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8期

论校长问责制

作者:李树峰




  校长负责制是我国目前中小学实行的校内领导体制。这一领导体制包括四种涵义: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这四个层面表现得非常的不对称。一般而言,上级机关领导和校长全面负责得到了充分加强,而支部保证监督和教工民主监督却越来越弱。这样一来,校长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只强调个人的权力而不重视个人的责任。校长负责制在某些地方已经发展成为媚上欺下的“家长制”。校长已成为远离学校教学的官僚,学校成为他们玩弄权术的场所,教师们敢怒而不敢言。这一现象已经偏离了校长负责制的初衷。尽管不断有专家和学者撰文提出对策,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要从根本上消除校长负责制所产生的弊端,必须建立对校长监督与制衡的体制,实行校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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