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0期

教学违法现象的理性思考

作者:刘艳超 于海波




  教学违法行为古已有之,其中最为显著的表现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对学生身体的侵犯,如"L记·学记》中就曾提出“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教育“体罚”的弊端和不足,清政府在1902年颁布的《钦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就指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新中国成立后,学校教育强调自觉自律,坚持说服教育。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了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使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与变相体罚。但深入探究后我们会发现,教师教学违法现象并非仅限于体罚,它还有很多形式,比如以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财产权、消费权及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为代表的显性侵害,和以教师教学不作为为代表的隐性侵害。教师违法现象在中小学教学实践中广泛存在,其危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忧虑。因此,有必要对其表现、深层原因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相应校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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