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有犯证,尚须覆讯者,势不能不暂予羁管。繁剧之处,尤所多有。然羁管之弊,甚于监禁。盖犯归监禁,尚有鉴狱官时时稽查,然羁管则权归差役,差不遂欲则系之秽处,饿之终日,恣为凌虐,无所不至。至有酿成人命,贻累本官者,若贼把久押则纵分肥,为害更大。
此等人犯官难毕记,全在幕友立簿,检察以便,随时办结。即官有代任,幕有替人,亦可免贿脱之患。
【译文】
案子里的犯人或证人,还需要反反覆覆审问的,不能不暂时予以扣押管制,一般大案要案,扣押的证人犯人就更多了。但是,扣押管制之弊超过坐牢。一般说来,犯人到牢狱里,尚有狱官时常查询考核;扣押管制,便归差役安排,差役一不顺心如愿,就把犯人捆绑在污秽之地,终日不让吃饭,百般凌辱肆意虐待。甚至发展到酿成人命的结局,还牵连到主判官。如果犯人因偷窃罪而被长久扣押管制,差役便纵容行窃,坐地分赃,为害更为严重。
这一类犯人,主官难于全部记得,全靠助手们详细登载,考查核实,以便随时办理、断案。即使官有变更,助手换人,也可以免于因贿赂而脱逃。
【评语】
在扣押犯人问题上,尤应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怎样办理的就怎样办理。千万不能在没有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先抓人,关起来再说。也许犯人坐了几年牢,连自己都说不清楚坐年的原因,法律上没有结论。这样,怎能起到惩戒罪犯、教育大众的作用呢?怎么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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