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学校奖励制度的实施要求

作者:李忠衡




  曾经有一段时间,W校教育科研是个薄弱环节,教师在教育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目也寥寥无几。为了鼓励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学校制订奖励制度时把“发表教育教学文章”作为重奖项目之一。按照规定,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教育论文、随笔可获30-50元奖金,发表一篇教学辅导类文章可获20元奖金。奖励制度出台后,教师们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热情非常高,不仅因为奖金的诱惑,更重要的是搞教育教学研究得到了重视。几年过去了,学校领导怎么也没想到,上学期该校教师L发表了十篇教育教学论文和一百多篇教学辅导类文章,对照奖励细则,仅此一项可获得近三千元的奖金。要知道,近三千元的奖金在普通村小可谓很大的数目。学校领导再三斟酌后认为,不能对照原奖励细则发给L“论文奖”。理由有三:一是与其他教师的奖金总额差距太大;二是很多教师也有其他突出的成绩,但奖金却远远小于这个数额;三是部分教师有意见,说一学期出满勤还不及写几篇文章,奖励细则不合理。学校领导找L谈话,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撰写教育教学文章的奖励实施“上项”封顶,即这一项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500元。这样一来,L一下子被扣掉二千多元,虽然有意见,但迫于学校领导们的一致意见,个人必须服从集体,也只有同意的份了。但L对学校这种不守信用的行为还是不服气的。背后,还有教师对L说:“谁让你写这么多文章,物以稀为贵嘛!”
  
  分析
  
  笔者了解到,学校领导之所以会这样做,也有其理由:
  第一,学校奖励制度多年未作修改,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随时作调整也是很正常的。
  第二,缩小教师之间的奖金差距,因为个别人奖金太多,容易挫伤大多数教师的积极性。于是采取以上措施,委曲一两个,保护大多数。
  第三,近年来学校资金紧张,制约着奖励制度的如数兑现。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学校领导这样做的不当之处。
  1.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学校奖励制度虽不具法律效应,但既然已经公布,只要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就应该对照执行,不应临时更改,更不应在学期结束兑现时进行调整。这就好比学校与教师订立了一份奖励合同,学校一方不能随便悔约。反过来再想,如果L没有写出这么多篇文章,奖励细则还修改吗?
  2.奖励方案的制订欠周密。该奖励的没有能得到奖励,奖励过分偏向某方面,这些都是奖励方案欠周密的表现。另外,既然发现在实施奖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应该及早地进行修改。及时修改不仅可以听取更广泛的意见,而且对教师还有导向、激励作用。
  3.学校领导缺乏民主的工作作风。上述案例中,与其说修改奖励细则是学校领导的集体决定,不如说是校长一人说了算。奖励方案的临时修改没有进行民主讨论。
  4.教师的维权意识不强。教师L明知这样做不妥,却不敢反对。其他教师即使有意见,也不愿说出来。于是,出现在案例中的不合理行为没有任何人反对。
  
  反思
  
  反思本案例,笔者觉得学校奖励制度的落实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制订奖励制度过程的民主化。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学校在制订奖励制度时,一定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如能通过全校教师民主讨论通过那是最好的。
  2.奖励制度的稳定性。随着学校规模、人员结构的变化,奖励制度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但这并不是说奖励制度可以朝令夕改,只要是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符合学校长远发展的内容不宜修改。同时,奖励制度也应保持各校特色,切忌跟风弄潮,让教师无所适从。
  3.奖励制度的激励性。奖励制度的实施,既不能出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也不宜出现“一枝独秀”的格局。“你好我好大家好”会使奖励失去意义,不能进一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一枝独秀”不利于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可能会使教师评价缺乏全面性。
  4.奖励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对教师进行奖励要做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制订奖励制度时应注重它的可操作性,切忌细则模糊,使兑现过程中出现人为的偏差;三是要根据各校实际制订奖励方案,不能超过学校能够承受的经济能力,更不能因为兑现奖金出现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