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对话理念下校长负责制的再造

作者:吴景松




  3.理解与互惠:校长负责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校长与教职工能形成共同的学校价值取向和目标,极容易逐渐转化为学校文化和学校共同体的道德规范。学校文化与共同道德一旦形成,立即使校长与教职工能感受到制度之外的精神约束力,从而强化教职工的自主管理。校长与教职工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信任的“对话”,当然“对话”不是一种无条件的同意,冲突和反对是不可避免的情形。因此,对话需要以理解为基础,没有理解,也就没有对话。理解是一种肯定,即肯定意味着接受他者的全部的潜能,意味着我能够认识他,了解他。[5]学校管理中校长对教师的理解是把他看作具有独特个性的精神整体,尊重他的人格、自由和权力;教师对校长的理解是把他当作一个具有同样个性、丰富内心世界的人而接受与尊重,而不是视之为至高无上、不可企及的权威。当然,这一对话平台,也必然受到学校组织的先在规定性。而由于双方具有各自的经验结构,这种经验结构构成了对话的视野。
  校长与教师双方具有各自独立的地位和独特的视野,因而二者就有了平等性和互斥性。平等意味着拥有发言的权利,互斥则有利于自我中心的形成。对话中双方的独立而完整的“我”,通过相互敞开与接纳,达成视野整合。这样,双方每经历一次视野整合,都会带来新的理解,带来个人精神世界的扩大和工作意义的获得以及管理经验的增长,实现对话后的互惠,最终使“校长负责”不断走向完善和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三、“对话”再造校长负责制
  
  21世纪以来,由于市民社会的兴起,民主意识的高涨,以效率为本的校长负责制本身制度的构建、学校内部管理以及学校与外界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断遭遇质疑和挑战。学校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强调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强调对话、理解、交流在管理中的作用,倡导民主、平等思想。由于现行校长负责制的制度缺损而造成学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隔离,严重阻碍了校长与师生的共同成长。为根除“独白”式的校长负责制弊端,校长负责制的再造要以公共利益为制度的起点,推行民主管理机制,才能实现校长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成长。
  1.校长负责制以公共教育利益为制度起点。制度是重要的,制度是可以安排的。校长负责制作为我国学校管理制度的一种制度安排,给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在实践中,校长负责制的有名无实,校长负责制的异化引发机会主义行为,运行机制与监督机制的缺陷等问题严重制约学校的良性发展。校长负责制中,学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实现国家公共教育的重要手段。但是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负责人民的公共教育,而国家却是一个虚体,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接这一使命。政府把经营权委托给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行使经营权。为了规避委托人(政府)与代理人(校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弊端,应明确政府与校长之间的权责,界定利益关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并配套实施有效的校长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按照对话理论的观点,校长负责制只有在共同的公共教育利益基础之上再追求个体利益,并建构激励与监督校长的相关机制,才能使制度得以延续,使不同利益主体有着平等参与管理的机会。
  2.推行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的校内管理机制。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对于学校决策和执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校长负责制的给定框架下,党支部监督与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发挥的作用甚微。因为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与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如不能发挥应有功能,校长必然走向独断专行和谋取私利。对话机制此时尤显重要,因为对话彰显的是民主,民主的实现则是管理程序的有效运作。校长在制定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体现学校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的条款,并将其纳入校长评价指标之内。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党支部是监督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参与决策管理组织,这样既能监督校长的独断专行,扩大校务的透明度,又能加深对校长决策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更好地推动学校民主管理。
  3.构建学校——家长——社区伙伴关系。校长负责制的诞生,是政府与学校等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其制度内部为反映有关利益者的利益诉求,开通政府与学校、校长与教职工、校长与党支部之间的对话通道。很显然,社区与家长两大利益主体在这一制度内却没有对话平台,难以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为实现学校、家长、社区的联动关系,有学者主张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教育议事会,同时扮演学校的外部监督组织。[6]但是,依据我国的现状,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因而,秉持“平等关系”、“过程参与”、“结果质询”等对话理念,去实现学校家长社区伙伴关系的完整构建。其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校务委员会内有家长代表,家长代表的选举标准由家长自己制定;家长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时有权参与讨论和询问学校的运作情况;家长参与学生的部分学习活动;家长和教师共同为其孩子制定个别化学习改进计划;建立家校计算机连接系统,便于家长了解学校信息及孩子的学习情况;学校同时向主管部门和社区、家长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社区、家长代表的质询;家长代表适度参与教师遴选工作;学校工作绩效的评估和校长职级的评审与确定要适当参考家长的意见,等等。[2]
  
  参考文献
  [1] 鲍传友.校长负责制下的校长权力大小及其规约.教育科学,2004(4):51-53.
  [2] 冯大鸣.重构和再造“校长负责制”.教育发展研究,2005(1):29.
  [3] 马丁•布伯.我与你.陈维刚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
  [4] 景晓娜,刘薇,郑天坤.论教育管理中的主体间性.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57-59.
  [5] Martin Buber.Israel and the World.New York:Schocken Books,1956.
  [6] 陈善军,徐晓红.教育议事会: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试金石.上海教育科研,2005(2):23-24.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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