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陈韶峰
一、 当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制度
就我国目前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工作而言,其制度设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聘任决策组织的组成及决策方式
公立中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其聘用教师时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按照这一意见,处理、决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机构有两个:“聘用工作组织”和“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前者似乎是具体处理聘用事务的机构,负责提出意见但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后者是行使单位最后的聘用决策权的机构。根据我国中小学目前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这两个机构的组建存在问题。其一,两个机构的人数都没有规定;其二,中小学不存在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则“聘用工作组织”中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是谁?“工会代表”如何确定?人数是多少,或者在“聘用工作组织”中占多大比例?“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那什么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专家的人数或在“聘用工作组织”的比例是多少?其三,中小学的“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包括哪些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其四,这两个组织的决策方式是怎样的?是少数服从多数,投票表决?还是评议讨论后由负责人决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我国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人事问题有决策权,这与“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是否矛盾?以何种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最后,中小学处理决定聘任事务的组织是否需要有强制比例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上述问题虽是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但一旦中小学实行真正的教师聘任制,这些都是必须明确的绕不开的问题。
2.甄选教师的程序
公立中小学的教师职业,带有显著的公务性特征,其编制由国家确定,职务分类及任职条件由国家规定,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因而这是一种“公职”,其教师甄选不能与一般企业招聘员工等同,应有与“公职”性质相适应的甄选程序。从国办发[2002]35号文的精神来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不同于企业之处主要在于:一是要求公开招聘,二是实行回避制度。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这些规定是合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招聘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范围以及发布期限不明确;招聘结果公示的期限虽有所规定,但结果公示的范围和方式没有明确。诸如此类的缺陷,有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可操作性,使当事人或社会其他组织不容易对此实施监督。
国办发[2002]35号文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应当说,该规定对于应当回避之亲属关系的列举是比较具体的,其中对于单位负责人员,规定其亲属须回避本单位的特殊岗位,并且在招聘工作中遇有亲属应聘时亦须回避;对于其他招聘工作人员,主要是回避其前来应聘的夫妻关系人员和血亲、近姻亲属。另外,《暂行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总的说来,人事部对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所确定的回避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了,不过,文件没有规定除有关人员自动回避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以及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检举和申诉处理程序。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从国家干部任命制转变成专业人员聘任制,许多具体问题是教师人事工作的新问题。但其他一些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国家或地区,在我们之前就已经遇到了上述问题,他们在实践中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 部分国家或地区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可取之处
本文通过比较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立中小学教师之任用,在教师甄选的操作上均有严格的程序制约,其共同的特点是强制规定公开甄选教师;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地方,聘用决策采取合议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1.公立中小学教师的甄选须依法公开进行
将中小学教师作为公务员任命的国家或地区,其公立学校教师的甄选应通过公开的公务员考试予以选拔录用,公开招考的程序适用公务员法,如日本国立中小学教师的录用适用《国家公务员法》,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录用适用《地方公务员法》,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官立学校的教师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予以录用,有关的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招考的步骤规定得详尽而严格。实行聘用制的国家或地区,对公立学校的教师甄选也要求公开甄选,美国学区招聘教师,要在当地刊登广告;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学校内凡有教师职位空缺,要公告甄选简章;香港资助学校教师的招聘,教育统筹局要求公开、公平及具竞逐性。因此,不管是把中小学教师作为公务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用,各地政府均实行公开甄选。
2.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多采用委员会决策
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国家或地区,其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决策都采取合议制,即采用委员会决策的体制。委员会决策是指由享有平等决策权的一群人来处理、决定某类事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作出决定。本文的比较对象中,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实行教师聘任制,它们在公立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决策上,均采用了委员会决策方式。美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作决定,而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则是学区内的民选代表。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聘任,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教评会”)决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校长、家长代表、教师组织代表以及全体教师选举或推举之委员,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职务的教师不少于总额的二分之一。香港资助学校教师的聘任由校董会决定,校董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校长、办学团体校董、教员校董、家长校董、校友校董以及与办学团体、教员、家长、校友均无关系的独立校董。这些校内或校外的合议制机构,决定教师聘用事务都实行表决制,显见制度设计者认为教师甄选事关重大,意图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而滋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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