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本科学生导师制的制度完善探讨
作者:方赛迎
制度,关于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规定,基本上都存在制度缺失。由于目前高校关于本科生导师制,几乎都是针对学校与教师关系层面而制定,在体例上不外乎由实行导师制的宗旨、导师的任职资格与遴选、导师工作职责、导师管理及工作评估、导师工作量核算办法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显然,这些规定能够很好的将学校与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对象的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具体规范:即教师负有完成导师工作职责的责任,与此相对应,其享有将该项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从学校获得报酬的资格。然而,这些规定却同时间接地对教师与学生关系层面的责权予以界定。由于教师对学校的义务与其对学生的义务具同一性,教师在履行学校义务的同时,自然也在履行其对学生的义务,并接受学生的监督。因而使得在教师与学生关系层面上,则出现只有教师的职责,而没有学生的义务。
学生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本科生导师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理论上,它使得在教师与学生关系层面上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教师成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一方;学生则成为只享受权利,不需承担义务的另一方。实践中,一方面它必然导致学生可以随心所欲,随便放弃或抛弃自己的权利,而不用担心受到任何的处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它将导致教师因学生的原因而承担不公平对待。因为作为双重义务人的教师,基于其对学校与学生义务的同一性,其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存在特殊性,即其必须以完成对学生的义务,来实现其对学校义务的履行。因此,实践中就必然会存在这种可能:相同的一名教师,如果其指导的学生是积极拥护和主动配合型的,则该教师业绩显著,圆满完成其对学校的义务,获得其应有的权利和荣誉;如果其指导的学生是消极对待和应付逃避型的,则该教师虽然一心想履行义务,却无奈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学生就是愿意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不接受指导,而使该教师的指导任务无法完成。教师由于未能完成该层面的义务,自然也无法履行其对学校的义务。由此造成的精神的和物质的损失,则只能由教师自己承担。
由上可见,从法理的角度出发,要完善本科生导师制,首先就必须对教师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出现由于学生遵从义务的缺失,而使学生有机会放弃自己的权利,游离于教师的指导之外;同时也可使教师避免因学生的原因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从而使该制度的实施更加全面、深入,使施行效果更有保证。
3 本科生导师制中教师的职责和学生遵从义务的具体设计
3.1教师的职责
目前尽管各大高校纷纷将本科生导师制作为一种独特的育人模式投入试行,但施行模式则不尽相同。其中,关于导师的职责,主要有两种体例:一种是科研导师制模式,另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制模式。笔者认为,科研导师制模式,人为的割裂了“导心”与“导学”的客观联系,为“导学”而导学,其必不利于培育出真正品学兼优的人才;而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制模式,则存在过分注重“导心”,而使导师的职责混同于诸如班主任或辅导员的角色,而偏离该制度原有的设立宗旨。因此,关于导师的职责,应该是以“导心”为前提,以“导学”为基础,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只有培养出思想品质优秀,专业知识牢固且具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学生,才是教育之本,是该制度施行的宗旨和意义之所在。
而导师的“导心”和“导学”要落到实处,其最佳的契合点就是通过结合对学生职业生涯的规划来予以指导。因为如果按照理想的模式,学生的学业-就业-职业-事业就是一个整体,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影响学生的发展。作为导师,就应该引导学生朝着这理想模式发展,加强学生的专业理论学习,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导师的职责可具体为:
1)导心。即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以实现指导学生正确地做人做事,提高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
众所周知,智商和情商在人的一生中的功劳符合“20/80原则”,即事业的成功和生活的幸福,20%来自智商,80%源于情商。本科生导师可通过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个性特征、职业倾向和发展职业能力,来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指导学生如何在大学生活中,提高自己的“情商”——即与人交往、沟通的能力;协作能力;责任心和判断力等综合素质,为将来的职业和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导学。即对学生进行专业辅导和知识拓展,以实现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据调查显示,只有2.8%的学生表示对高考时填报的专业“非常了解”,只有12%的学生选择专业是出于对专业的兴趣,且该兴趣也只是受社会舆论和家庭经验的影响,而不是受学校个性化、专业化教育的影响。可见引导学生了解所学专业,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是本科生导师专业辅导的一个首要任务。具体可通过引导学生了解与本专业对口的职业对专业知识的需求,帮助学生确定自己的学习方向;引导学生积极探寻既适合自己又具科学性的学习方法;在与学生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制定出自己的学习计划,同时进行个性化的号业课选课指导;根据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时间阶段,指导学生阅读相关的理论书籍,写出读书心得;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诸如“大学生挑战杯”这一类的科技活动和“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基于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可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选修合适的公共课程。
3.2学生的遵从义务
本科生导师制良性运行的假设,是学生也应该是积极参与的主体。从上文的分析已经非常清楚,并非所有的学生都能做到积极配合。因此,要让这种假设成为普遍意义的配合,对学生的参与规定就不能是任意性的规定,而应该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即学生应履行遵从义务,具体包括:学生有义务按照学校的规定,接受导师的指导;有义务与导师充分讨论选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学习方法,制定出学习计划;遵从导师按照商定的学习计划对选课的指导意见;遵从导师按照学习计划安排的专业理论书籍的阅读任务和学习心得的写作任务;遵从导师按照学习计划安排的科研活动或实践活动。而这种遵从义务可通过下面的具体措施来保障履行:
1)纪律约束。与教师接受学生的监督,由学生填写导师业绩考核表相对应,学生也应该由导师在每一学年填写指导意见,并存入学生档案。如果学生故意逃避不接受指导的,则应接受纪律处分;
2)学分制约。对于学生接受导师的指导活动,可纳入学分来予以约束。该学分可由导师在学生毕业前最后评定成绩。如果学生由于消极对待或者应付逃避而致使未能取得该学分,则不得毕业;
3)制度设定。对于学生的各种评优表格和就业推荐表,应专辟一栏,由导师填写相关意见。而导师的指导意见,应能对学生的各种评比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是加强本科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规范教师与学生层面上的教师的职责和学生的遵从义务,是本科生导师制制度完善的要求,是确保该项制度的推行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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