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陈韶峰
回避制度的实行是各地中小学教师聘用决策又一共同特点。对于教育公务员的招考,有利益冲突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这是公务员法的通行规则所决定的。然而,本文所特别关注的是,我国港、台地区在将教师聘任权授予学校的前提下,所规定的聘用决策回避制度。2004年1月,台湾地区发布《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甄选作业要点》,规定有关教师甄选作业中,教评会委员、甄选委员会委员及笔试、口试、试教、实作委员应确实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报名应试,应依规定回避之;各项委员如是参加甄选之人的实习辅导教师或与之曾有师生、同学关系者,均属应行回避之情形,不得担任命题、评分工作。香港资助学校招聘教师,工作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与该招聘职位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参与有关的甄选工作。其他可构成利益冲突的具体事例,包括候选人为该名甄选委员会成员的家人、亲属、私交或获承诺的人士。甄选委员会成员须申报任何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可见,港台地区甄选中小学教师,有关人员须回避的情形比我们更宽泛。对于同属中国文化的台湾和香港,有教师聘用决策权的委员面临人情压力,若非以严格的回避制度加以制约,人情关说对学校教师之聘任造成的冲击是可以想象的。因此,香港、台湾对于中小学教师聘用决策明定回避制度,值得称道。
三、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国家应就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专门制定行政法规,其中就教师招聘环节须着力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进一步明确聘任决策组织的组成人员及其决策方式
中小学教师聘任的决策是采用委员会制还是一长制,答案是确定的。本文考察的实行教师聘任制的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是采用委员会决策,我国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政策也是规定采取委员会决策。教师的聘任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都是重大事务,决策时应集思广益,避免个人独断专行,这已成共识。
但是,如本文前面所述,国办发[2002]35号文规定的处理聘用事务的“聘用工作组织”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在人员构成上不适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或者不明确;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没有规定;聘任决策较少考虑专业人员意见,官本位倾向明显;两级委员会分工不合理,“聘用工作组织”没有决策权,却由其选定提出决策方案,“单位负责人员集体”有最终的聘用决策权,却不参与实质性的甄选。针对这些问题,借鉴我国港台地区的经验,本文认为,应规定公立中小学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教师聘任有关事务的决策。教师聘任委员会如认为在招聘教师的工作中有必要,也可指定成立“教师甄选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整理应聘人员材料,对其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组织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试、考核,并将有关结果呈报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作决定。
中小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的权限,包括决定教师的聘任、考核、续聘、晋升职务、降低职务、停聘、解聘等事项。委员会人数应为5~15人,按照管理学的观点,委员会的规模在5~15人比较合适,人数太多不利于有效沟通和协调,会降低决策效率;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以防止同意和不同意的票数相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另外,为避免有委员因故缺席会议或不能出席会议(如需要回避)而影响委员会决策,可借鉴香港校董会确定各类校董之替代校董,以及台湾中小学教评会确定候补委员的处理方法,事先确定教师聘任委员会各类委员的相应替代委员,在有委员缺席会议时,由其代行该委员的职责。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分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两部分,前者包括校长、家长推举代表1人和教代会推举代表1人,后者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其中未兼行政职务的教师应占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除校长外,应实行任期制,委员名单应予公告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教师聘任委员会处理事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2.进一步完善与公职相配套的甄选程序之规定
中小学对外公开招聘教师,基本可参照国办发[2002]35号规定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但为更好地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公务性,甄选教师应实行更为严谨的公开招聘和回避制度。中小学招聘教师,应当将招聘职位、任职条件、报名日期和地点、考试考核项目、方式、成绩计算方法、结果通知和公示的方式及时间等制作成甄选简章,在当地公告发布,公告方式包括在学校门前贴出告示、在当地教育行政机关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国家制定的聘任条例应当明确,教师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一定的期限,如不得少于10天。各地招聘教师的时间可相对集中,以方便教师应聘。对于招聘结果的公示,教师聘任条例应当规定公示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应与甄选简章公告的范围和方式相同,招聘结果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教师聘任条例就回避制度应当规定,在教师招聘工作中,如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聘工作人员与前来应聘的人员有国办发[2002]35号文所列举的夫妻、血亲、姻亲关系者,应当回避;在决定其他聘任问题如晋升职务等涉及委员本人及与其有夫妻、血亲、姻亲关系者,该委员应当回避。回避的实行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命令回避。聘任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教师聘任委员会之委员或其他招聘工作人员中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其回避;如认为有委员与自己或其他应聘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决定的公正作出,也可申请回避,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决定其是否回避,委员会决定此事时被申请回避者不得参加讨论。教师聘任委员会有委员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者,由委员会主席命其回避。教师聘任委员会中参与作出决议的委员中有应回避而未回避者,应当宣布决议无效。
参考文献
[1] 香港的资助学校(aided school)在所有中小学中占80%左右,其教师编制由香港政府确定,教师工资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
[2] 台湾地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第三条。
[3] 香港《教育条例》第40AL条。
[4] 资助学校教职员的聘任(香港教统局通告第32/2000号)。
[5] 香港《教育条例》第40AS条;台湾《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6] 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张晓君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345.
[7] 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黄卫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35-136. (责任编辑关燕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