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期

教育惩戒管理条例亟待制定

作者:秦 郁




  近年来,我国教育都在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教师和学生家长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一个自由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在给孩子们提供这空间的同时,也不得不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教育对象,与学校用以规范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已造成了严重的不协调。特别是一味强调不能“体罚”学生,混淆了对学生正常教育与体罚的概念,使许多教师不敢管,于是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教师教育心理。多管多错,少管少错,已成为许多教师对待学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一个原则。能拖则拖过去,可管可不管的最好不管,这也成为现在教师教育学生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在家中是百依百顺的小皇帝、小公主。由于这些孩子缺乏必要的合作教育,大多以自我为中心,先考虑自己,很少考虑别人,再加上在家中大多数都是衣食无忧,没有过苦日子的经历,没有受过打击,心理承受能力低,抗打击能力弱,这也为教师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其实,有许多时候,教师们十分困惑,不知该怎么办。
  案例一:学校要求学生穿校服升旗,一女生没按规定,穿了超短牛仔和露脐装,班主任让其回家更换,学生说老师剥夺她上课的权利。
  案例二:学生在课堂上睡觉,教师将其叫醒并让其站着听课,以免再瞌睡,学生说老师体罚他。
  案例三:学生多次迟到、早退,按班上纪律规定,要打扫教室卫生两次,学生说老师变相体罚。
  案例四:学生恶作剧,在教室乱泼水,造成多个同学学习用具损坏。老师要求其赔偿并向同学道歉,该学生只认赔偿,而向同学道歉则认为是侮辱其人格。
  这些,都使教师尴尬、无奈,而又茫然。我们不禁要问:面对违纪违规学生,我们是要教育还是听之任之。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听之任之,但我们不禁也要问:怎样教育才是?
  现在社会对教育惩戒的看法是有偏差的,认为惩戒就是体罚,这是不正确的。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的惩戒不能一概否认,只要处理方法合适,也是很必要的。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社会给予教师的职能,教师对违纪违规学生的管理是一种社会责任。惩戒是一种处理方式,正确区分体罚与惩戒,才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与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这是众多教育法规不允许的。而惩戒是指“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的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都与体罚有本质的区别。明确了以上的概念,把体罚与正当教育区别开来,我们才能正确地面对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和家长对学生不良行为及违纪违规行为具有同等的教育权和惩戒权。教师和家长都希望学生成才,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在责任上分工不同,家长为学生提供物质保障,教师为学生提供精神食粮,因而在同一个目标指引下,对学生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教师和家长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不教育是对教育工作者职责的亵渎。
  学校有一套完整严格的管理规定,以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惩处,对学生成长而言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对学生的教育、惩处必须有区别。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给学生以教育,也要给学生改正的机会,所以对教育惩处不能一概否定。当然,对学生的教育,我们要把握好分寸,不能损害学生权利,特别要把尊重学生人格放在第一位,保护学生隐私,并且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只能针对有过失和过错的学生,而不能针对智力有差异的学生。由于缺乏一个标准,所以现在教师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惩戒还依赖教师的思想道德修养来维持这个度,这是一个很模糊,但却又不得不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去面对的工作。所以我希望能制订一个关于教育惩戒的管理条例,以便有规可依。
  (责任编辑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