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学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及其法律思考
作者:孙佩瑜
我国《教育法》颁布后,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公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力。我国的公立学校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在客观上却充当着公权力主体的角色,学校可以依据其公法人的地位独立行使自主管理权。然而相关法律在授予学校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却缺少对学校管理权运行、制约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的具体规范,致使实践中学校往往不可能凭借其自律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学校管理权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行进。学校这种不受法律有效规制的管理权的运行就成为学生合法权利遭致侵犯的现实根由。事实上,在长期以来形成的教育道德化理念的影响下,学校管理权力的设置和运用常常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与限制,学校管理者往往没有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充分认识到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是作为教育管理者的首要义务。学校范围内各种隐私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正是学校管理权缺失相关法律的有效规范,不当侵犯学生合法公民权的直接体现。
4.我国隐私权立法的不尽成熟
考察我国的现行立法,隐私权的概念没有纳入《民法通则》之中,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内容见诸宪法及相关部门法。由于尚未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因而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时至今日,隐私权之于当代中国是一个尴尬的问题,一方面是现实中隐私侵权案件的频频发生,有关诉讼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是隐私权相关立法的不尽成熟与完善。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进行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也仅仅将隐私侵权行为归入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范畴,对隐私权实施间接保护,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对隐私侵权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必要时才以“侵犯名誉权或公民人格尊严”为依据作出判决。由于隐私权立法的不尽成熟,相关法律规定的抽象空泛、可操作性差,致使法院在审理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案件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低,许多学校隐私侵权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学生合法隐私权被侵犯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学校管理权的行使在保障学生隐私权的问题上也缺失司法审查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三、 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与行使的合理限度——隐私权与管理权的协调
隐私权是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不容随意限制或剥夺的基本民事权利。应当认识到,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间不可或缺的要素是传统观念的革新、学校教育管理价值观的转变、相关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与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等。在这些要素中,学校管理者人本价值观的确立及其重视学生合法权利的观念的生成最为关键,对于学校管理者来说,尊重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包括隐私权应是教育法治进程中学校管理与时俱进的应有体现。
当然,我们强调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学生此项权利的行使就是绝对的、没有限度的。公民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或者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观点,其中公共利益就是为公民权利设定界限的基本依据。在学校范围内,限制学生隐私权行使的基本依据就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公共利益,如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保证校园公共卫生安全等。因此,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既应尊重学生的合法隐私权,又可出于维护公共管理利益的需要适当限制学生隐私权的行使。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协调好学生隐私权这一私权利与作为公权力的学校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应特别注意从如下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1.当学生的隐私涉及学校教育管理公共利益时,学校的管理权具有优先性
从权利的本质上看,隐私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或人格相联系的并为法律所确认的人身权利。学校的管理权从其产生的过程和性质看,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授权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权所维护的利益是为整个学校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而隐私权所体现的则完全是个人的利益,隐私的根本属性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这正是在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对抗中管理权能占得先机的奥秘所在。因此,当一项隐私的公开涉及学校管理公共利益时,牺牲学生个人的隐私利益则成为必然的选择,这也是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一般处理规则。
2.当学生的隐私与学校教育管理公共利益无关时,法律应特别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对学校管理权的优先考虑并不意味着法律漠视学生个人的隐私权,当隐私的公开与学校教育管理公共利益无关时,学生个人的隐私权可依据法律的特别保护而足以与管理权相抗衡,此时应限制学校管理权的行使而保护隐私权。因为从权力(利)所表现的特性看,学校管理权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权力,与管理权相比,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则是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这一特性使学生隐私权较易遭受学校管理权的侵犯而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因此,当学生的隐私与学校管理公共利益无关时,法律更应注重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应通过对管理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来寻求两者的平衡,实现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的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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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剑,彭程.男女生同宿引出名誉权案.民主与法制,2001(12).
[3] 梁治平.再谈隐私与隐私权.南方周末,1996-11-15.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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