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略论音乐教育哲学

作者:王 芳




  音乐教育是以音乐为媒介培养人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这种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文化现象,蕴涵着丰富的内涵和功能——通过音乐的教育实践,揭示美的规律,探索美的本质,并以审美感受的特殊方式,实现人类的自身塑造,并最终推动整个社会进入趋于完美、和谐的理想境界。我们应该充分看到:音乐教育是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价值活动,是促进历史前进的动力之一。
  
  一、音乐教育应以哲学思维为指导
  
  随着音乐教学改革的深入,我们发现,现有的音乐教育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其理论研讨大多停留在教学方法论证等应用理论和教育生理、心理等实证理论层次,缺乏深邃的哲理性开拓,缺少高瞻远瞩的宏观调控。
  作为音乐教育哲学核心内容的音乐教育观,是人类音乐教育实践的产物。这种教育观的确立取决于对音乐的认识,包括对音乐的价值、音乐的社会功能、培养何种音乐人才等的看法。音乐教育观虽然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形态,但它却从宏观方面指导着人的音乐教育实践,影响着教育效果,具有强烈的参与效应。
  音乐教育观一般涉及哲学、美学、社会学的问题,国内外的许多音乐教育学理论,都十分重视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注意音乐教育观的表述。如我国西周时期孔子的“兴于诗,立与礼,成于乐”、古希腊柏拉图的“音乐教育除了非常注重道德和社会目的以外,必须把美的东西作为自己的目的来研究,把人教育成美和善的”和“音乐教育比其他教育都重要得多”的观点,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音乐教育是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是属于一定时代的历史产物,既有继承基因,又有衍变成分,既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又有音乐思潮的影响。因此,音乐教育观的构成因素是相当复杂的,正确的音乐教育观的形成,首先必须依靠科学世界观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国外的许多音乐教育学理论,都十分重视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例如日本滨野政雄的《新版音乐教育学概论》一书,就以大量篇幅论述了他以绝对表现主义音乐美学观为基础的音乐教育观。
  就音乐教育观本身来说,其范畴十分宽泛。例如对音乐教育本质的看法(本质论)、对音乐教育价值的认识(价值论)以及对音乐教育目的、任务、方法的确立和表述(目的论、方法论)等。一般来说,音乐教育观属于基本的观念,是概括而抽象的精神产物,具有强烈的哲理性。当这些观念构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时,就具备了音乐教育哲学的品格。
  
  二、音乐教育的哲学核心
  
  教育作为人类社会现象之一,是造就全面发展新人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教育实践,不仅推动了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前进,也发展了人类自身。音乐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其目的也是为了发展人类的自身,包括健全的体魄和完善的精神思维,而且也包括了人的文化心理结构,诸如智力结构、伦理道德结构和审美能力等。在这个培养人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指导音乐教育行为的思想意识、观念形态,就是音乐教育观,就是音乐教育哲学的核心。
  音乐教育观是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而是属于一定时代的历史产物。既有继承基因,又有衍变成分;既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又有音乐思潮的影响。因此,音乐教育观的构成因素是相当复杂的,正确音乐教育观的形成,首先必须依靠科学世界观的宏观调控和指导,通过长期音乐及其实践才能逐渐形成。由于每个参与音乐教育者的出身经历、社会环境、文化教养、思想水平、兴趣爱好不同,因而即使在同一个时代、同一个社会,音乐教育观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指导我们音乐教育事业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音乐教育哲学核心内容的音乐教育观,始终存在着一个认识上不断深化和理论上不断完善的问题。我们强调音乐教育的审美属性,把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诠释,这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无疑是正确的。但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美育虽然包含在艺术哲学的范畴中,但它决不是音乐教育的终极目标。音乐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感受美、理解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而更重要的是通过美育的手段提高人的素质,诸如净化心灵、高尚志趣、完善品格、启迪智慧……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和谐,最终达到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关于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崇高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历次颁布的各类学校音乐教育大纲中,都明确地表述了音乐教育的指导思想和音乐教学的性质、目的、任务等。一些关于音乐教育的论著,也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音乐教育的某些基本原理。尽管它们尚未全部进入哲学层次,但都蕴涵着一定的哲理内涵。特别是国家教委在1989年发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中明确指出:“我国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道德水准、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这一阐述以我国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为总纲,指明了包括音乐在内的学校艺术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和目标,应该成为指导我们音乐教育工作的根本方针和原则。
  
  三、“音乐创造”的核心地位
  
  在音乐教育中的“创造”,应当是一种较为广泛意义上的具有包容性的“创造”,应当鼓励和提倡青少年去进行有意识地追求“价值”和“意义”的音乐实践过程“音乐创造”是既突出音乐艺术的特点,又强调人的音乐创造潜能和音乐对创造性思维能力成长的促进作用的一种音乐教育哲学观。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来看,音乐创造既与立美相关,又与审美相关。如果我们把音乐作为一个过程,那么,音乐创造就既贯穿于“立美”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也贯穿于“审美”的音乐鉴赏。没有“审美”基础,就谈不上“立美”;具备较好的“立美”能力,就必然具有较高的“审美”水平。
  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观强调了音乐的“审美”特点,这是符合音乐的美育功能要求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音乐艺术的特点。但是,如果只是停留在“审美”,为审美而审美,而不超越“审美”,不强调“立美”、音乐“创造”的话,那就有可能停留在被动审美,而忽略审美中的主动、积极的“创造”。音乐创造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观,提倡的是在音乐审美、立美的创作、表演、鉴赏三个阶段都贯穿着音乐美的创造,把音乐的立美、审美过程变成主动积极的音乐美的创造过程。其实,在音乐的立美、审美过程中,本来就应当以“创造”为灵魂,就应当将创造贯穿于立美、审美的各个阶段。提倡“音乐创造为核心”的主旨就是更加突出主动积极的创造,更加强调通过音乐美的创造来促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成长。
  音乐是一种富于实践性的艺术。因为无论是音乐创作、音乐表演,或者是音乐鉴赏,都必须通过音乐实践来实现。音乐教育观强调了音乐课程的“实践性”特征,注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的实践活动来感受音乐、体验音乐、享受音乐。但是,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局限在为音乐而音乐。假若能够超越“实践”、提倡“创造”的话,那就会使实践有一个升华,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那就是使师生的每一次音乐实践,每一次音乐教育实践,都变成一次“创造”。
  音乐创造必须有深厚的根基。此“根”就是母民族的优秀的音乐文化,根应当深扎于母民族的优秀的传统音乐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富有特色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音乐文化。此“基”就是全人类的优秀的音乐文化,只有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善于吸收世界上各历史时期各民族各地域各种流派风格的音乐文化,为我所用,才能丰富自身的音乐创造。因此,“音乐创造”必须以母文化、他文化的优秀音乐传统为根基,必须提倡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理解和尊重多元音乐文化。
  
  四、结论
  
  音乐教育是以音乐为媒介培养人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其应以哲学思维为指导,依靠科学世界观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坚持两点论,避免片面性,全面地、发展地观察和分析各国音乐教育现象,并注重“音乐创造”的核心地位,有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外来的音乐文化精华,以更好地发展我们的音乐教育事业。
  
  (责任编辑 白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