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三、初报宜慎判案应公

 

  获贵初情。县中初报,最关紧要。驳诘之繁,累官累民,皆初报不慎之故。初报以简明为上,情节之无罪名者,人证之无关出入者,皆宜详审节删。

  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①;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何可不慎。办案之法,不唯入罪宜慎,即出罪亦甚不易。如其人应抵,而故为出之,即死者含冤。

  向②尝闻乡会试场,坐号之内,往往鬼物凭焉。余每欲出入罪,必反复案情,设令死者于坐号相质,有词以对,始下笔办详,否则不敢草草动笔。二十余年来,可质鬼神者,此心如一日也。

  【注释】

  ①疑窦:可疑之点。

  ②向:从前,往昔。

  【译文】

  了解案情重要的在于掌握初期情况。县里送来的初次案情报告,最为重要。繁冗的驳问反诘,既拖累当官的也劳累百姓,这都是因为初报时不够审慎的结果。初次案情报告应该简洁明了,与犯罪无关的情况,和案情无关的人证,都应该详细核查,确认无误后加以节删。多一个情节,就会多增加一处被怀疑的线索,多一个人证,就会多添一处麻烦。怎么能不谨慎呢!办理案件的方法,不仅仅是定罪应该谨慎,就是免除罪名也很不容易。假如那个人应该抵罪,而有意为他开脱,就会使受害者含冤九泉。以前曾经听人说过在乡试、会试的试场、审讯人犯的坐号之内,往往有鬼魂附着在那里。我每次要为人犯免罪或定罪时,一定要翻来覆去认真考虑案情。有时还假设让死者在坐号内和我互相对质,我能够阐明我之所以如此办的理由,能从道理上说服死者。在这之后,才开始下笔办理。否则的话,我是不敢轻易草率地动笔定罪的,二十多年来,我的所作所为,都可以和鬼神对质,这种思想二十余年如一日,紧紧伴随我的生涯。

  【评语】

  初次上报案情,一定要慎重,简明扼要,详略得当。切忌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无中生有,夸大其辞。因为这关系到审判官处理罪案的准确程度。

  如果随意增减,就可能或漏掉重要线索,造成错案、冤案;或增加无谓地调查,使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初报也就是原始材料,必须了解清楚,掌握实质,办案尤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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