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勿取土产 馈遗他人

 

  地产土,宜非有上官之利也。偶因取给之便,奉上官、赠僚友,后遂沿为故事①,甚至市以官价,重累部民,毒流无既,如之何可为厉阶也。故旧规所有,尚宜斟量裁减。若所产之物素未著名,断不可轻用馈遗,贻后人之害,祸同作俑②。

  【注释】

  ①故事:旧事,旧规旧例。

  ②作俑:始作俑,意为第一个做这种坏事的人。

  【译文】

  地方上的土特产品,并不是上级官员给带来的利益。但是因为取用方更,偶然拿来,孝敬上司,馈赠同僚,后来就沿袭为例,甚至到了用官价购买的程度。这样就大大加重了辖区内生民百姓的负担,由此而产生的副作用也是没完没了的。如此行事,怎么能够鼓励官吏们呢?所以,如果是古老相传的习俗,还应该适当地减少。如果所出产的物品,一向都不出名,就千万不能轻易地用来作馈赠礼物。从而给后人留下祸根。这就像第一个做这种坏事的人一样可恶。

  【评语】

  开发地方资源,发展地方经济,是地方官员的责任。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理应多宣传本地的物产,使其声名远播。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一旦发展到用公款购买或采用平调的方式搜集礼品,那就大错特错了。

  这样,本地拥有些许名特产品本是地方之福,如果成了为官者搜刮的物品,就变成“福之祸所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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