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高等教育发展的政治学分析
作者:赵 军
3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政府职能的重构
创新型国家建设是我国一个长期的发展战略。在这样一个长时段的发展战略中,高等教育系统既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杠杆。当前我国政府在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限的同时,也必然要保留能够促进和引导高等教育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杠杆的能力,而这也是今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长期宏观政策环境。在这样一个宏观政策环境下,要避免政府权威的过度流失而可能引致的高等教育发展的失序,政府应该努力的方向和要点是:
1)打造责任政府,进一步理顺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关系。政府要保证高等教育系统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就必须保留促进和引导高等教育发展的能力。因此,高等教育管理权限的下放,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管理权利完全回归高校,而是意味着要打造一个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明晰政府和高校各自的责权利,避免由于政府和高校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权责不分、职能不清所造成的高等教育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高等教育管理权利完全下放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系统的有序发展,也必然阻碍高等教育的自主创新。因此,权利下放的目的在于理顺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关系,打造一个责任政府;
2)建立社会中介,加快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要避免政府权威的过度流失而可能引致的高等教育失序,也并不完全意味着政府只有通过滞留高等教育管理权的方式来进行。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有些事务政府部门不便管,但又不能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事务可以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这样,既厘清了政府职能,又减少了权利下放所可能带来的隐忧。政府应该有步骤有策略地建立一批社会中介机构,通过这些中介机构来承担起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评估、监督、管理等职能。并且政府要避免对这些中介机构的干扰,尽可能保证中介机构评估、监督等的权威性、公平性,从而替代政府并起到政府很难起到的作用;
3)坚持分类管理,为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创新提供适切的社会制度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首先要求高等教育系统自身就是一个创新型系统。只有创新型系统,才能培养出创新型人才。我国高等教育机构自身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也很难用统一的高等教育管理管理体制来约束,因此必须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保证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有相对适宜的宏观制度框架,并且这些制度框架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微观的高等教育系统高效率的运行。这也正是微观的高等教育机构自主创新的前提;
4)搭建创新平台,政策引导高校科研成果的生产力化。建设创新型国家首先要求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长期以来我国的研发力量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自身研发能力弱。但由于制度原因,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创新主体要素脱节,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也就难以形成高效的创新体系,不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要保证高校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凸现其价值,促进科研成果的生产力转化,政府就应该积极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和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要素之间的连接提供条件,譬如建立大学科技园以及技术转移中心等等;
5)营造良好氛围,为高等教育系统提供有利于创新的外部文化环境。从历史上看,凡是技术创新活跃、经济繁荣的时代,都是由重大的创新文化引领的。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首先要进行创新文化的建设。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高等教育日益从社会边缘步入社会的中心,高等教育系统与其它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已经越来越明显。因此,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创新文化的形成,也迫切需要外部创新文化的支持。政府不仅要引导高等教育促进创新文化的建设,更要为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创新文化的形成提供外部条件。政府应该大力弘扬创新精神,培育创新意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氛围,为高等教育系统的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2 唐景莉,柴葳.高校要为创新型国家提供全面人才支持[N].中国教育报,2006-03-11.
3 刘在洲.理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J].黑龙江高教研究,1999,(3).
4 [英]杰夫惠迪,萨莉鲍尔,大卫哈尔平.教育中的放权与择校:学校、政府和市场[M].马忠虎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