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4期
两份法医鉴定迥异 法官究竟该听谁的
作者:智 敏
切除胆囊切出了“准植物人”
1999年11月9日,49岁的徐训英因右上腹隐隐作痛半年,到南京市中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医生诊断为胆囊炎、胆石症,决定施行手术治疗。
11月15日下午,临进手术室前,徐训英十分紧张,握着丈夫叶志连的手,迟迟不肯松开。见此状,主刀医生笑着说,胆囊切除是个小手术,不用害怕。
叶志连和儿子叶兰翔经过耐心的等待,徐训英终于从手术室推了出来。医生对焦急等待的父子俩说,手术十分顺利,非常成功。
然而,医生话音还没落,转入病房的徐训英就出现了口唇紫绀,呼吸、心跳骤停。叶志连忙喊她,此时徐训英一点反应也没有。医生们闻讯赶来,立即请麻醉科会诊,安排气管插管,心(胸)外挤压,实施心肺复苏。不一会儿,徐训英心跳恢复,生命体征恢复正常,但神志不清,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唤醒。
南京市中医院自建院以来,实施了上万起手术,从来没有这种现象发生。医生认为,要让昏迷的病人尽早复苏,只有进高压氧舱治疗一个办法了。因为医院当时条件有限,没有高压氧舱,需要转院治疗。
医院叫来叶志连,要他拿出5000元转院治疗费,并要求他在“如果病人在转院抢救途中死亡,医院不负责任”的声明上签字。叶志连认为,病人手术后出现这种情况,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拒绝在医院的声明上签字。就这样,双方僵持着,拖了一天多后,徐训英才被送到南京紫金医院,经高压氧舱、促醒药物处理,徐训英神志逐渐转清。紫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肺复苏后,胆囊切除术后)。
12月23日,徐训英被南京市中医院接回医院继续治疗。叶志连一家在医院里度过了一个个难熬的日子。由于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徐训英吃饭时必须靠护工按压住舌头,才能将饭送进口中,并经常情绪烦躁,每天必须服用镇静抗焦虑药物辅助治疗。
医院一纸诉状状告患者赖在病房
“被告自从1999年11月15日实施胆囊切除手术后,被告方及其家属以种种借口将煤气灶、电器等搬人病房,长期在医院内居住,其行为妨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其他病人的正常治疗,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迁出医院病房,结清住院相关的费用。”
2001年8月17日,D十志连收到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寄来的传票,南京市中医院将他及其妻子徐训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徐训英立即搬出医院,结清住院费用。
“谁没有病要呆在医院?徐训英不能吞咽,靠营养液维持生命,每年的治疗费4万多元,我们怎么有能力承担?难道眼睁睁看她去死?为方便照顾她,我们当然要搬些生活必需品。”接到法院传票,叶志连非常生气。
“以前,母亲身体一直很好,是家里的顶梁柱,不仅要照顾我体弱多病的父亲,还要赡养她77岁的老母。出事后,她B瞄物人差不多,不能行走,大小便拉在身上,吃饭要人喂。姐夫去世、我结婚生子,她都不知道。小孙子2岁了,她也不认识。好端端的一个人被医院害成这个样子,医院不但不承担责任,还告我们强占病房、拒付医疗费,岂有此理?!”叶兰翔当即请了律师,以父母亲的名义反诉医院,以医院存在过错,提出了高达244万元的索赔请求。
孰是孰非两份法医鉴定大相径庭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存在过错,南京市中医院矢口否认。双方争执不下,难解难分。2001年10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只好委托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希望通过司法鉴定,还事情本来面目。
2002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意见为:在给患者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南京市中医院的操作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在手术结束后回到病房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可能是麻醉意外所致;出现意外后,南京市中医院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患者复苏后出现缺氧性脑病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南京市中医院在患者徐训英的治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叶志连不能接受,认为其未能分清事实,对关键的争议麻醉全过程中的失误未得出明确结论。2004年4月15日,秦淮区法院应叶志连的要求,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从现有资料分析认为,徐训英在出手术室时可能首先出现呼吸停止,导致血中氧和血红蛋白浓度骤降,以致影响循环功能,这可能与麻醉药物渗入蛛网膜下腔有关;同时由于病人麻醉平面过高、体位改变(搬动)时血液动力学发生变化,进一步加重了呼吸、循环的变化。若经治医务人员在护送患者回病房前及其在护送途中能够仔细观察,在病人出现异常的情况时立即返回手术室展开抢救,尽快恢复维持生命及器官功能必需的呼吸、循环活动,则可避免脑缺血缺氧等不良后果的发生。而从徐训英术后发生的情况以及目前的检查结果分析,虽然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遗留较典型的脑缺血缺氧后遗症,此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时间较长有关。
最后,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南京市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徐训英的诊治过程中,麻醉效果满意,手术经过顺利,但在麻醉观察、抢救治疗等环节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其术后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及目前存在的脑缺血缺氧性后遗症改变等不良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2004年11月21日,秦淮区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部鉴定中心对被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徐训英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徐训英目前构成三级伤残”。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究竟应该采信哪一份证据,这个问题摆到了法官面前。法官说,两份结论没有上下级之分,从性质上讲属于一种证据,法官决定采信与否,应经庭审质证来决定。不久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异常激烈。
对于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南京市中医院认为既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手术经过顺利”充分说明医院麻醉没有问题。而叶志连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但医院医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麻醉结束时观察注意不够,由于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以致引起呼吸骤停,导致机体缺氧。
南京市中医院认为,病人手术结束时,没有出现呼吸、心跳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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