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教师,请教育孩子珍惜生命

作者:李 萍




  前几天,我听了一堂四年级的语文公开课,课题是《荷兰小英雄》。
  老师要求同学们在课前收集一些少年英雄的故事拿到课堂上一起分享。大家在课堂上展示了雨来、刘胡兰、赖宁等众多小英雄的故事。整堂课,老师一直围绕着这些小英雄如何为了祖国和他人牺牲了自己,如何值得表扬和学习这一主题引导学生。当一个学生讲完抗日小英雄雨来的故事后,满眼崇拜之情,昂起头对老师说:“雨来很勇敢,以后我也要做小英雄。”这时,老师马上说:“不是以后,要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最后,当老师问同学们通过这堂课的学习懂得了什么道理时,有学生说:通过这堂课的学习,我知道很多小英雄为了祖国而牺牲了自己。也有学生说:以后我也要做勇于牺牲自己的小英雄……课后,我的思绪仍久久不能平静。气氛如此热烈、让人如此兴奋的课堂是我从没经历过的。然而,过后总觉得这堂课有不妥之处。爱国主义教育本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但在这里过于强调了小英雄的牺牲精神。对于这一点,我不敢苟同。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对生命的珍爱正如狄更斯所说:“我们得到生命的时候带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我们应当勇敢地保护它,一直到最后一分钟。”更何况是那些尚需要人们用心呵护的未成年人!如果由我来上这堂课,我一定会告诉学生:大家仔细看看就会发现,在你们找的故事里有的小英雄为了帮助别人牺牲了自己,有的小英雄不但依靠自己的聪明帮助了别人,同时也保全了自己,后一种是不是更好呢?
  这堂公开课显现出我国基础教育中存在的一个问题——一些教师生命安全教育意识淡薄。为了不让“救火小英雄”赖宁的悲剧重演,我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的同时,有必要辅之以生命安全教育。
  生命安全教育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一是使学生正确认识生命的价值。生命是可贵的,是伟大的。失去了生命,人的存在就没有了依托;失去了生命,也就无所谓生命的意义了。生命不能弃之如草芥!卢梭曾说过:“一个人抛弃了自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要让学生正确认识生命的价值就应该引导他们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二是教育未成年人养成珍惜生命的意识,掌握保护生命的技巧。未成年人本身就缺少自我保护的能力,一味倡导他们时刻准备着牺牲自己,是不人道的。如果未成年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用智慧可以帮助社会和其他人当然是可贵的;而超出他们的能力范围,让他们牺牲自己的生命则是不足取的。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也并不提倡青少年舍己救人,自1992年开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鉴于此,在我国基础教育中不应该再盲目地提倡让未成年人去做舍己救人的小英雄;教师也应该时时提醒自己要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权益的意识。
  当然,近年来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教育问题,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例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就规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这些条例的颁布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在实践中这种精神是否能得到贯彻是另一回事。从这次公开课就可以看出一些教师对生命安全教育尚缺乏应有的意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尚需付出更大的努力。毕竟,教育不能漠视生命,教师更要成为关注生命教育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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