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学校和谐纪律构想

作者:周先荣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进行听证,是否召开听证的主动权在学生,如果学校调查充分,学生承认错误,再召开听证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自尊,这时就不需要听证。
  听证制的好处显而易见。首先,处分学生的听证制度符合教育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同时,它也符合现代教育的理念。现代教育主张双主体,主张听取学生不同的意见,听证会本身就是一个双向沟通、双向交流的过程。此外,听证制度也符合德育工作的过程,学生受处分的事件,经过学生的讨论,经过家长的参与,能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很好地结合起来。
  
  四、 受处分学生的帮教——补亡羊之牢
  
  “重处罚,轻帮教”乃是当前不少初中学校纪律制度执行中的弊端所在。我们的学校教育者们往往在作出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这段时间中缺位了。而事实上这段时间对违纪学生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教育者的帮助、教育、指导和鼓励。
  古人云:“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在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些挫折和打击。这段时间内,如果我们教育者不对他们加以教育引导和帮助鼓励,他们有可能破罐子破摔,继续严重违纪,也有可能从此一蹶不振,难以重新站起来。所以,在作出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后,学校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负责老师对这些学生进行帮教,使他们尽早改正错误,撤销处分。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学生的帮教,一方面要强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更重要的是巧妙地给他们在实践中将功补过的机会。西山中学的做法是动员受处分学生自主成立志愿者服务队,让他们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参加学校各种公益劳动以及各类重大活动的后勤服务等工作,根据他们的表现奖励一定的积分,积分达到一定的程度便可以撤销处分乃至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这样的方式能充分调动违纪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改正的积极性,长其善而救其失,可谓一举两得。
  
  五、 处分的撤销——促质变之量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为了促使学生纠正错误,而一旦学生已经改正了错误,就应及时撤销处分。和谐初中纪律制度框架内处分的撤销应该包括以下程序:
  学生提出要求。当宽限期届满或者学生奖励积分达到撤销处分规定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征求意见。由德育处向班主任、家长、同学了解学生的表现情况,向该学生所在班级作书面问卷调查;并由校团委出具学生在帮教阶段服务集体、自我改正的表现评价意见。
  作出决定。如该学生自处分以来表现良好,并且班主任、家长、同学反映良好,德育处应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
  撤销处分。在什么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也应相应地在什么范围内予以撤销处分公示,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原存档的处分材料一并予以销毁。撤销处分如有争议情况,则可召开撤销处分的听证会,民主公开地讨论撤销处分学生的具体问题。
  笔者认为,除了明确处分撤销的程序外,对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度”的认定也至关重要。这个“度”的认定也关乎到处分撤销的时机。不少教育者对学生改正错误的“度”要求比较严格,总是抓住受处分学生身上还存在的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不放过,导致学生处分撤销的时机被拖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学生的内在缺点,不是一次就可完全克服的,内在缺点往往外化为错误行为,错误行为因而反复出现。处分是对错误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内缺点的缩减,从而为优点的扩张创造了更多更大的空间。这个过程循环往复,体现了教育工作的长期性和必要性。这个过程呈螺旋式的上升,波浪式的前进。从局部的量变到全局性的量变,从量变到质变。当缺点的量缩减到一定程度,当优点的量超过了缺点的量,那么,质变已经到来,从教育的角度看,“差生”已经转化了,不再是所谓的“差生”了。所以,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要利用帮教的机会充分扩张其优点的量,以量变促其质变,一旦其优点的量超过缺点的量,便可以考虑及时撤销其处分,激励其更进一步地扩大优点。
  
  六、 纪律文本的修订——更否定之新
  
  处在日新月异的21世纪,我们的社会、学校、学生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样学校的纪律制度文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固态物,它需要通过不断的调整和更新来适应学校和学生的发展变化以及在先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实际上一套和谐而完整的初中纪律制度不仅包括从制定文本到处分撤销等环节,还包含着对纪律文本的修订。以此环节的完成为标志,构成动态发展的新一轮纪律制度实施的循环过程。从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上来看,制定纪律文本是“肯定”,修订纪律文本则是“否定”,但它同时又是新一轮纪律制定施行的“肯定”,这样的“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促进了纪律制度的发展,是更否定之新。它不仅是学校纪律制度完善的需要,而且也是和谐纪律制度本质的进一步体现。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纪律文本的修订过程中,还是需要明确纪律文本的修订必须实现修订主体的多元化,尤其要充分听取学生群体的意见。在修订程序上,可由上文所述之“纪律制定委员会”牵头,按照“提出动议、拟定草案、征求意见、文本形成、表决、新文本颁布”的程序公开公正地施行。
  (责任编辑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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