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教案所有权应归教师

作者:蔡世斌




  在法学理论中,著作权和所有权之间存在显著区别。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等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表现为:(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著作权法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所有权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以及没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所有权即存在。(3)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所有权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4)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所有权侵害的主要表现为妨害、毁损或侵占等。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并没有为抄袭、剽窃或篡改高老师的教案,学校没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法律事实,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学校侵犯教师的著作权存在法律瑕疵。在本案中,学校的行为只是表现为在教师索要自己的教案时学校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经被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在没有明确教案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判定学校的行为是否侵权。所以在这起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中,在明确教师对教案拥有著作权的情况下,确定教案的所有权归属才是重中之重。
  《教师法》第9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可见,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教案本作为教师编写教案的载体,理应属于必要的教育教学用品。结合目前教育界的习惯,学校通常会统一购买或者编制教案本发放给教师。要明确教案的所有权的归属,就要明确教案本的发放行为是赠予还是借用。如果是赠予,教案本的所有权自然发生转移,教案的所有权归属教师。要是借用行为,笔者认为结合民法的添附理论,教案的所有权也应归属教师。“所谓添附(Accession),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添附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发生了附合、加工、混合等事实而产生了新的物,从而有必要确认物的产权归属。而在确认权利归属时,其首要的价值取向在于物尽其用而非公平正义的考虑。”?眼3?演教案本的财产权相对于教案的著作权而言,在价值上明显不对称。教案本是学校为教师提供的办公用品,教师在发放的教案本上编写教案是正当职务行为,主客观上均存在善意。教案本虽由学校提供,但教师在教案本的创造的作品价值远远大于教案本的价值,出于对教师工作的鼓励和教案的充分利用,根据添附制度教师可以通过对原物所有人(学校)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获得教案的所有权。
  教案本价值虽小,但这起教案官司的判决和引发的争论值得我们反思。它一方面反映了法治社会中教师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另一方面反映我们的学校法律意识和教师权利保护意识的不足。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应结合这起官司反思自身的管理,在教学和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尊重教师的工作成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本刊略)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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