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本科学生导师制的制度完善探讨
作者:方赛迎
[关键词] 导师的职责,学生的义务,本科生导师制。
[中图分类号] G64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06)05-0388-0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对创新人才和素质教育的呼唤,使本科生导师制应运重新被我国各高校所重视。作为对现行班级授课制的有效补充,本科生导师制通过建立起学生与教师之间直接对应的指导关系,由导师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导心和导学,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更趋个性化和全面性,从而能够较好的应对因高校扩招而可能出现人才培养上的“批量生产”;防止因学分制改革而导致学生选课盲目,或重量不重质的情况发生;避免因高校后勤社会化而引致学生行为规范的疏于教管。可以说,在高校中推行本科生导师制已成为新时期大学生教育管理的一大趋势。
然而不管是学校的制度创设还是学界的热议,都把侧重点集中在学校与“导师”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方面,鲜有从“本科生”与“导师”二者的权责予以设定和探讨。笔者认为,本科生导师制由于制度本身的特点,其不仅仅只是涉及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事实上,该制度包含着三方当事人和两层关系:即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本科生导师制,除了必须理顺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规范“导师”行为,落实其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之外,也必须同时规范教师与学生层面上的教师职责和学生的遵从义务。关于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层面,由于各大高校制度规定已趋合理,学界也已作了翔实的理论论证和研讨,本文在此就不再赘述,而拟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层面出发予以探讨,以期本科生导师制更趋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
1 本科生导师制中对导师的职责和学生遵从义务的规定是教学规律的必然要求
不管是何种教学活动,都是为了“传道、授业、解惑”,而在教学过程中,都离不开特定的主体——教师和学生。本科生导师制推行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个性和特长充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可以说,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实质上是将教学活动的活动场地和活动时间从课堂延伸到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灵活的时间。其中,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出发点,也是教学活动的归宿。可见,学生对该制度所持的态度和配合程度,是关系到师生是否能够做到互动积极融洽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要使该项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教学活动的开展卓有成效,首先必须对学生的学习态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学生的学习态度取决于学生的内在需要,因为需要是个体行为积极性的源泉,是学生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动力。学生的需要,基本可分为三类:成才需要(Need for talent),包括专业学习、追求真理、荣誉与自尊和道德修养等;成长需要(Needforgrowth),包括充裕物质、艺术欣赏与娱乐、爱情、锻炼身体和友谊等;服从需要(Need for obey),包括遵守纪律、劳动与卫生、师生感情等。由于需要层次的不同,学生对本科生导师制也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一种是积极拥护和主动配合型。持这种态度的学生,通常都是学习认真刻苦型的学生,成才需要和服从需要是他们最为强烈的需要。他们心怀理想,志存高远,有着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勤奋投入,认真自觉。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使他们“我要学”的欲望和积极性受到极大的鼓舞和支持,他们得以在导师极具个性化的指导下,使自己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充分的提高和发展。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正好契合了他们的需要:
另一种是消极对待和应付逃避型。持这种态度的学生情况各异,概括起来不外乎包括如下三类:一类是来自家境较好的商人家庭,他们到学校学习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为自己将来当老板做生意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他们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期望不高,只求大概了解,不求深入把握。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人际交往,以及社会能力的自我培养上;一类是来自家境殷实,家教较严的学生。他们生性聪明,不需为考试费心,也不需为就业发愁。他们来到大学,就是想暂时摆脱父母的管教,象出笼的小鸟般,纵情享受、及时行乐,过几年自由自在的大学生活,因此,他们宁愿把更多的时间花在娱乐、爱情、运动和交友上;还有一类就是专业思想不牢固,学习热情不高,生活散漫,自律性不强的学生,他们经受不住网络的诱惑,宁愿把时间都花在玩网络游戏或看网络电影上。上述这三类学生,尽管各自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不一样,但勿容置疑的是,成长需要是他们学习的最主要的驱动力。因此,他们把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看作是束缚他们的绳索,是强加给自己的额外负担,是学校逼着“要我学”。他们在这种不情愿的心态下,自然是消极怠工,尽量逃避和导师的联系。
综上可见,从教学规律中“人”的视角出发,要使本科生导师制顺利施行,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施行目的,就必须首先对“导师”的职责和“学生”的遵从义务予以规范。因为教师是实施导师制工作最为关键的“局内人”,是导师制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决策者、执行者和“责任人”。因此对导师职责的界定是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学生享有导师个性化指导权利的制度保障。而学生则是制度改革的出发点,也是制度改革的归宿,其同样是实施导师制工作中关键的一环,是改革成败的显性“成果”。因此,学生遵从义务的规定,是本科生导师制有效开展的坚实基础,也是维护师道尊严的制度保障。
2 本科生导师制中对教师的职责和学生遵从义务的规定是制度完善的必要条件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并贯通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因此,一个规章制度的制定,就必须对制度中“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科学设计。作为本科生导师制的制定,自然也免不了首先必须对两层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由于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即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则是义务。因此,具体到本科生导师制的教师与学生关系层面,就可直接通过对导师职责和学生遵从义务的界定,来明确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纵观目前各大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规章
[2]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