并不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无论人们持怎样不同的看法,以下的一些基本问题却是每一个经济学家都应该回答、必须回答的。
第一,人的经济行为,是否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如果是,那么,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物质技术条件和知识信息条件下,处在一定经济地位上的个人或集团,以什么为其经济活动的特殊目标?是单一的目标,还是多元目标?各种目标的关系如何?这不是一个象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那样教导人们应该以什么为目标的问题,而是一个说明人们实际上是以什么为目标的实证性问题,也是实证性地说明经济行为和经济运动的第一步。通常,“经济理性”与“利己心”是被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的,但利己心与问题本身其实并不有必然的、逻辑的联系。一个人的活动完全可能以“公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为目标,也可能同时既以公的利益也以个人的利益为目标,具有一个多元的目标函数。这里的关键问题仅在于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老老实实地承认现实。如果人们的确以个人利益为目标,那就必须如实地承认。一种连个人追求、至少是部分地追求个人利益这样的基本事实也拒不承认,或者仅把它当作一种“错误”的经济学,是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的。在中文里,把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称为“理性”行为(“合乎理性”的行为),似乎是承认“自私自利”的合理性,有碍于“共产主义理想”的传播。但是,理想是一回事,现实是另一回事,经济学首先是一门实证科学,而不是道德说教;它所研究的现实经济行为和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不取决人们主观上认为它好还是不好,合理还是不合理。不承认现实,是我们的理论不能说明实际问题,并经常制定出一些“胳膊拧大腿”式的经济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给定了经济利益目标,人们是否尽可能地利用他们实际拥有的机会、条件和手段,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它们,人们是否进行“趋利避害”的算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产生的概念混淆是最多的。有的人认为人们往往不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能获得什么,是由整个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看上去并不错的说法,实际上混淆了最大化行为和它的限制条件,混淆了“绝对最大”和最大化行为中所指的“最大限度”。若制度规定干多干少都挣一样的工资,一个人当然不能追求更多的工资收入(但他还能想方设法“少干”);毕业生由国家指派工作,对他来说根本不存在选择的机会,他当然无法比较、选择。但这都是行为的条件、手段问题,而不是是否追求最大利益的问题;只要放松限制,人们就要选择,便说明人们内在地具有最大化趋势。有人争辩说,由于人们缺乏信息和“算计”的手段,即使存在追求最大化的现实可能,他们往往也作不到真正的最大化。但这显然又是把人们的知识和信息等主观条件与最大化行为方式相混淆了。不知道甲商店里的东西更便宜而买了乙商店的贵货,是因为他“不知道”,而不是因为它不想拣便宜;“大老粗”管企业不会用计算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是因为他“不会”,而不是因为他不想赚更多的钱。又有人说,现实中许多人明知存在着某种机会、某种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就是不去追求。但在这种事例中,存在着两种可能,第一,更大的获利机会可能伴随着更大的风险;第二,对公共事业有利的事情,对决策者个人未必更有利,或利益不大,不如少惹麻烦。因此这里实际是收益与成本的比较问题。再一种说法是人们只是出于外部竞争的压力才不得已追求最大化。但是,一个企业不努力就要被挤垮,恰恰是由于其他企业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一个经济学家不努力就要落后,恰恰是由于别的人都在力争出类拔萃。在这里最大化行为要由最大化行为来解释,恰恰证明了最大化行为的公理性质。还有一种说法是,通常人们总是只追求“适度”目标,并不求其最大。但这实际是没有看到在某一项目标的“适度”背后还往往存在着另外一些目标,由于这些目标之间存在着“两难”的关系,导致了对其中任何一个目标来说,都只能适可而止。例如利润与稳定,今天的消费与明天的消费,工资与轻闲(与兴趣、与地位),效率与平等,产量与利润等等。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是“中庸之道”,似乎不求最大或最小,但这不过是说明我们习惯于为自己设置较为复杂的目标函数,或者更注意“回避风险”,所以“中庸之道”可以说是我们中国人独特的最大化行为。有人还会争辩说,天下人并不都那么有“理性”,稀里糊涂过日子的人,凭脑门一热“拍板”决定的人有的是。然而,一个人可以稀里糊涂过日子,经济学却不能稀里糊涂地作理论;一般规律不排除现实中的特例,更何况我们或许恰恰能够发现,“稀里糊涂过日子”,由于免除了事事算计的烦恼,从而对某人来说可获得更大的享受;而“脑门一热”作决定,往往正表现出那个决策者不必对公共财产的损失负责而形成的符合他个人的最大化原则的行为方式,等等。再一种常见的观点是认为人们通常只是按习惯、传统行事。但是,习惯性行为与最大化并不相悖,因为人们不必事事“重新算计”,在经济条件、经济地位、选择机会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人们自然可以把以前算计的结果当作常规、习惯确定下来,只是当新情况出现之后才发生再算计的需要;最大化行为的一般特征正在于发生在“边际上”,表现在变动之中。这也恰恰能够反过来说明为什么在一个落后的、停滞的、长期不出现新机会的经济中人们的行为方式正是以习惯、传统为特征的。最后,有人也许还会指出,经济决策往往出于某种政治的考虑(“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而不是最大化经济目标。但这实际上是又回到了行为目标多元性的问题上来。凡是涉及资源配量、生产活动、收入分配的行为,都是经济行为,但经济行为并不一定完全以经济利益为目标,政治利益等都可成为经济行为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对目标函数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不能仅从经济利益出发来说明问题。
一个经济学家可以不同意经济行为的逻辑具有最大化的性质,但他必须对行为逻辑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给出另一种解答,另一种可以替代的假定,而不能回避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这个问题在经济分析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一,经济关系是行动着的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结成的关系;经济利益矛盾是各种行为主体之间行为的相互冲突;经济的运行机制是人们的各种行为的社会组合方式;经济规律则是社会经济行为的目标、方式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此,不说明经济行为的目标和方式,就什么经济关系、经济现象也不能说明。我们传统的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在于不能从各种、各级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和必然行为方式出发,说明各种经济问题,理论结论很多缺乏行为基础,从而也就缺乏内在的必然性。
第二,经济学是以人的社会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经济行为的必然性,决定着经济运动的规律性;经济行为的逻辑,也就决定着经济理论的逻辑和经济分析的“推理方向”。在理论上,知道了所有制关系、经济体制、物质技术条件等,并不必然能够推断出经济运行的结果;在前提和结果之间,一个必要的中间环节,正是各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逻辑。正是这逻辑,决定了在给定的制度、物质条件下人们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变动的方向和程度如何、数量大小等等,理论分析只有把握了这种逻辑,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不仅是质量方面的结论,也是数量方面的结论。我们以往的经济分析之所以常常不能得出确定的理论结论,是与缺乏明确的推理方向相联系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各种机会的增多,经济行为的最大化性质将日益显著。世人的经济行为日益“理性化”了,经济学若还停滞在“非理性”的状态,它还能说明什么呢?
①“理性行为”严格地说比最大化行为定义更广,因为前者不仅包含最大化选择,还包含着在对各种选择进行比较时,不自相矛盾。
现代经济学读书札记
樊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