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浏览经济学文献时,我曾注意一个叫作Cheu-ng,steven N.S的学者。他的名字常和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著名人物罗纳德·高斯、阿尔曼·奥尔钦以及道格拉斯·诺斯连在一起。直到读张五常先生的近著《再论中国》时,我才发现那位曾在美国《法与经济学》杂志上发表过数篇有相当影响的Steven Cheung先生和张五常教授同为一人。《卖桔者言》是张先生的另一部著作。就书名而言,它咋一看不象是一本经济学著作,倒象是一本记实小说或回忆录。好在事先知道《走向未来丛书》的宗旨不在于此,而且久闻张五常大名,故一气读完。严格讲,与其说此书是本严肃的经济学著作,还不如讲是本真正的经济学杂文集。作者运用深入浅出的笔法向读者展示了“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如果要是还能了解到作者为了对价格理论进行实证研究而出现于香港街头手持桔子高声叫卖——正所谓“卖桔者言”——的话,读者便不难想象出此书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了。
作为产权经济学支柱的高斯定理,最初是由高斯于一九六○年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张先生把此文誉为石破天惊之作,是“历来被学者引用次数最多的经典之作”(《卖桔者言》第122页)。这也就难怪他常把高斯定理挂在嘴边了。
说到××定理,最先给人的印象往往是数学公式。但高斯定理却不同于此,而是以文字表达的。《卖桔者言》的作者对此定理的描述起笔于“牛群吃麦”的事例,即在两块相连的地上牧牛者的牛吃了种麦者的麦子,从而引起了一系列有关产权、资源有效配置及制度安排诸方面的问题。为了叙述的方便,我在此借斯坦福大学法与经济学教授波兰斯基所使用的例子和手法,来对高斯定理作出表述(参见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一书)。
假定某工厂附近的五户居民因工厂的烟尘而使晾晒的衣服受到了损坏。在没有任何补偿措施下,每户损失七十五美元,五户共三百七十五美元。现在我们有两种途径消除烟尘:其一是花一百五十美元为工厂的烟囱安装一个防烟尘罩;其二为每户各花五十美元(五户为二百五十美元)买一台电动烘干机。
高斯在此提出的问题是:在居民享有空气清洁权或工厂享有污染权时,为了避免衣物的损失,其效益结果如何。先假定居民享有空气清洁权,那么他们就有权要求企业为其造成的损害加以补偿。工厂此时有三种选择:支付给每户居民七十五美元;花二百五十美元为其各买一台电动烘干机;花一百五十美元买一个防尘罩。如果工厂享有污染权,那么上述三种费用或损失就要由五户居民自己负担。毫无疑问,此时无论权利如何分配,无论是工厂还是居民都会去选择最经济的办法:买一台防尘罩,从而使资源得到了最合理的利用。换言之,此时的效益结果总是最佳。
然而在现实中,上面例子中所回避的诸如交易费用问题却是普遍存在的。所谓交易费用,一般讲是除了生产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具体讲,交易费用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为所谓定价费用,包括度量费用、讯息费用、讨价还价及保障承诺费用等项(第107页)。毋庸讳言,上面例子中的居民户和工厂之间,居民之间无论达成何种协议,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如交通费和时间(可归入讯息和讨价还价费用之中)等。
至此高斯定理的表述可分二步:在交易费用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这一陈述又被称为高斯第一定律)。而在存在着较大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种规则下出现。在此情况下,合意的规则是使交易费用降为最低的规则(这又被称之为高斯第二定律)。
大概有人注意到,我是在“规则”二字下打了加重号的。我们目前已知道,造成上面所提到的浪费的元凶是工厂享有污染权,而这一权利又恰是规则给定的。规则居然有如此神通竟能够影响资源配置,看来是真有必要在此对它做一番剖析了。说到底,我们在此所指的规则,就是经济制度。从前面的事例中我们已看到,规则的不同会导致两种在经济上各异的结果。这也恰恰表明经济制度对资源配置以及整个经济发展及增长的深刻影响了。也许有人会提这样的疑问,上面的事例所涉及的是法律规则而非经济规则,我们又如何能够将各种规则一般化为经济制度呢?的确,这是一个好问题。对它的解答不仅在于规则本身所引致的是经济结果,而且还在于“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无非是要揭示出任何法律规则的背后隐藏的都是经济学原则。换言之,法律的制订、实施均依据于经济学原则: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具体到上面的事例,法律就应规定居民户该享有空气清洁权而非工厂享有污染权,因为这样做可以引致因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而带来资源的更合理的配置。如果工厂享有污染权,居民户就会因交易费用过高而做出“非最优决策”。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方可把各种规则之集合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理解为经济制度。
在此特别有必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因为当工厂享有污染权时居民户做出(从社会角度看)非最优选择而责怪居民户。一旦我们自己就是受污染损害的当事人时,我们无一例外地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因为买烘干机这一从社会角度看非最佳选择对每个居民户而言恰恰是最优抉择。人永远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的选择都是在精确盘算后做出的。这倒使我想起了高斯津津乐道的一句话:甚至连疯子都是在时刻计算着的。当然无可否认,各人的盘算的方式;程序及结果千差万别。其原因有受教育水平、个人经验、所掌握的信息等,然而在此我要突出强调的是个人——确切地说是制度参与者——所处的环境,即他(她)所面对的制约或的束,也就是由各种规则集合构成的经济制度。如果承认所有制度参与者的行为在特定约束下均是最合理的,如果此时经济结果从社会角度上看又非最佳,那么应该受到抨击的不该是个人而应是制度。
近日来群众对诸如“官倒”等腐败现象愤怒之极,对参与其中的少数“贪官污吏”恨之入骨。而要彻底铲除导致腐败的土壤,恐怕还在于改变规则,或曰改革制度。尽管我无意为那些“贪官污吏”开脱,同时对其所作所为亦表憎恶,但我仍认为他们的行为在目前的制度约束下是“合理的”。在看到有少数贫困县的领导坐着豪华进口轿车去省会参加如何脱贫的会议时,除了这些人的愤慨之外我们更应对导致此种现象的制度加以反省。为了得到几个瓶子盛油或做蕃茄酱用,有些人便到医院开出多瓶葡萄糖并倒掉药液。这难道不是现行的医疗制度的必然结果之一吗!对这些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将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建筑在道义之上。关键问题还是制度不甚合理。使之合理化的过程,就是制度改革。如果回到我们最初援引的事例,就是使工厂享有污染权变为居民户享有空气清洁权,从而促成最有效的资源配置。
我们如此看重制度对经济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更为深入地讲原因还在于制度约束本身实际上在扮演着人们行为动力来源的角色。一般而言,人的行为动力来自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的刺激。但在特定的制度约束下,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却是形形色色的。换句话说,约束条件同人们的偏好是相互影响的。狐狸吃不到葡萄(由于高度的制约)时,其偏好也就随之而改变,即认为葡萄是酸的了(利益所在就随之不同)。喜好打桥牌的人每出一张牌无疑都是受到了某种刺激,这是因为桥牌规则(约束)中规定了胜负的计分,即规则本身就大体上确定了牌手的行为方式(当然,不同的牌手之间的差别仍然是存在的)。由此我们不难推导出如下结论:如果说人们的一切行为的动力源泉来自自我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从这一动力源泉中涌喷出来的“泉水”(刺激)则必须受到制度这一“过滤器”的过滤(修正)。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制度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了现实的或直接的刺激(或约束)。在讨论制度与动力来源的关系以前,尽管从高斯定理的说明中我们已了解到制度与结果的对应性质,但其中的内在关联性远非清晰可见。实质上,动力的提供恰是制度和结果之间的桥梁,是中介。一切经济结果都不外乎是人类行动的产物,而人类行动只不过是对经由制度修正过的刺激的反应而已。中国现行的医疗制度就是为人们“不合理”的浪费行为提供了刺激或曰鼓励。前面提到居民户的“不合理”选择亦表明了这一点。
一旦人们意识到某一制度不合理并打算改造之,人们面对着形成该制度的诸多因素又当从何处入手呢?对此,产权经济学给出了明确且坚定的回答:财产权是社会制度的核心构件,其他的一切因素统统是次要的。用张五常先生的话说,“私有产权是独步单方”(《再论中国》第105页),经济发展、增长最终均取决于产权形式。对于这样的解答,颇感似曾相识完全可以理解。事实上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在阐明这一结论,尽管他使用的概念——所有制——稍有不同。因此从对产权的重视这一点上讲,产权经济学是对马克思经济学的复归;但对私有制的历史地位及作用,其看法则针锋相对,大有不共戴天的味道。
产权由三项基本权利构成,即财产的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财产不仅包括土地和实物,亦包括劳动、知识、天份甚至相貌。私人产权不过表明上述三项权利由个人享有。从经验上看,在此有必要说明一点,产权经济学所特别青睐的,是三项权利中的转让权。
在了解了产权概念之后,我们很自然要问它的重要意义究竟在哪儿呢?如果承认商品经济阶段无法一跃而过,如果首肯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私人产权问题。商品者,为交换目的而被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交换(交易)的实质,仅在于财产权的转移。而这种转移是以私人拥有排他性的财产转让权为前提的。财产转移从相当意义上讲扮演了资源得以有效配置的原因的角色。而最终趋动人类按此经济规则行事的东西,便是私人产权所具有的刺激能力,即它保证了人类可通过使用财产而获得收入。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商品经济得以良好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私人(以及团体)产权的存在,或受到最低水平的限制。
也许产权经济学中精妙之笔是首次明白无误地揭示了私人产权不仅为有效地配置资源提供了前提和刺激,更重要的是用产权理论来解释经济制度的演进或创新。后者是基于降低交易费用这一点。企业制度的确立,最初是源于众多分散独立的生产者兼销售者们因所从事交易费用过高而尝试的合作行动。从这种合作活动中各个参与者均能获得额外的好处,即因交易费用下降带来的收益。毋庸讳言,此类合作的前提又是明确的私人产权。也正因为它,人们才受到驱使去通过转让财产而获益。由此又引出了契约等与法律相关的制度。现在让我们仍然回到本文最初讨论过的事例上来,并设想一下,如果财产权模糊难辨,比如说衣物由社会免费提供,那么由于污染导致的损失就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也就不会产生避免或防止污染的措施,尽管这些措施从社会上看是经济的;如果没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或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样也就不可能引出补偿问题,从而亦不会导致资源配置方面的改进。结果,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只有退到历史后台去了。实际上不难看出,由法律裁决这一制度的存在,其目的恰恰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或者说是防止因过高交易费用所致的资源不合理配置于未然。在此的疑团是,法官们能否永远公正地遵循经济原则去做出判决;法律机构存在的本身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是否一定会低于它所能避免的浪费。
企图通过变革或改良制度来达到经济增长和发展这一思路,是合乎情理的。在马克思眼里,资本主义制度毛病甚多且浪费巨大,当予以扬弃。所谓扬弃,无非是在继承其物质遗产的同时代之以新的生产关系,其核心在于对私人产权加以各方面的严格限制,以杜绝剥削、浪费以及异化等不能容忍的现象。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导因于整个制度,同时也从交易费用的定义——除生产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上看,所以我们可把由经济危机造成的财富浪费归结为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高额交易费用。从这一意义上看,新的社会制度取代原有制度,目的亦不过是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提供更理想的环境和可能性。
无论是高斯还是张五常都直接了当地指出,在今天的世界中,妨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就在于交易费用过高。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此结果可能正确。然而具体到中国,情况可能要复杂些。一般而言,制度演化或创新有四种基本起因,即技术变革、新需要的产生(如为修筑铁路而筹措资金引出了新的制度——公司)、特定社会的整个制度体系中各制度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以及不同文化或社会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如果我们持有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坚信人类对制度的选择是以降低交易费用为最终目标,那么我们只能得出下面的结论:中国的经济制度到今天走的是一条最合理的道路。(对此,张五常先生自己也说,一九四九年前的弱肉强食的制度根本谈不上是什么资本主义,因而需加以革新。)当然,随着技术的突飞猛进,随着在特定环境或约束条件下产生的需求的出现,随着对外开放政策效应的扩展,中国制度变革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这里需强调的是,我们必须有耐心,因为制度变革是一个过程。瓜熟自然蒂落,水到而后渠成。最终以明确产权(或曰对私人财产限制的大幅度减少)为标志的制度创新必会出现于中国的大地之上,成为经济起飞的燃料。
在谈及制度变化的原因时,人的行为以及隐藏其后的利益关系被有意地遗漏掉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上述的多少带有些决定论色彩的结论。虽然这种结论大有其可取之处,但现在我们还是必须谈谈时时刻刻都在行动的人在择选制度时的态度、倾向或偏好。
我前不久读到这样一条消息,说日本政府打算花费三百亿日元去实施一项对一个仅有几乎方米、位于东京南一千七百公里海面上的袖珍小岛的“保全对策”。其具体作法是在三年内建造一个直径五十米、高三米的钢筋水泥平台,并使用特殊树脂将其牢牢加固。此项耗费巨资的工程的唯一目的,就在于防止这个巴掌大的小岛被海水淹没。对此,旁观者难免要问,在有着以百万计的人正啼饥号寒之际,为什么要将大把钱财丢进海里呢?然而对日本来讲,这种选择在现行制度(刺激)下恰恰最为合理。根据国际领海公约,日本这块领土一旦消失于海面,其所有的大片领海(约四十多万平方公里并大于日本国土面积)及海底资源开采权便将随之被送掉。就算是说这一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日本人眼中是合情合理的,可为什么其他国家对此无动于衷呢?显然,要避免这一“浪费”,首先要改变规则(国际领海公约)。但无疑这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而各国从中获得的好处又微乎其微,最起码现行规则没有规定日本要对交易费用加以补偿。所以说大家此时和平共处、相安无事是最佳的选择。出于人们各自的利害关系,在这一貌似不合理的规则(制度)就以最合理的方式存在下来了。我们中国现行各制度中的“不合理”成份亦大都借此“机会”而生存着。不过可以预见,其“生机盎然”之际,也就是其遭灭顶之灾之时。因为当多数人切身感到在原有制度下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当人类事后发现日本那片领海下的自然资源相当丰富,且改变规则所耗交易费用低于享有资源的好处时,新的规则(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换个角度看,尽管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制度创新仍然会出现。其中道理同前,此时多数人所分担的损害可能很小,而少数人通过创新所得收益颇丰,故后会竭力从事有利于己的制度上的创新。由此张五常还明确给出了产权学派的“剥削理论”,即“资本家”或“经理”的存在不是为了剥削工人,而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从中获利。对于这一“理论”,明眼人一看便知它不过是熊彼特创新理论的翻版而已。就个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而言,大多是相对的(当然不排除少数绝对受损害者),即制度创新的结果大多是有人获益大些,有人小些。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这样一个大体上经得住检验的命题:经济制度演进和创新的结果并非是零和的。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或者说是什么保证了它的出现呢?我们说竞争,准确讲是制度演进和创新过程中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则在发挥作用。有效竞争的前提是存在有众多的相对自主的竞争者。在一个象中国这样大国里,仅依靠有限的“改革方案”来推动类似“一刀切”的制度变革,其最致命的缺陷,恐怕就在于排斥了竞争,或曰制度竞争,从而降低了出现最适度制度出现的概率。事实上,每一个人、团体或生产组织,最了解自身利益所在。只要国家给出了明确的、一般性的制度约束,人们能够找到最能反映其利益的生产经营方式。当然这必须以大幅度减少对财产权的限制为前提。这样,制度创新的扩散和传播也就有了保障。
话越说越远了。现在让我们回到张五常先生的书上来吧!民主问题,是他所热衷的话题。自从肯尼思·阿罗提出了足以动摇以投票方式表现的民主所谓不可能理论之后,人们对民主投票能否达到多数选 择深表怀疑。在甲、乙、丙三人对A、B、C三种选择加以排列时,由于各人的偏好和利益所在不同,完全可能出现ABC、BCA和CAB三种排列同时出现的情况。这时我们是无法确认哪种选择更为优先。民主投票所陷入的困境在张五常先生看来远非想象中那样难以摆脱。解决问题的钥匙只有一把,即用财产权来界定投票权,换言之,就是把投票权财产化,使之可以被使用并通过转让而获取收入,让投票权反映出代价。他写道:“假若投票权能在自由市场公开买卖,那么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投票必能正确地反映民意。“(《卖桔者言》第103页)显然每一位投票权的出售者所提出的价格,都是同社会可能做出的抉择的损害进行了精细比较的结果。张先生紧接着说,这个表面上看有悖于道德的议论,恰好是市场的本质所在。
的确,张先生的建议是使阿罗“不可能定理”变得“可能”的途径之一,且相当精彩;的确,货币选票要比“一人一票”的政治选票更能体现个人的品质能力的差别及偏好;的确,每个时刻都在进行着成本收益的人的行为都是自愿而合理的,因而投票能够反映民意。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提出我们的疑虑:财富的多寡此时成为投票通过的一个决定因素合理吗(一个价值问题)?如果说前一个问题无足轻重,其理由之一是财富的多寡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及天赋,那么愈演愈烈的两极分化又能为社会接受吗?投票权的购买者绝对不是傻瓜。其“投资”是要有更大的回报的,并会相对高于出售者的净收益。再有,如果其交易费用很高又会怎样呢?不过疑虑终究是疑虑。在判断某种建议或制度是优是劣,标准还不在于疑虑或毛病多少,而在于相对于其他建议或制度,它是否更好。
在结束本文之前还想再讲两句。产权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自称是“新”(new)制度主义者。而同时在美国,还有我们熟知的另一批“新”(neo-)制度主义者,其代表为加尔布雷斯等人。其理论、方法上的差异相当明显。为了区别两者,将加尔布雷斯等人称为“后”制度主义者或许好些。
(《卖桔者言》,张五常著,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第一版,1.56元;
《再论中国》,张五常著,一九八七年,香港)
张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