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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大学生权利及校内保障建设
作者:陈 徽 杨小丽 张宝竹 苏 静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07)05-0409-03
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群体,其在学校内接受成才教育,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高校校园对于学生也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中,大学生享受并承担着《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大学生权利的实现,也即权利保障是社会法制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实践对学校管理提出的要求,也是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体现方面。
1大学生在学校内应享受的权利
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1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他们基本上都是年满18岁以上的国家公民,但同时他们又正在学校接受教育,因此他们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除了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也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
1)人身权。对一个公民而言,人身权被认为是“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因为法律身份而享有的各项权利;
2)财产权。即学生有独立的财产权,有财产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权。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也不能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生有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的权利。学校有为学生提供其完成学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传统的观念中,学生的创造被认为是在学校的环境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产生的,所以不是学生独立的创造成果,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教师可以随意使用学生的知识成果。事实上,只要学生在知识成果的创造过程中付出了劳动,贡献了智慧,就应该在成果中予以承认和体现。从激发学生参与知识创新的教育目的而言,学校和教师也应充分尊重并积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承认并保护学生应有的知识产权;
4)申诉权。权利在法定之后,并不能保证他们在事实上或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不会遭到否定。所以还必须对这种侵害权利的行为设立一种保障机制,使之能获得及时的救济。《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近年来,由于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管理秩序的失范、管理运行缺乏正当程序所导致的学生诉讼案件屡有发生。这一方面表明了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时也对高校的管理工作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
1.2受教育的权利
1)教育平等权。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为了保障在校大学生不因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教育不平等,国家要求学校应采取奖、减、免、贷、助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并在《教育法》的第42条中规定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2)参加权。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充分享有学校、社会赋予的学习资源,享有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如《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3)选择权。即大学生在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具有选择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选择课程、教师、住宿、学习进度和修学方式(全职、兼职)等等。但学生的这种选择权并非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选择。在我国,高等教育被认为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高等学校是一种具有导向性的服务。学生的选择也必须是基于符合学校的管理规定之下的。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等;
4)公正的评价权。即大学生享有获得学校公正评价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1.3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学生消费者”就是把学生看作市场中的消费者,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相当于卖方和买方,以学校满足学生的需要为基础,是一种注重和保障学生权益的“市场管理哲学”。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学费制度的改变等,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概念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根据“市场管理哲学”,大学生除了受教育权之外,作为“消费者”,还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等。
1)知情权。即学生有权充分了解高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如,知悉学校有关的物质资源(包括教学和活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形的资源),信息资源(奖学金、助教、助研、课题等的申请,国际国内的学生交流机会,讲座、校园活动等无形的资源);了解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状况,包括课程及其相关内容、师资(教师的学术背景、研究领域和联系方法);学校管理状况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学校的财务状况(包括学校资金的来源、所占总经费的比例、各项花费、占总支出的比例);学校的评价制度(包括学生参与的各类竞赛的评分标准及评比结果,各类评优、评奖的评价标准和结果公示,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及方式)等等,大学生都有知晓的权利;
2)监督权。大学生的监督权简单地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二是监督学校日常机制的运作。监督权必须以知情权、参与权为基础,以畅通和有效的反馈渠道为保障;
3)参与权。作为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拥有与教师、管理者同样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特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事务,大学生作为利益主体,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
2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
2.1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管理权,避免与学生权利的 冲突
法律赋予学校拥有教育管理权,即学校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学校传统上或实际上行使的权力普遍存在超越法定的权力的现象,学校教育管理权超越自己的权力边界,侵入学生权利领域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规定不允许学校行使的权力学校普遍行使着,法律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不是享受不到就是无法充分享受。学校存在着习惯性侵权现象,久而久之非法行为合法化。如罚款;学生存在着习惯性无权现象,合法权利形同虚设,比如学生们大都已习惯了学校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敢于挑战学校的非法权力,本来正常的事反而变得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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