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4期
两份法医鉴定迥异 法官究竟该听谁的
作者:智 敏
停,医务人员在观察无误后送往病房,没有不妥。
叶志连的代理律师认为,送病员回房时,医生应当全面了解其情况,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方能将病员送回病房,否则应当在手术室就地抢救,因为手术室的抢救条件相对送返病房途中甚至病房更佳。这是医疗规范的基本要求。全面了解病员情况,包括病员的生命体征,当然也包括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效果,了解后者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则是测定麻醉阻滞平面。由于医院疏忽,没有测定麻醉阻滞平面,从而导致了这一后果发生。
法院采信论证有据鉴定患者获陪42万余元
2005年7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从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分析,原告在对被告诊治过程中,主要是在麻醉观察、抢救治疗等环节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其术后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及目前存在的脑缺血缺氧后遗症等不良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的材料详实,鉴定程序公正,分析论证有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特征,予以采信;而南京市中级法院的鉴定结论形式简单,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不予采信。
但法院在确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时,一方面考虑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治疗措施应符合其相应专业的要求、学识及技能标准,应做到合理、谨慎;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现代医学理论的局限性,使一些“意外”“并发症”等现象无法明确具体原因,将这些情况下产生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
因此,秦淮区法院判决,由于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是最大概率原因,同时考虑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从公平出发,对于徐训英脑缺血缺氧的结果,市中医院承担80%的责任,患者承担20%。最后,法院判决南京市中医院支付被告徐训英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约42万元。南京市中医院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服判。
医疗鉴定有讲究专家教你怎样维权
此案中,法院选择了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法院选择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当事人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法院就会允许?鉴定部门是否有级别之分?有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广大患者,医疗鉴定大有讲究,要学会选择医疗鉴定,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说,一般来讲,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启动程序各有不同的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专家说,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比较公正,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患者采取直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法医学鉴定,不失为一种可取之举。
怎样的鉴定会被接纳?针对同一案件中会出现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法院在接纳其作为证据时,会从依据是否科学、说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所有事实是否被综合考虑、充分运用方面出发,看哪份报告最能回归案件真实。满足上述条件,鉴定结论就越有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专家说,法院在接受鉴定结论成为证据前,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双方当事人对结论表示认可,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再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时必须要有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接受;对于上诉情形,再审法院会根据要求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是否对原审法院接受的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如一直存在,仅是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再审法院可以给予鉴定。同时,如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委托。
鉴定结果有无级别之分?专家介绍,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如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以省医学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会采信后者。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家不建议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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