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定位问题探讨
作者:侯黎鹂
观点三:公立中小学教师是专业人员。他们认为教师的职业目的是培育人的灵魂,因此教师需要思想自由和专业自主权,而不能纳入行政系统管理,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抹杀。早在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发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教师职业是“建立在有关学科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门性强的社会职业,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长期研究,获得并保持专门知识和特殊技术,承担着对学生和社会进步的责任,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才能是教师。”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因此,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这一特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观点四:公立中小学教师从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人员。我们认为,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不应该是上面所说的公务员、雇用兼准公务员和专业人员身份,应该把他们界定为从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第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但是什么是专业人员?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却没有相应的定义,对于专业人员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待遇,这样的问题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因此,教师是专业人员的说法对于教师来说还是很牵强的。另外教师不同于公务员,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教育自由是许多法律规定的。与公务员相比,教师至少应该不受到政治的限制,不应该像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那样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行政权力,教师应该极少受到政府的限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度。更重要的是,我国在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见,我国的公务员采用的是狭义的规定,仅限于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而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均没有纳入其中,不属于公务员。教师也同样被排除在外。[7]因此教师不应该是公务员。那么,教师应不应该是雇员呢?《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是,我国至今尚没有专门规范教师聘任制的政府规章出台。因而,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公职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另外就是在政府机构中和各类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非公务员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国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并把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当作政府行为,用国税收入来支付教师的工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公立学校的教师应该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公职人员。教师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人员,他的特殊性在于其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从属于公职系列。因此,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应该定位于从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才应该是教师的真实法律身份,我们国家也应该根据教师的这种特殊身份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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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苏林琴,马晓燕.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会议综述.http://www.cnepl.net/update/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69.
[7] 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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