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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中校”的六大弊病及其原因

作者:金绍荣 王德清




  “校中校”是某些地方重点中学借助自身品牌、声誉,利用自身拥有的优良教育资源开办的高收费的学校。这种现象有时也叫“名校”办“民校”或“一校两制”。它看起来像“国有民营”,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将不合理的收费变成合理的高收费。这种做法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戏法。当前,由于我国基础教育优质资源紧缺,这种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呈蔓延趋势,是我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就其利弊展开了一番争论,权衡其利弊,笔者认为:名校利用大众对优质教育的狂热追逐心态,而不顾义务教育的宗旨趁此大敛钱财,有悖于义务教育的初衷,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中一种不义务的表现。
  
  一、“校中校”破坏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1.“校中校”影响了大多数孩子们接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
  按詹姆斯·科尔曼的说法,教育机会均等有四个标准:(1)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2)参与教育的机会均等;(3)教育结果均等;(4)教育对生活前景机会的影响均等[1]。其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是国家教育资源的分配和享用的均等。这实际上就是在强调教育过程的平等,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享用的平等。而“校中校”这种做法只能让经济条件好的学生通过出高价来享受优质资源,而许多无法购买这种优质资源的学生就只有“望校兴叹”,他们的教育过程机会不均等,这种不平等自然会导致他们的教育效果不平等,最终影响到学生将来从事职业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2.“校中校”加重了我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
  “校中校”依靠国家在教育资源配置上长期政策倾斜带来的丰厚办学资源,以及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对名校的关注与经营所积累的丰富社会能量,才能在生源、师源、财源上左右逢源,在竞争中得势得利。由于义务教育以“实施社会公平”为准则,是非排它性、非经营性、非竞争性的,所以“校中校”在竞争中得实得利的同时拉大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差距,拉大了城乡差距,加大了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我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
  3.“校中校”造成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校中校”有大量的择校生源,也就有了内部分配的资金。一份调查显示,在一些名校所举办的“校中校”中,择校资金60%用于教师的报酬,这些学校教师平均收入可达普通学校教师收入的2~4倍。这使不同学校教师间产生关于分配公平的疑问。同时,也正是这种高工资的利益驱动,许多普通学校的教师想方设法挤进名校的“校中校”,有的甚至通过走关系来挤这座“独木桥”。从而导致了教师选聘的不公平性。
  
  二、“校中校”滋生了教育腐败
  
  1.“校中校”的教育产权不清晰
  “校中校”游离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既享有公办学校的资源,又按照民办学校的条件社会化操作,显而易见,这种做法是利用公共权力享受双重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产权归属不清,公私界限不分。从国际规则看,凡取得回报的机构是无法算为非营利组织的,也就难以享受政府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许多名校本来是属于“公办”性质,它们以借“办民校”为幌子,拿国家教育资源和优惠政策去办“创收教育”,这实际上是公共教育资源的严重流失,是一种教育腐败。
  2.“校中校”使义务教育收费“合法化”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文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校中校”将“公办”改为“民办”,利用“民办”的高额收费存在监督“真空”的现实把义务教育变成了高收费教育,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合理化”,在客观上加大了社会教育成本,吞噬了有限的教育资源。这好比把众人喊打的公立学校乱收费现象“合法化”。
  3.“校中校”滋养了部分特殊的利益群体,埋下了教育腐败的“祸源”
  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看,得到了一些预算外的收入,用于解决财政渠道教育事业经费不足的现象,比如购置车辆,建设办公大楼乃至解决教育管理当局人员的生活福利如住房等问题;地方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采取统筹的办法将“校中校”的学费收入的一部分归为己有,如重庆万州区将30%的高价收费提交给财政;学校方面也有收获,在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方面有了更大的“小金库”。显而易见,国家的教育投资,肥了少数人的腰包,而广大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却受到直接侵害,真是苦了许多家庭和孩子!
  
  三、“校中校”加重了家长负担
  
  1.“校中校”加重了低收入家庭经济负担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校中校”盛行的江苏南通市,许多“校中校”向家长收取18000元的择校费,有的地方还高达5万元。如此高额的收费,无疑对那些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种沉重的债务负担,就连经济欠发达的重庆市万州区许多“校中校”的收费也已达到11000元。如果我们不制止“校中校”这种高额敛财的教育现象,许多家庭将会因送孩子上学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2.“校中校”降低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的教育购买力
  我们试想,那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如果他们通过高额的费用挤进“校中校”学习,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削减了他们享受其他优质教育资源、生活资源和精神资源的能力,不利于孩子的全面培养,也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行,更不利于义务教育的彻底实施。
  3.“校中校”降低了弱势家庭对义务教育的信心
  许多家长面对高额的收费,无能为力,他们开始对义务教育的前景感到茫然,特别是对农村家庭来说,他们对义务教育这种高收费更多的是无奈,同时也是一种痛恨。因为,在中国农村,许多农民家庭把子女的读书看作是“跳农门”的唯一途径,他们更殷切地希望自己的子女考上个好中学和好大学,更是期盼优质的教育资源,而这种高额收费无疑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打击。他们会在无法获得优秀教育资源的情况下选择放弃,这接踵而来的就是农村适龄儿童辍学率的增加,极不利于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完成。
  
  四、“校中校”加重了学生学业和心理负担
  
  1.“校中校”扼杀了一批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美好愿望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即是说学生有平等地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包括教师)的权利。“校中校”使大部分孩子无法享受优质的课程、教师和其他教学资源。这部分孩子会由于理想和愿望不能实现,而又较多地发现了成人世界中有虚伪、阴暗、丑的一面,就会陷入矛盾和悲观失望,产生焦虑和烦恼的情绪。在激烈的复杂的心理斗争中,他们力求得到精神的发泄,寻求刺激,从而干出许多失范的行为,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
  2.“校中校”加大了孩子课内外的学业和精神压力
  那些想办法进了“校中校”的孩子们,学得并不一定愉快,反而要承受巨大的三重心理压力。首先,家长们花了这么大的代价才购到这张优质教育消费券,他们会给孩子在学业上施压。其次,老师为了名誉也会加重孩子的负担。同时,孩子自己也会因自己是名校的学生而自我施压。在这样高压下学习、生活,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极易受到伤害,不利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推行。
  3.“校中校”中的“校中班”也伤害了孩子的心灵
  大多“校中校”对进校学生划分“快慢班”。一方面,为了第二次捞钱,另一方面也是保全“金字招牌”不倒的需要。学校给予“快班”或“重点班”在教育资源及教师配置上的制度倾斜。对于“快班”和“重点班”的学生而言,他们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而“慢班”和“普通班”的学生对学校而言,他们受到的是“二等公民”的待遇。这样一来,许多学生花了高价还买不了“公平”,他们会感觉这社会的“黑暗”,在内心深处形成一种与自己年龄不相称的“世俗”心理,加重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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