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流动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变更自己的居住地点、职业、社会地位等。它通常包括两种流动。一是水平的社会流动,这是指在人们的社会地位不改变的情况下变更了自己的居住地点或职业。二是垂直的社会流动,这是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在社会上存在着等级差别的条件下,如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从较低的社会等级上升到较高的社会等级,或从较高的社会等级下降到较低的社会等级,就被称为向上的社会流动或向下的社会流动。假定社会上已经不存在等级的差别,但人们在职务上仍有高低上下的不同,比如在政府机构中或在企业组织中,这种职务上的上下级之分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人们从较低的职务改换为较高的职务或从较高的职务改换为较低的职务,往往也被看成是一种垂直的(向上或向下的)社会流动,尽管它同原来意义上的社会流动(指人们所归属的社会等级的变动)并不是一回事。
假定人们的社会流动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即无论怎样努力也很难使自己的居住地点、职业、社会地位等发生变动,那么这样的社会通常被称为封闭的社会。反之,如果人们的社会流动不受什么限制,即只要经过一定的努力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居住地点、职业、社会地位等,这样的社会通常被称为开放的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一个社会的封闭程度或开放程度取决于社会成员的社会流动的难易程度。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从客观上分析,体制上的限制和流动资格的限制仍是阻碍社会流动的有力因素。例如,体制上存在着对社会流动的障碍,有可能使得人们的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难以实现;把社会流动的资格或条件规定得过严,也会使人们难以符合这些资格或条件,从而使社会流动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但社会流动的障碍不仅来自客观方面,而且还来自主观方面,即人们是否有竞争意识、进取精神,是否有自信心、决心和努力,惰性因素、安于现状的思想、怕冒风险的情绪是否起着重要的作用等等。这种主观方面的条件既有可能在存在着社会流动机会的条件下,使一些人甘愿放弃机会,放弃社会流动,也有可能在客观上存在着某些不利于社会流动的条件的情况下,使一些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社会流动的条件,实现社会流动。假定说阻碍社会流动的体制可以通过某些改革来予以改变,阻碍社会流动的资格限制既可以通过对这些资格的调整,也可以通过个人的努力和条件的创造,使这方面的障碍减少,那么主观方面的障碍对社会流动的不利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当客观上存在着社会流动的机会时,让这种机会白白地丧失掉,这能埋怨客观条件的不利么?只要个人作一些努力,就可以跨越资格限制方面的社会流动障碍,但个人不愿作这种努力,从而难以实现社会流动,难道这也能埋怨客观条件的不利么?可见,在若干场合,对社会流动的主观上的阻力可能大于对社会流动的客观上的阻力。
一般说来,社会流动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存在着以下四种关系:(1)为什么人们会产生社会流动的要求,这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2)为什么某些人在社会流动方面受到主观上的阻力较大,这些主观上的阻力的存在从哪些方面反映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性?(3)如果社会流动得以实现,这将对人的全面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什么情况下社会流动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而在什么情况下社会流动却会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4)如果社会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那么这将对社会流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能否就此对社会流动的前景作一些估计?下面,就这四种关系进行讨论。
先看第一种关系,即人们的社会流动的要求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之间的关系。要知道,人们之所以要求社会流动,基本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增加收入,改善自己的处境,另一是使自己的才能与专长得到充分施展的机会,以便为社会作出较多的贡献。有些人偏重于前一目的,有些人偏重于后一目的,有些人则二者并重。在某些场合,前一个目的与后一个目的是有矛盾的。比如说,某些工作岗位收入虽丰厚,但工作的性质不一定同流动者个人的才能与专业适合,从而流动者不仅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与专长,新的工作甚至是对个人才能与专长的埋没。因此,在这种场合的社会流动,即人们为了增加收入而宁肯放弃原来可以施展自己的才能与专长的工作岗位,是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符的。换言之,只有在以下两种场合,社会流动才能够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统一起来。第一种场合是:人们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由于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与专长,如果在工作岗位变动(包括居住地点、职业、职务等的变动)之后,自己的才能与专长得以发挥,那就可以使社会流动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了。第二种场合是:考虑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指个人的才能与专长得以充分发挥,而且也指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歧视(如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对妇女的歧视等)和差别(如城乡差别、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等)的逐渐消失,所以一切有助于消除这些歧视和差别的社会流动,都可以被看成是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上述第一种场合的社会流动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适应,可以称做狭义的适应;上述第二种场合的社会流动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适应,则可以称做广义的适应。但在这里有可能遇到一个难题,这就是:假定有人单纯出于增加收入的动机而流动,去从事与自己的才能与专长不相干的职业,但却提出如下的理由,说什么“这是迂回地走向人的全面发展,因为收入增加以后,就有了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与专长的物质基础”,对此应当作什么样的评价呢?这是较复杂的问题,让我们在下面再来讨论。
再看第二种关系,即社会流动的主观方面的阻力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前面曾经指出,个人在有社会流动机会以增加收入或发挥自己才能与专长时,由于惰性因素的作用而宁肯放弃社会流动的机会,这种惰性因素便构成社会流动的阻力。惰性因素的作用表现为安于现状,不求进取,怕冒风险,甚至不想为社会流动创造条件(如学习文化技术等)。阻碍社会流动的惰性因素的存在至少可以从两个不同方面说明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性。首先,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了人的进取精神、创造精神、革新精神的培养与形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必定是一个不断进取、创造和革新的人。人的全面发展与人受惰性因素的支配是不相容的。人的全面发展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不断克服自身的惰性的过程。其次,通过社会流动而变换工作岗位不仅有可能使自己的才能与专长得以发挥,面且有可能因这种发挥而为社会作出较多贡献。在考虑是否社会流动时,有些人确实持有能为社会多出力,多作贡献的想法。要知道,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了人的社会责任感、人对社会的奉献精神的培养与形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必定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奉献精神的人。假定一个人受惰性因素的支配,即使在社会流动的结果有可能为社会多做贡献的场合也不愿流动,那么这就反映了克服惰性因素的作用对这样的人说来是多么必要。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任何一个愿意流动的人都是把自己的流动同为社会多做贡献这一点联系在一起的。正如前面提到的,有些人单纯出于增加个人收入的动机而流动。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看法: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在社会需要他流动并且通过这种流动能够为社会做出较多贡献的场合,是不会受惰性因素的支配而拒绝流动的。
下面,再看第三种关系,即社会流动的实现在什么情况下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在什么情况下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个问题其实在前面已经提到了。可以这样说:单纯出于增加个人收入的动机而置个人才能与专长于不顾的流动,单纯考虑个人的目的而不考虑这种流动究竟是否影响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大小的流动,是很难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并且也是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的社会流动将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呢?对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一是个人的层次,另一是社会的层次。从个人的层次的分析是指:如果一个人的流动有利于个人的才能与专长的发挥,有利于进取心和创造性的增长,有利于社会责任感的加强,那么这种流动对他而言,将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从社会的层次的分析是指: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一个人的流动即使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轻微的,但却不能否认这种影响的存在;如果一个人的流动对社会产生的是积极的影响,包括物质方面的积极影响和精神方面的积极影响,从而这种流动多多少少将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社会在朝着人的全面发展的道路上前进。当然,一个人的流动对社会的影响很有限,但如果社会上有较多的人实现了对社会有利的流动,那么社会流动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就不可忽视了。
最后来看第四种关系,即社会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较大进展对社会流动的影响。这就是说,社会流动同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影响是双向的、相互作用的,社会流动既可能有利于或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会反过来对社会流动发生相应的作用。现在要考察的就是后一方面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应当从人们对社会流动的认识的变化、也就是从人们对社会流动的意义的深入理解谈起。如上所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指人对如何施展自己的才能与专业有正确的认识,而且指人对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有正确的认识。假定社会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人们在克服惰性因素的影响方面有了较显著的成效,同时,人们对社会流动的意义认识得较为深刻,即既能从发挥个人才能与专长方面来理解社会流动的意义,又能从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为社会多做贡献的方面来理解社会流动的意义,那么毫无疑问,社会流动无论从量的角度还是从质的角度来看,都将转入一个新的阶段。
虽然社会发展的总的趋势是从封闭的社会转向开放的社会,对社会流动的限制将会越来越缩小,但我们能够简单地断言社会流动必然优于对社会流动的限制么?不进行具体的分析是难以得出结论的。
不妨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这个例子是:应当如何评价西欧中世纪前期对城市居民流动的限制?要知道,在西欧中世纪前期的城市中,对居民的社会流动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在一些城市中,行会对社会经济生活起着支配作用。行会通常规定不准跨行会经营;对匠师的人数和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禁止手工业者游街串巷,上门服务;对手工业者在城市之间的迁移作了各种限制;用种种措施来维持手工业者的职业世袭化,等等。如果用工业化以来的社会评价标准来看待中世纪前期的上述限制,这些限制显然是不合理的。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应当把这些限制放到西欧中世纪前期城市社会经济的环境中去判断。也就是说,对这样的问题要有历史的分析。需要指出,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初期,城市正处于兴起阶段,手工业者在城市中刚刚立足,商品货币关系还没有发展起来,市场也十分有限,城市当局和手工业者自身的组织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防止内部竞争的加剧,所以采取了上述这些限制性措施。这些限制性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因为它们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保障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到了西欧中世纪后期,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这些措施对手工业者的创造性的束缚和对技术进步的限制越来越突出,它们才变为社会发展的阻碍,从而必然要被反对,被否定。这就是对社会流动的科学评价的一个例子。我相信这个例子对我们是有启发的。
衡量社会流动的是非善恶的标准是社会流动的实践的检验,它并不是由社会流动者本人或社会流动的研究者的感情来决定的。以前面提到的西欧中世纪前期城市居民社会流动所受到的严格限制为例,就足以说明实践检验的意义。这是因为,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兴起之时的首要任务是维持城市社会经济的稳定,行会当时采取的各种限制手工业者流动的措施是适合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此后长时期内西欧城市经济的较稳定、持续的发展表明了当初采取的限制手工业者流动的措施是必要的。
联系到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流动,我们同样要从每一个具体的阶段的形势与任务出发。判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流动的标准,同样只能是实践的检验。只有把社会流动的伦理判断和实践检验统一起来,才能明确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某一特定阶段内,什么样的社会流动是应当肯定的,什么样的社会流动则不应当予以肯定。我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曾经写过这样一段话:“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是符合我国劳动者的共同愿望,从而是符合劳动者的最大利益的,因此,我们可以用‘劳动者的最大利益’作为经济行为的伦理标准。也就是说,凡是符合‘劳动者的最大利益’的,就是‘是’或‘善’,不符合‘劳动者的最大利益’的,就是‘非’或‘恶’。”①我想,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流动,也只能以是否符合劳动者的最大利益作为判断的准则。
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居民、特别是在职人员的社会流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从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承认对社会流动的限制(或者说对社会流动的管理)的必要性。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人口可以不受限制地迁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如果在职职工可以不经批准和随意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转入新的工作岗位,如果不对一定的职务设定相应的资格条件,那么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将会混乱到什么程度呢?对社会流动的必要的限制,或者说,对社会流动的必要的管理,正是以社会的利益为依据的。那种简单地认为“不对社会流动加以限制是‘善’,对社会流动加以限制,就是‘恶’”的判断标准之所以不能成立,正因为它把对社会流动的伦理判断同实践检验割裂开来,把社会流动同社会利益割裂开来。
对社会流动的限制程度、对社会流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并不是始终不变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社会流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可以进行调整,但即使如此,也不会实现毫无限制的社会流动。其实,毫无限制的社会流动(通常被称做完全自由的社会流动)在任何国家的现实生活中都不可能存在,它至多只是理论分析中的一个假设而已。
在对社会流动进行伦理判断时,不要忘记这样一个道理,即一定时期内的某些限制正是为今后取消这些限制创造条件。没有前一阶段的限制,也就不会有后一阶段的取消限制。经济中不乏类似的例子。例如,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某一新兴的产业部门,在开始时实行了保护关税政策(对自由贸易的限制),目的在于加紧这一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而等到这一新兴产业部门的力量加强了,有了较大的国际竞争能力之后,就可以逐渐减少对它的保护(放宽对自由贸易的限制),直到最后取消对它的保护(取消对自由贸易的限制)。只能这么说,开始时对这一部门的保护和后来取消对自由贸易的限制,对这个国家而言都是必要的、合理的。关于外汇管制的实施,道理也是如此。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状况不佳、外汇储备紧张时,有必要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管制的目的在增加外汇收入,以及有效地利用不充裕的外汇资源。面在国际收支状况有较大的好转,外汇储备比较充足之后,对外汇的管制也就会放松下来。这种一紧一松、一严一宽,是互相联系的。没有前一阶段的紧和严,后一阶段的松和宽也就无从谈起了。在对外汇管制进行伦理判断时,能够简单地肯定松和宽的做法,简单地否定紧和严的做法吗?显然是不能这样看问题的。同样的道理何尝不适用于对社会流动的限制的评价呢?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初期实行较严格的社会流动限制决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创造条件。假定缺少这些较严格的社会流动限制,那么社会经济状况就难以好转,以后也就不可能采取较宽松的社会流动政策。我相信,每一个了解我国国情的经济学研究者,都会同意这一论点。
现在,让我们回到前面所提出的那个问题上,这就是:假定有人单纯出于增加收入的动机而流动,从事与自己的才能与专长不相干的职业,却以“先增加个人收入,然后就有了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与专长的物质基础”作为理由,那么对此应当如何评价?不能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这样的事例,但对这样的社会流动的评价则应当以实际的社会收益或损失作为根据,而不应以虚拟的、尚未成为事实的社会收益或损失作为根据。同时,这里所说的收益或损失都不是指流动者个人而言的。对流动者个人而言,如果流动之后收入增加了,那只是个人的收益,不等于社会因此而有了收益。
(《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经济》,许崇正著,将由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
①厉以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38—439页。
厉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