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学校和谐纪律构想
作者:周先荣
一、 纪律文本的制定——奠和谐之基
纪律文本是纪律制度执行和实施的基础。和谐纪律制度框架下的纪律文本的制定应该包括以下要点:
1.纪律文本制定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
目前不少初中学校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纪律制度文本,但其通常都是学校管理者来制定的,学生几乎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地遵照执行。实际上,如果纪律被看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一种外部压制,则学校就容易被学生理解为是类似于“监狱”的社会管制机构,这样让学生被动地服从权威和现行纪律制度,实际是对学生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剥夺。相反,如果纪律文本制定的参与度和公开度显著增强,纪律规则可以被讨论、怀疑或被视为是学生自己开创的东西,则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将大大提高,学校的纪律管理就可以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因此,笔者认为和谐的初中纪律文本的制定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应该有一个类似“纪律文本起草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这个机构最起码应该包括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学生代表等。
2.纪律文本制定的程序应该是公开和完整的
和谐纪律制度不仅要求纪律文本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要组成一个委员会性质的制定机构,还要求这个机构在纪律文本制定的过程中,遵从一个公开和完整的程序,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纪律文本的公正性、代表性和尽可能大的被接受性。这样的一个程序最起码应该包括“征求意见、拟定草稿、再征求意见、文本修订、委员会表决、文本公示、颁布实施”等步骤。
3.纪律文本的内容应该是和谐的
如果说纪律文本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外在的形式的话,纪律文本的内容才是其核心要旨所在,纪律制度最终和谐与否,关键还是看其文本内容是否和谐。这样的和谐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纪律文本要与国家法律相适应。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母法,学校的纪律制度应该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在文本内容上要与之适应,不得冲突和超越法律的边界。
其次,纪律文本要与地区发展相适应。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就是在同一地区内,在城乡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异。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了学校、学生外部环境的差异。因此纪律文本内容也要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既要合拍,又要与时俱进。譬如在西部不发达地区的中学生尚不知网吧为何样,而东部发达地区的中学生却深受其诱惑。
再次,纪律文本要与学校的类型相适应。同样是初中学校,但类型不一定相同,如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不同,农村学校、乡镇学校和县城学校、大中城市学校也不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和完中的初中部情况也不同。这便要求纪律文本的内容要考虑到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要与学校的类型相适应。譬如笔者所在西山中学是一所农村学校,学校内果树较多,因此爱护果树等公物的纪律文本就凸现在学校的纪律文本中。
最后,纪律文本要与学校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即便是同一所学校,其本身也处在发展变化中,在学校的不同发展阶段,纪律文本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随着学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自己的内涵。
二、 纪律制度的宣教——打预防之针
造成当前初中纪律问题重重的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便在于,不少教育者往往窄化了对纪律功能的认识,他们认为纪律的功能在于管理、规制和惩罚教育。这种窄化的认识进而导致纪律功能完整性的丧失。其中常为人们所忽略的功能便是预防功能。实际上,不少违纪学生违纪的原因是他(他们)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纪的,或者不知道这样违纪后果的严重性。如果充分发挥纪律制度的预防功能,让学生熟谙纪律制度文本,让纪律制度文本深入人心,提高学生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则能在初中纪律管理中收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因此,在学校纪律文本制定出来后,不能束之高阁,等到学生违纪的时候再拿出来作为处理学生的参照依据,而是要进行有声有色的纪律宣教活动,学校中的任何一项纪律制度只有在让学校内的每一个成员都充分认识并理解之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本应具备的功能,通过宣教可以让学生在熟知学校纪律文本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内化,最终深入学生人心,最大限度地发挥纪律制度的预防功能。进行纪律宣教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譬如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刊登、案例分析、现身说教、道德两难故事讨论、开展辩论会等,实践中效果最好的方式是校本德育叙事中的讲纪律故事等形式。
三、 违纪问题的处理——引听证之制
学生成长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我们教育者无论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纪律制度的预防功能,还是有一些学生会违反校纪校规。一般来说,对于轻度违纪,造成后果较轻微的学生,由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即可,这样的处理一般不会造成师生双方或者家校双方的冲突与矛盾。但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如果失当则非常容易导致师生双方或者家校双方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对于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也就成了纪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当前初中学校随意处分学生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一些学校领导和老师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对违规违纪学生施以重罚,而且很多学校事先并没有对违纪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听取当事学生的意见和申辩。有些学生早上犯错误,下午学校的处分通知就张贴出来了,行事之草率由此可见。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地方,对于学生的处罚就应当慎之又慎,即便是受到处分的学生其人格也应当受到保护,在学校的管理上学生也应当有发言权。笔者认为,对于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引入“听证制”。
在决定对某学生给予处分之前,必须经过学校校务会议民主讨论,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议,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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