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隐派红学的研究方法及其历史经验教训(1)



  ——评近半个世纪海内外索隐派红学
  郭豫适
  近半个世纪,尤其是70年代以来,海内外出版了不少索隐派红学著述,从索隐派观点看来,可说是索隐派红学的复兴;从批评者观点说来,则是索隐派的复辟;而从《红楼梦》研究史的角度来说,则是当年胡适和蔡元培新旧红学争论的继续。举例说来,先后出版的有潘重规的《红楼梦新解》,杜世杰的《红楼梦考释》(是其《红楼梦悲金悼玉实考》、《红楼梦原理》增补本),李知其的《红楼梦谜》,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的《红楼解梦》及王国华的《太极红楼梦》等。
  一、 旧论题再度起论争,胡适、陈炳良批评潘夏索隐法
  在海外老一辈红学家中,潘重规著有《红楼梦新解》、《红学五十年》、《红学六十年》等书,是索隐派红学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胡适读了他有关《红楼梦》的文章,曾发表《对潘夏先生论〈红楼梦〉的一封信》①,表示“不能赞同潘君的论点”,认为“潘君的论点还是‘索隐’式的看法,他的‘方法’,还是我三十年前称为‘猜笨谜’的方法”。胡适在这封写给哲先的信中还感叹说: “我自愧费了多年考证工夫,原来还是白费了心血,原来还没有打倒这种牵强附会的猜笨谜的‘红学’!”
  70年代,潘重规仍然继承蔡元培的观点,认为《红楼梦》是反满复明的。在《〈关于红楼梦的作者和思想问题〉答余英时博士》一文中,说《红楼梦》“作者对贾府的恶意仇视,时时流露于字里行间。作者在书中反复指点真假,以贾府影射伪朝”。陈炳良在《近年的红学述评》中,对潘的观点和方法提出商榷,认为潘的《红楼梦新解》以宝玉代表传国玺,林黛玉代表明,薛宝钗代表清,林薛争取宝玉即是明清争夺政权的说法纯属推测,是不恰当的。陈炳良说:
  原谅我作这么一个相同的例子(analogy): 潘先生的大名不也可以牵扯上反清复明的思想吗?潘先生的姓拆开来不是指番人的满洲吗?他的大名不是隐日月两个字,即明朝吗?我的贱名也可以解作: “陈指过去,即怀念胜朝;炳即丙火,即朱明;良是艮上加一点,艮即山,故良字是隐崇祯自缢于煤山。”我相信潘先生是不会同意我的说法的。
  陈炳良对潘重规索隐方法的这个批评是很巧妙的。潘对陈这段话实在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反驳,特别是对这段话中用索隐方法硬是将潘、陈两人的姓名,都解释成为具有反清复明含意的方法究竟应当持何态度,更是左右为难,肯定也不是,否定也不是。试想,如果肯定陈炳良这段话的方法,则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潘、陈两人的命名确实并无反清复明的用意,如此一来,岂不是也就肯定了自己书中那些反清复明之说并无事实依据?但如果否定陈炳良这段话的方法,则势必也要否定自己书中的方法,因为他自己书中使用的方法跟陈炳良这段话中使用的方法是一样的,都是表面上看似有理实则是牵强附会的索隐派的方法。总之,无论是持肯定态度或持否定态度,都难以使自己运用索隐方法论证《红楼梦》具有反清复明思想的做法得以自圆其说。面对这一两难的情况,潘先生便回避正面回答是否同意陈炳良这段话的说法,而是就《红楼梦》应否运用这种索隐方法的问题发表与陈氏相反的意见。在陈氏看来,既然这种方法纯属主观猜测,自不应以此研究《红楼梦》;而潘氏在《〈近年的红学述评〉商榷》一文中则说,问题是在于应该不应该运用这种方法,“我们研究《红楼梦》,如果应该用这种索隐办法去解决问题,就不当因难而退”。
  陈炳良文中还就潘重规认为曹雪芹不是《红楼梦》原作者的说法提出一些问题质疑,如问: “如果曹雪芹不是作者,那么永忠和明义的诗,脂砚斋‘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那句话和许多‘曹雪芹作者’的记录,我们怎样去解释呢?”“如果曹雪芹不是作者,那么别人为什么要‘嫁祸’给他呢?如果作者是避免文字狱,为什么修订者要提到曹雪芹的名字,难道他不知道文字狱可以株连很广的吗?”关于前一个问题,潘重规回答说: “误会曹雪芹乃《红楼梦》的原作者,是由脂砚斋、畸笏一班和曹雪芹同时的红迷引起的。他们沉醉在《红楼梦》文学的魅力中,他们在批语中对隐名的原作者,和执笔增删的曹雪芹,都漫无分别的称他们为作者。批书人对原作者表现极度的崇拜;而对密友曹雪芹则表现得非常亲昵。”至于何以要由曹雪芹来增删,潘说: “或许是雪芹诗笔比这班批书朋友较强,或许《红楼梦》的底本是曹家的藏书,《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可能是曹家传抄出来的。”“《红楼梦》本书,另有隐名的原作者;曹雪芹只是增删补订的执笔人。脂砚斋在评语中一律都称之为作者,这便是曹雪芹变成为《红楼梦》作者的由来。‘永忠、明义的诗’和‘许多曹雪芹是作者的记录’,都是受脂评影响而产生的。”(着重点引者所加)关于后一个问题,潘重规回答说: “脂砚斋批语中说曹雪芹是作者,但脂砚斋并不知道《红楼梦》是反清复明的隐书,所以谈不到‘嫁祸’,因为他们并未感到有‘祸’可‘嫁’。”
  从上述情况可以知道,内地红学界后来关于《红楼梦》著作权问题,关于脂本后出以及永忠、明义等记述是接受脂评影响而产生等不同看法的论争,可以说直接间接地与20世纪70年代港台的讨论有关。问题早就提出来了,后来的论争只不过是问题的进一步展开,规模和影响更大,论争也更为尖锐、激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