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语文教学应加强学生现代诚信教育

作者:汤小泉




  诚信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教育学科的划分来看,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似乎应是《思想品德》课的任务。但事实上语文课也承担了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担。这一点应该很好理解,语文教学的主要任务固然是向学生传授关于语言和文字的知识,但语言和文字是一种表达思想的符号,是一切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的载体。因此古人云:文以载道,以课文为主要教学素材的语文课怎么可能不传达一定的思想道德观念呢!
  为了解学生的诚信观念现状,本人以“怎样做一个诚信的人”为题在任教的四个班的语文课上进行了讨论。在热烈的讨论中除处处可见对诚信的向往,对现实社会中诚信缺失的失望外,我发现学生口中的诚信离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诚信尚有一定的距离,基本上是一种传统道德意义上的诚信观念。而这种观念不利于学生走向社会,需要帮助学生一起进行分析、纠正,在斧正的同时加强现代法律诚信意识教育。
  
  一、认为个人道德内省是达到诚信的惟一途径,忽略利益相对方以及法律的约束作用
  
  初中一年级的语文课文《论语》十则——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课文传达这样一种观点,学生应该经常反省自己:我为别人办事忠心了吗?我同朋友交往诚信了吗?教科书试图告诉学生:道德内省是达于诚信的直接的和惟一的原因。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关于诚信观念起源的理解,即其主要源于社会主体孤立的道德内省和意识上的自我约束,这种“诚信”只是单纯意义上的“道德诚信”,即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而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则兼有道德诚信和法律诚信双重意义。法律诚信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而达到这个现代意义上的诚信目标的手段,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道德内省,更应该是依靠与当事人在商品交换和贸易中形成契约关系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监督,还有作为第三方力量存在的国家法律。这其实也是一个关于诚信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解,即中国传统的诚信文化认为诚信意识来源于主体的道德内省,而现代诚信文化在承认前者的同时更注重法律的约束作用。这种传统的诚信意识起源观点的存在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即让有道德内省自觉的人在不耗费它方资源的情况下提高自身诚信水平。但无形之中也导致了传统诚信文化的另一个问题,即片面强调单方诚信。
  
  二、认为诚信是自己单方面的事,忽略现代社会的诚信其实是法律保护下的双边诚信
  
  多数学生坚定地认为作为一个讲诚信的人,如果当初许下承诺就应该坚守到底,而不应该以对方态度、行为不符合当初的约定为由放弃,否则就是“以暴易暴”,最终使得这个社会普遍不诚信。对于怎么才能让对方变得诚信起来,则认为应该“让他去自己反省吧”,即寄希望于前文所说的“个人道德内省”。换句话说,这些学生认为诚信与否是自己个人的事,与对方、与第三方无关。那这种思想来自哪里呢?除了学生自己说的不能“以暴易暴”外,恐怕还和以下课文中提倡的怎么对待“不贤”的方法有关。同样还是上面的课文,接下来有这样的选段——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承接上文的意思,学生应该靠时时的自我道德反省达到诚信,即使学生“见不贤”,即遇到“不忠”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事情,也仍然应该“内自省”。因为如果学生使用“不诚信”的手段去报复和反击不诚信的行为,便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训令。即无论对方是不是对自己讲“诚信”,我都应该对对方诚信,所以有古话“以德报怨”。在这些古老的训条中,消极等待的单边主义诚信观被体现得淋漓尽致。
  相反,按照现代的法律诚信观念,当见到对自己“不忠”的“不贤”行为时,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合同法》用一章共16条的篇幅来叙述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忠”违约行为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向违约人提出种种要求,如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即法律规定当对方有对己“不忠”的“不贤”行为时,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拿起法律武器来救济自己被损害的利益,让不讲诚信的人承担破坏诚信规则的不良后果,而不是单纯的“内自省”。这样,我们追求的最终确立的不再是单边的而是双边的诚信观念。甚至在“不忠”的“不贤”行为还未出现,但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人们都可以采取积极行为“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可能被损害的利益。
  
  三、诚信与“立字为据”存在冲突
  
  某生因订资料所需向班主任借钱,当时班主任老师垫钱的同时让该生写个借条。所有学生们得出结论:这是因为老师不信任该生。这里的借条其实就是一个借款的书面合同,如果当时没有写这个借条,两人之间存在一个口头合同,两者的区别就是有无文字凭证。我国的《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也很突出,即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谁对谁错很难区分,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国家还规定了一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如不动产转让合同。书面合同的签订,有利于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互相监督,特殊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力量——法律救济来维护彼此的诚信,即诚信与“立字为据”的书面合同是相辅相成的而并非矛盾,这才是现代的诚信意识。
  那么学生凭什么认为老师要求写借据就是不信任学生呢?这种诚信与立字为据(书面合同)存在冲突的思想来源于哪里呢?汇总他们的依据主要是其通过一些古典名著了解到的“诚信之士”的处事方法,“诚信之士”从来都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而不是要立下字据才做事。如初中、高中语文课本中都有选段的《三国演义》、《水浒》等名著中的一些典型人物形象。事实的确如此:关羽、张飞与刘备桃园三结义,并未书面签署“结义合同”,却能为刘氏天下鞍马一生;诸葛亮在刘备临终时接受“托孤”,也未与之书面签订“抚养协议”,却能为刘氏江山鞠躬尽粹。
  语文教师在赞美这些人物时也有义务作一些必要的引导:这些文学作品中“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人物是作者塑造的典型人物形象,是理想形象。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立字为据”,写个书面合同,这样才有法律保障。这样在学生传统道德诚信观念里注入一些现代法律诚信观念,使学生在走向社会后少出现一些就业合同不签(当然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上了几个月班后用工方不给钱的情况,以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诚信与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学生在谈到一些典型的诚信之士时,多数会悲壮地表达出这样一个观点:虽然这些诚信之士的诚信之举使其经济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其人格是高尚的。这恰好反映出传统道德诚信观念的价值取向:贵义轻利,认为诚信与利益矛盾,如乐道“君子重于义,小人喻于利”。而现代法律诚信观念则义利兼顾,认为诚信原则是维护民事主体双方及社会总体利益的手段。民法里的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准绳。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尊重对方的利益,严格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法律关系中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利。各方当事人之间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均是违法的、无效的。即法律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或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最终达到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认识到诚信与利益的一致性对于学生非常重要。作为在校学生,衣食无忧,思想单纯,可以在课堂上无所顾忌地说即使诚信与利益冲突也应该“悲壮”地“舍利取义”,但当他们走向社会去谋取自己的衣食时,是不是就有可能基于这种冲突论最终而现实地“舍义取利”呢?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了学生在以往的语文学习中,接受的诚信意识教育多为我国传统道德诚信意识,也充分反映了我国传统道德诚信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诚信的区别。因此语文课有必要对以往语文教学中灌输给学生的诚信意识作一个汇总,对照现代法律诚信意识,做好学生诚信意识更新、强化教育工作,让学生带着现代法律诚信意识向更高的目标前进,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服务社会。
  (责任编辑 张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